“人在做,天在看”——卖假也要讲基本法啊
追加修改(2016-07-13 15:23:35):
7月13日更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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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上海长宁区华阳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消息,该“mizuno”品牌属于上海尚视佳眼镜有限公司持有,委托厦门市万成光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
(1)厦门市万成光学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以生产光学镜架和老视镜为主的专业公司……未查询到官网;
(2)上海尚视佳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注册号: 310118002193144,注册资本: 50万人民币
2、据所售给我的商家自述,其全套宣传资料来自于上海尚视佳眼镜有限公司;此外,在2015年,上海尚视佳眼镜公司已将此“mizuno”品牌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狡兔三窟?)
3、在上海工商局的介入下,商家同意退一赔三;至于商家是否向上海尚视佳眼镜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是他的权利;
4、上海长宁区华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因我是投诉,故按“投诉”进行个案处理;如果是明确“举报”,则按照“举报”流程处理,要找淘宝调交易凭据……从其言语中感觉,是不希望事态扩大的;
5、感谢大家的打赏,作为剁手一族,强烈建议大家花10分钟通读下消法,会让我们心里有底,知道万一用起来的时候是怎样的;同时,消费的时候请慎重选择购买渠道,毕竟当前我国售假者的风险是很小的,《资本论》有云:“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
开篇:这是一篇记录和JS交涉、维权过程中曲折经历的文章,希望对大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所帮助。
首先必须感谢@总舵主 ,他的文章对李逵李鬼的来龙去脉讲得很清楚了。。


买假:
作为一个SM资深闲逛分子、伪装备党(还有涛妹铁杆粉丝 ),配眼镜也不走寻常路。偶然的机会,在淘宝上看到了”mizuno”的眼镜架,于是多方挑选后,在2014年5月选择淘宝一家三皇冠的眼镜店铺,下单购买并配镜。
交易截图如下。这家三皇冠店铺的名字,打个50%的码,既尽量避免对SM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也是给大家提个醒
必须承认,是”mizuno”的品牌加成让我下的单,你想啊,脚踩美津浓,身穿美津浓,头戴美津浓,装备党不就是这样的心态嘛~还有,399的价格,不算便宜,总舵主也说了,“价格很符合正品的价格定位”。而且全淘宝基本都是维持这个价位、使用同类的宣传,这说明什么?
说明在其后面的供货方是有组织的在维护、管理产品的价格体系!
都看看商家这页面介绍,都看看!还有谁,不认为这镜架就是 日 本 美 津 浓 的产品!
ps,这鞋我有,还是国美在做体育用品的时代买的,巨硬!
眼镜收到后,实际眼镜两腿不平比较严重,平放时右边的镜腿高出平面差不多1厘米,为此我的右耳受了很长时间的罪才适应。商家还附了一张卡片说明,大概意思是“给好评xx字截图返现5元”,我果断的拒绝了(不食嗟来之食 ),也没找因为镜腿的不平找商家麻烦,而且还习惯性给了好评。
“好评返现”是很多商家惯用伎俩,通过返现金、赠送消费券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商家或商品作出好评。但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网上交易平台真实准确的消费评价是其他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重要保证。通过干扰、误导评价体系正常运作,利用蝇头小利诱导消费者做出倾向卖家利益的评价,直接影响到后续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使其难以获得客观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于是马云说了,闷声发大财可以,但是营销也要按照基本法啊!
各位亲爱的商家:
近期,我们发现少部分商家通过返现、免单方式,引导买家快速确认收货并做出好评。
该行为有违评价的客观真实原则,误导了买家的购物决策,且极易引发买卖双方的纠纷。
为遏制此不良风气,天猫拟对商品或信息中出现免单、返现(包含全5分返现、好评返现等)等类似字样的情形进行管理。
此次规则变更于2016年1月1日进行公示,将于2016年1月11日正式生效。
规则变更要点:
针对商品或信息中出现返现(包含全5分返现、好评返现等)、免单等类似字样的商品,做临时性下架或删除处理。
事发
其实我是在无忌上的一个讨论贴中,发现这个“mizuno”可能是假货的。但最后无忌上说的这个卖家貌似道了歉退了款。随后我找到了SM上总舵主的文章。于是我觉悟了……我居然被骗了2年零1个月,戴着这幅不舒服的山寨……实际上这个时候的眼镜多处镀层已经脱落发黑了……

交涉
1、找卖家。大概是6月29日左右,旺旺联系卖家客服,这个时候距我购买这幅眼镜已经有23个月了。令人失望的是,即便在我给出证据的情况下,卖家打死不承认,总是重复“这是正品”的说辞:
(1)卖家客服始终在玩文字游戏,一直回避正面回答,一遇到要求说明“是否是日本美津浓株式会社的产品时”就开始装傻了,然后让你自己去找进货商、“专柜”求证!!!
