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究竟是一种怎样的保险?我们老了怎样生活
注:近期,关于“以房养老”的讨论又一次撩拨起了中产本就紧张的神经,作为一种保险,这种养老政策究竟是怎样的?目前国内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在做这种保险,朋友王总刚好就职在这家企业,经他授权,这篇文章发出来,给大家介绍下。
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将“以房养老”保险由原来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开展。
8月18日,央视的焦点访谈栏目专门对以房养老做了报道。其实这不是这个栏目,也不是央视第一次介绍以房养老。
这里的以房养老是指将房产反向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据房产的评估价值扣取相关费用后,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养老金。
很多人见到“以房养老”四个字,第一反应并不会与反向抵押有所联系,更多可能是理解成出售房产或出租房产的收益进行养老。这与我们要探讨的反向抵押以房养老完全是两个概念。
这种对国人来说很新鲜的养老模式,最早在美国出现,其后扩展到欧洲日本,都相对比较成熟。在国内不过最近几年才正式有所推进,并且主要由政府出于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目的主导,推动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落实。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要试点,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明确了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首批试点城市。2016年,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今年则全面铺开。
相比政府的积极倡导和媒体的争先报道,市场、保险公司以及吃瓜群众则是另一番景象。目前,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幸福人寿开发了相关产品——没错就是我现在供职的公司,截至7月底全国仅签约客户141户201单,承保客户99户139单。网络上更是不乏网友各种揶揄吐槽,那反应跟最近各种鼓励二胎的传闻结合在一起,透着一股无奈不解和黑色幽默。
诚然,在欧美这样的成熟市场,以房养老都属于小众,何况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家庭资产房产最重的中国。虽然媒体关于以房养老遇冷的分析报道确实不少,但对产品本身的介绍多是一笔带过不够深入,吃瓜群众们也未必有时间和耐心认真解读条款,因此产生误解甚至负面评价也在所难免。
作为目前市场上唯一一家推出此类产品的保险公司的员工,我虽未参与过整个项目的任何环节,但出于个人好奇心还是找来条款阅读一番。本文将试图用通俗的语言把产品本身做以更多介绍,然后再分析其背后的各种问题。
特别声明:本文完全由本人根据个人理解原创,仅代表本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人供职的公司。如若转载请与本人联系。如有谬误,也欢迎指出。(文中部分配图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这是个什么样的产品?
这个产品的全称是【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A款)】。在产品条款的第1.2款有明确的定义,“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人同意的处分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处分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通俗的讲,就是老人可以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值并做好各种前期准备,与老人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按月支付养老金直至老人去世,保险公司扣除有关费用后再将房产进行处置。
所谓的反向抵押,或者叫倒按揭,其实也不难理解。我们买房算是正向按揭,付了首付就可先住进房子,然后根据买房时的房款总金额每月还本金和利息给银行,在这期间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反向抵押,就是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老人仍然可以住,保险公司每月给老人养老金直至去世。不管正向还是反向,拥有房产抵押权的都是金融机构,而且金融机构赚取的都是利息,只不过一个是银行,一个是保险公司。另一个不同,买房还月供是固定年限的,最长30年,银行没有什么风险,而以房养老保险公司支付养老金到终身,如果老人很长寿,或者房产贬值,保险公司则要承担亏损的风险。这一点后面还会讲到。
投保需要哪些条件?投保流程如何?
既然是老年人用自己的房子抵押换取养老金,那投保人一定得是老年人。条款规定的投保年龄是60-85周岁。男女不限。投保人、被保险人、养老金受益人都是老人自己。
对于房产本身,投保的老人必须拥有完全产权。如果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要夫妻同意且都达到了投保年龄,也是可以同时投保的,并且不会因夫妻一方先去世而终止合同,而是在世一方可按合同金额继续领取养老金。投保时,按夫妻各自持有的房产份额,计算出各自的保险金额,保单签发一份。
另外,就是房产必须指定继承人,继承人也需要在投保书上签字。对于有子女的老人来说,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愿不愿意签字,同不同意老人投保就成了很大问题。这也成为产品遇冷的很大因素。
因为涉及到房屋产权和继承等各种法律问题,再加上老人作为投保人可能涉及到更多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等问题,以房养老的投保流程就要比一般的保险产品复杂的多。
房屋的评估、产权的认定、继承人的确定、抵押登记、尽职调查,以及遗嘱的签订和公证,都牵扯到房管局、评估机构、律所等第三方机构及相关人士的参与,甚至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还需要签署一些补充协议。这都使得整个的投保流程环节多,耗时长,中间出现任何问题都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保或者客户自行退保。
还有一些意想不到的因素出现,比如有的老人不识字,意识不清,说话含糊,前后反悔等等都让这项业务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各种问题和风险。
只有这些前期的问题全部解决,保险公司才可以与老人签署正式合同,保险产品才开始生效,老人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而从具备投保意向,到合同正式下发,其耗时可达半年之久。这也是为什么签约客户和承保客户的数量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养老金如何计算和领取?
