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和被收回的条件
一、农村宅基地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哪些情况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