(2)此时卖家店铺依旧有多款此“mizuno”眼镜架销售,商品页面依旧使用日本美津浓株式会社的图形商标logo注册商标,只是描述时去掉了和日本美津浓株式会社品牌相关的内容。
很显然卖家明确的知道销售的此“mizuno”非彼“mizuno”。同时,对于商家踢皮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找工商。由于商家位于上海,必须拨打上海属地12315电话(021-12315,区号+12315)。但是这个电话非常非常难拨通!只得退而求其次,首先在上海工商部门的页面(https://www.315.sh.cn/complaint/)进行了文字投诉。反应时效非常快,很快就 拒 绝 了!!!
我就问问这是几个意思,是怎么个奇葩逻辑!你丫拒绝我投诉然后又指引我去找你投诉?后台审核的你粗来,哦想塔侬台一台。
终于选择一大早刚上班的时候,打通了021-12315的电话,经过艰难沟通对面人员记录下了情况。过了大概2天,上海长宁区华阳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A打电话给我,我又花口舌做了一番解释,两个“mizuno”是什么关系,我为什么认为是虚假宣传。由于对方貌似比较难理解,我主动要了工商所的邮箱,发去了文字说明,以及相关证据信息,以及我的诉求: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过了2天另外一个工作人员B又给我打电话,由于其内部交接不清,我又充当了一次复读机。B表示他们去了实体店现场,对方已经不再销售“mizuno”品牌的商品,同时说由于我购买超过了2年,根据追溯期不超过2年(没听清楚引用的条文),他们很难处理。
挂了他电话不到1分钟,自称是商家某经理的C致电。C以疾风骤雨般的语气和理直气壮的态度,几乎不给我表述的机会。C表达的核心就是:我卖的是正品“mizuno”,手续齐全,可以给你,你可以去找进货商、“专柜”求证。在C反复偷换“正品”概念后,我怒了:我找你买一nike,你实际给我一adi,然后告诉我这adi是正规渠道进货,是一回事情吗!!!
直到现在我也没见到他的所谓“手续”、“授权"
挂完电话我决定冷静下,万物皆有法。首先我打开商家店铺,前2天还在售的多款“mizuno”镜架全 部 下 架 了!然而美工还没来得及改,页面依旧留有盗用日本美津浓株式会社图形商标logo(就是那只抽象的鸟)二级页面导航栏。
接着拨通了本地12315,咨询“买到假货维权时是否有时效限制”的相关规定。本地12315姑娘花了大概5分钟寻找相关规定,给我带来了好消息: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只要是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不超过一年的,都应该受理。
看见了吧,不是自购买日起,而是“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一年内”。附上原文: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作为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居然不清楚自己部门内这么重要的管理规定,我是否应该合理怀疑该工商部门人员有和稀泥以及偏袒卖家的心态呢 ?
于是我继续邮件上海长宁区华阳市场监督管理所,讲事实摆道理,坚持按消法主张维权……只不过从未收到他们的回邮。
7月8日,再次接到商家经理C的致电。还是那天疾风骤雨般的语气和水泼不进的语速,因为国内关于“mizuno”的商标注册本来就不规范,所以我没错,商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也不是事,还顺带还指出我已经用了2年。当我冷静的听完,建议他自己向12315咨询有关消费者维权期限的规定,同时表示我的原则就是按照消法办事时,他说:
“人在做,天在看, 给账号我按镜架赔你钱!”
我去!这么嚣张!“人在做,天在看”,卖假也要讲基本法啊!于是我果断拒绝了他,要求他向工商局去了解我为何投诉,投诉诉求,同时决定码下这篇文章,并用这句话做标题。
截至提交前,还在等待工商部门给出处理结果。
总结
1、消费明文规定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进行购买的,“退一赔三”,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赔。
比如花10元买到了假货,退货款10元,加30元的赔偿金,一共40元。由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有一个“保底赔偿额”为500元。故JS应该赔付500元赔偿款,加上10元退货款,消费者拿回510元。
2、消费者维权有效期是“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一年内”,千万别被谁以购买日期为由给唬住了,不管他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商人员,还是虚张声势的JS。
3、投诉后,工商人员采取拖字诀,迟迟不受理不反馈怎么办?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4、这个“mizuno”是卖家从上海尚视佳眼镜有限公司进的货,百度了一下这公司貌似名气还不小。至于究竟是尚视佳还是卖家自己添油加醋把此“mizuno”包装成我们熟知的那个“mizuno”,以及那些抱着不良意图注册、生产、制造的商家……我只能说:
再次感谢@总舵主 给大家带来了科普文。
感谢涛妹总是在我们生活如此艰难的时候在SM上出现,用她那迷之微笑温暖我们骚动的心
还有那些给涛妹点不值的,请粗来,我们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理性的谈一谈……对,后面还有一个团的汉子排队等着和你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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