这个问题其实是产品最核心的问题,媒体的报道很少,也非常容易造成吃瓜群众的误区。比如有人问我,“我就想通过以房养老这个产品每月领5000元养老金行不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产品中设定了基本养老保险金额,也就是每个月可以领的养老金额度。这个额度在条款里2.1款明确说明,“该金额基于所抵押房屋的评估机制,并在考虑抵押房屋的折扣、长期预期增值、预期的被保险人平均生存年限、利率、终身给付的成本等因素后确定。一经确定,将不能再做变更”。可见,房产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最基本依据,同时保险公司还要扣减一些折旧费用等各种成本。说白了,房产值的钱越多,才可能领的钱越多,这跟投保人自己的主观意愿没有关系。
其次,养老金领取的额度还与老人的性别和投保时的年龄相关。保险公司设计这样的产品,一定会考虑人的平均寿命这一关键因素,毕竟要领钱到身故,一旦设计不好,保险太容易赔钱了。所以很容易理解的是,年龄越低,每月领的越少,因为可能余命还很长;年龄越大,每月领的越多,因为可能余命很短。同样年龄,女性领的少,因为女性平均寿命长;男性领的多,因为男性平均寿命短。
在具体的产品设计上,还加入了一个领取特定期限的概念。这个特定期限是根据平均寿命来估算以年计数,并在合同中载明。其意义是假设可以领取的年限,在这个年限内进一步精算出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比如60岁的老人,对应的固定年限就是26年,也就是领到86岁。
如果到了86岁依然健在怎么办?前面说了,养老金是可以领到去世的。但超出86岁以后年限的养老金,需要老人在投保时起即开始承担一部分费用,这就是延期年金保费的概念。
有人会说,这不还是相当于老人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养老吗?话是这么说没错,但换个角度看,本身房产也是老人自己的,买商业养老保险也是自己花钱,社保中的养老保险甚至还是现收现付制,统筹账户中的钱是收的年轻人发给老年人。另外,如果老人活得久,保险公司要承担更大的亏损风险,引入延期年金保费的方式也是为了分散这种风险。
更重要的是,这笔保费按年计算,只在特定期限内缴纳,跟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相比,还是非常少的。而且,这笔保费根本不用老人自己再以任何现金方式支付,而是计入一个合同中约定的累积计息养老保险费用账户中。
这个费用账户是个虚拟的账户概念,每按月领取一次养老保险金,这个账户对应就增加相应额度的费用;同时每年应承担的延期年金保费也计入该账户。另外,就是这些费用产生的利息。这个利息是按年复利5.5%计息,但并不是按房产价值计算,而是按每月这个费用账户里的额度为基准计算。可想而知,这个账户的额度是随着投保时间而逐年递增累积的,初始几年账户的费用和利息都不会很多。
这个账户的作用,就是保险公司最后处置房产时,要扣减账户里的金额。后面还会讲到。我们先举个例子。
以60岁男性隔壁老王为例,根据其房产评估出保险价值假设为100万,其特定期限年度数则为26年。
每月老王可领取养老金为2514元,一直领到去世。但在特定期限的26年内,老王还需承担延期年金保费,每年2544元。实际上,这2544元老王不用交,只是在累积计息养老保险费用账户中计算增加,同时这个账户还要增加的是他领取的保险金2514元,以及保费及保险金按年复利5.5%计算的利息。
我们算一下,老王一共领了多少钱,假设老王就活到86岁,他一共领取了2514元*12月*26年=78.44万养老金。他需要承担的延期年金保费为2544元*26年=6.61万。如果老王活到了96岁,则他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是2514元*12月*36年=108.61万,承担的延期年金保费还是6.61万。
假设老王去世时房产价值不变还是100万,前一种情况,老王的房产剩余价值就是100万-78.44万-6.61万=14.95万。看起来好像保险公司占便宜了,但别忘了这里面并没有计算5.5%的复利。第二种情况,房产显然没有剩余价值,保险公司还要亏损100万-108.61万-6.61万=-15.22万及利息。
当老王去世时,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房产后面会继续解答。在这之前,先要说明一点,除了以上讲到的累积计息养老保险费用之外,还有每年的保单管理费1000元,这块钱比较少26年也不过2.6万所以在例子中就没有计入。还有承保前房屋评估、抵押、公证、律师等费用,是由老人和保险公司各自承担一半。第一次发放养老金,是合同生效后的第45天,将同时发放第一和第二个月的养老金,以后按月发放,实际到手的金额要扣除承担一半的前期评估抵押等费用和保单管理费。
保险公司最后如何处置房产?
这是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核心问题。先看个不明真相的网友的评论。
一位网友留言说:“30岁,你买一套房子,再用30年还房贷,把自己半辈子交给银行。60岁,你退休,再把半辈子买来的房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给你发钱养老,房子最终归他们。问题是:这辈子,你都干了什么?”
实际上这个网友很可能因断章取义并没真正了解以房养老保险。保险公司拥有的只是老人房屋的抵押权,产权还是老人的。当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行使对抵押房屋的处分权,即将房屋出售(变卖)。
如上例子,卖房所得款将扣除老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税费、可能的损失赔偿等一切费用,如果卖房所得款不够扣,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不会就这份债务向继承人追偿。这在产品条款第6.2款是明确列明的。
如果卖房所得还有结余怎么办?按照上面网友的理解,剩下的钱就归保险公司了。其实不然,剩余金额如果事前没有特别约定,要由保险公司返还给老人指定的继承人。而且,继承人在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出售房屋前,可以优先通过偿还老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并支付赔偿金给保险公司,赎回保险公司的抵押权益。这在条款第6.4款列明。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完全产权,一方先身故,另一方养老金继续领并拥有整个房屋的居住权。但身故方的相关费用和利息要继续承担,因为另一方健在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出售房屋。
以上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利润无非就是养老保险相关费用的利息,并不会赚取房屋将来出售款的差价,这就是反向抵押,跟银行正向抵押贷款的本质一样。所以,房产价值将来涨的再高,保险公司并不会因此受益很大,反之,如果房产贬值的厉害,或者老人很长寿,保险公司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房价涨了,无非是保险公司亏损的风险小一些罢了。
在实际与客户的沟通中,有的老人觉得这样做保险公司会亏钱,坚持将房产的剩余价值遗赠给公司。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老人去世或老人提前解约,有关延期年金处理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是不退还延期年金保费产生的现金价值,第二种则是退还现金价值并扣除相关费用后给身故保险金收益人。两者差异是,因为方案一不需要退还现金价值,所以承担的延期年金保费较少,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更高。实际承保的客户中,没人选择方案二。上述举例,也是按方案一进行。
抵押期间房产可以出租吗?
因为房屋的产权还是老人的,条款里也写明,老人“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人同意的处分权”,所以当然是可以出租的。
只不过出租有一定条件,必须经保险公司同意,签署不超过2年的短期租赁合同。这一条件并不严苛。出租的收益归属老人。
房屋的出租,是房屋维护的一部分。因为产权仍由老人所有,老人也就相应承担房屋维护的义务。包括保证安全预防损失,遵守法律法规,及时维修,按时缴纳物业取暖费等,保险公司具有监管权。另外有一点,就是老人必须按保险公司指定为房屋购买财产保险。
有关责任免除
该产品的责任免除一共6项。基本是有关房屋产权和房屋本身发生变化导致的问题。按条款所述如下:
1、抵押房屋损毁、灭失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房屋为第三人所有的
2、以转让、出借、变卖、抵偿债务、投资、赠与、立遗赠或遗嘱、因离婚或其他民事事项进行财产分割,以及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房屋的
3、以抵押房屋向其他债权人抵押的
4、擅自改变抵押房屋主体结构的
5、抵押房屋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设计其他诉讼的
6、未按约定给抵押房屋购买财产保险,或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合同、放弃财产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其他权利的。
发生以上情形,保险公司就会停止养老金支付,除非老人在60天内消除上述情形。60天的时间有些事情想消除难度还是不小。对于房屋毁损、灭失比如赶上地震火灾或者强拆,那就只能终止合同。如果遇到官方的征收、征用或拆迁,老人要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商,可以选择用其他房屋再做抵押重新评估约定养老金额度等事项,或者终止合同。
为什么只有幸福一家公司推出了此类产品?
说了这么多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政府倡导,但保险公司并不积极。媒体报道中也分析较多,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这项业务操作难度大,流程复杂不说,关键是有亏损风险。
这跟房地产市场的走势关系密切。当前,政府态度是“坚决遏制房价上涨”,在这种情况下,未来若干年房地产市场的走势到底如何很难做出正确判断,而各省市房地产的市场情况也差异很大,增加了对市场的研判难度。
因此,在产品设计的精算假设上,缺乏科学有效尤其是对长期的房地产市场有预判参照意义的数据样本,现在的养老金给付额度和费用测算是否能够满足市场和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要求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毕竟,这项业务刚刚推出,连最终处置房产的案例都还没有,没有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是无法给出像样结论的。
保险公司还要在初期产品研发、销售、宣传、运营和客户服务上提供一定人力物力财力,从初期看,赔钱基本是肯定的。
为什么幸福人寿还要做?
回答这个问题,先要认识一个人,那就是幸福人寿第一任董事长孟晓苏先生。孟晓苏是前中房集团董事长,是最早提出在中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的专家之一,被采纳后在中国得到迅速发展。相应的,住房反向抵押保险也是他最早提出,也因此成为他创办幸福人寿的初衷之一。
可以说,幸福人寿的创立,最初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孟晓苏的以房养老设想。当幸福人寿成立8年后的2015年,这个设想才终于得以实现。
幸福人寿的大股东是财政部直接控股的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企的身份和血脉,也使得幸福人寿有更多的责任和担当去践行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完善方面的创新意图和举动。再加上,由此带来的市场示范效应、品牌传播效应,都让幸福人寿成为以房养老保险的先行者顺理成章。
同时,政府方面也给了很大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南京市政府专门下发文件,推广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全国首个地方政府的支持文件。随后,武汉、苏州、杭州、大连、上海也都出台了支持文件。
为什么客户很少?
从客户的角度看,以房养老一定有它适合的客户群体。实际上,2015年幸福刚推出这款产品时,北京市场上还是有不少人主动咨询的。
然而,产品的特殊性、理解的不到位,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是更多老人不愿意尝试这种产品的主要原因。更适合的人群,可能主要还是失独老人、低收入家庭、高龄老年人。
另一方面,房产的价值也决定着产品能发挥的效应。三四线城市甚至农村的房产价值显然无法跟一二线大城市相比。
有个朋友问我,他老家农村的瓦房能否用来抵押。就算可以抵押,房产本身值不了几万块钱,领的养老金就几十块钱,不够各种办手续折腾又有什么意义呢?
反之,像北京、上海这样的高房价城市倒是具备很有效的现实意义。按现在的市场价值,随便一套房产都能评估个500万,按照前面的例子,隔壁老王每月领取养老金可达12570元,如果老王投保时70岁,则每月可领取18670元。一年十几二十万,生活品质改善绝对看得见。如果老王还有别的房或者去住养老院,抵押这套还可以出租,现在的租金又猛涨,每个月再赚个七八千至少,不管是日常开销,还是看病吃药,甚至环游世界,只要健康允许,遗愿清单挨个完成,简直美滋滋。
说到底,以房养老保险就是个养老保障的补充,它给了具备条件又有需求的老人一个新选择。虽然这样的人群比例很少,但中国人口基数还是大。有这样的选择总比没有好。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选择结婚生娃的年轻人都越来越少,总有老去的一天,又没有儿孙不指望后代,以房养老,也没啥不好。
(此图有误,抵押权是保险公司,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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