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猫治理困局:多元诉求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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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政府网 @四川发布 @四川建设发布 @四川自然资源 @眉山发布 @微东坡 @四川税务 @眉山消防 @眉山公安 @东坡公安 @四川公安 @眉山市东坡区法院 @眉山中院 @四川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眉山检察 @人民网 万春雷业主诉权案法律意见 兼论《民法典》第273条、第278条、第286条、第287条在业主个人诉权问题上的体系适用一、案件基本事实 实名举报人万春雷(四川眉山“世家健康花园”业主),诉讼状明确陈述该小区处于“三无”状态——无业主大会、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公司,该状态已持续超过二十年。小区共有部分长期被侵占,业主的通行、停车等共有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万春雷作为受侵害业主,就共有部分被侵占等事宜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5)川1402民初6538号。东坡区法院以“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为由裁决万春雷不是适格原告,驳回起诉;万春雷上诉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其起诉。本文旨在就上述裁定所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业层面的评析。二、《民法典》相关条款的体系定位(一)第273条:共有权的权利来源与不可放弃性《民法典》第273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该条揭示了业主共有权的本质属性:第一,业主对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经他人授权或许可。 本案中,万春雷作为“世家健康花园”的业主,其对小区共有部分(道路、绿地、公共通道等)享有的共有权,是随着其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而自动获得的法定权利,不需要任何人的“授予”,也不需要全体业主的“共同确认”。这种权利是附着于每一套专有部分所有权之上的独立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第二,“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说明共有权不是“共同把持”的。 “共同把持”意味着权利像一个被集中锁在保险柜里的物品,必须所有人凑齐钥匙才能打开使用。但法律明确禁止放弃权利,恰恰说明每一个业主的共有权是独立存在、不可分割的——如果共有权是“共同把持”的,那么任何单个业主放弃自己那一份,不过是对共同体减损自己的贡献,法律没有必要专门规定“不得放弃”。正是因为每一份权利都是独立的、与生俱来的,放弃权利会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所以法律才加以禁止。这一条款从反面印证了:共有权是共同享有而非共同把持的权利,每一个业主都是共有权利的直接权利人,而非间接权利人。第三,共有权不可与专有权分割转让。 第273条第2款规定,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权利集合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专有部分所有权不可分离。既然共有权不可从专有权中剥离,那么当共有权受到侵害时,作为专有部分所有权人的业主,当然有权就共有权的侵害行使救济权。(二)第278条:事前管理权——集体决策的范畴《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九类事项,包括制定管理规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等。该条的核心功能是事前管理: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业主们通过共同决策的方式,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和使用作出制度安排,以预防纠纷的发生。第278条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全体业主)要怎么管?”这是一个集体决策的范畴。它所规范的是业主在常态下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权限行使方式,属于“事前决策”层面的规则。本案中,原审法院以“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为由驳回万春雷的起诉,实质上是将第278条这一事前管理的规则,错误地适用于事后救济的场景。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损害正在持续,此时业主需要的是制止侵害、恢复原状——这是“事后救济”的范畴,与“事前管理”完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将事前管理的规则套用到事后救济之上,在逻辑上站不住脚,在法律适用上属于根本性错误。(三)第286条: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诉权——非排他性规定《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该条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权,其立法目的是为已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提供一个便捷的维权路径,即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条规定的是“谁有权利起诉”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它没有规定“只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利起诉”,更没有规定“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存在的情况下,个别业主不能起诉”。原审法院若以第286条为由否定万春雷的个人诉权,则犯了两个逻辑错误:其一,混淆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其二,忽视了第286条的适用前提——该条是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存在为前提的规范,而“世家健康花园”恰恰处于“三无”状态,根本不存在可以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的组织机构。在一个不存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求必须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起诉,无异于要求当事人去做一件物理上不可能的事情——这在法律上是不可能成立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286条第3款增加了行政救济途径,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这一规定进一步说明,业主维权是一个立体的救济体系,包括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个维度,并不存在一个机制排斥另一个机制的问题。个别业主依据第287条提起民事诉讼,与第286条规定的业主大会/业委会诉权及行政救济途径,是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救济手段。(四)第287条:业主个人诉权的直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87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依据,也是原审法院裁定错误的根本所在。第一,第287条的立法演变表明立法者强化了对业主个体权益的保护。 该条源于原《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原规定为“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编纂时,立法者将这一规定从原条款中拆分出来,单列为第287条,并作了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增加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明确了侵害主体的范围;二是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拓宽了业主获得救济的途径。立法者的意图十分明确:每一位业主都有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这是立法赋予每个业主的救济权利,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或授权。第二,第287条的保护对象广泛。 该条的保护对象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等与业主的不动产密切相关的权利,也包括由此衍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当万春雷所在小区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时,这种侵占不仅仅是侵害了抽象意义上的“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更直接侵害了万春雷作为个体业主的具体权益——阻碍了其通行、影响了其停车、损害了其居住环境的质量。这些被侵害的权益,恰恰是第287条所要保护的范围。第三,第287条与第286条的关系:并行不悖,而非相互排斥。 第286条第2款赋予业主大会/业委会诉权,第287条赋予业主个人诉权,二者是并行的救济途径,不存在“只有在业主大会/业委会不能起诉时个人才能起诉”或“个人起诉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业委会授权”的逻辑关系。立法者构建的是一个立体的权利救济体系: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业主个人也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二者可以同时存在、分别行使,不存在某一途径优先于另一途径的问题。原审法院以“应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起诉”为由否定万春雷的个人诉权,实质上是将第286条错误地解释为对第287条的排除性规定,这在法律解释方法上是错误的。第四,第287条与《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对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共有部分被侵占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万春雷个人的合法权益(如阻碍通行、影响安全、降低居住环境质量等),万春雷与侵权行为之间就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具备原告资格。第287条正是对“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法定条件的实体法确认——当业主的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就赋予了其直接起诉的权利。三、原审法院错误适用的核心问题分析(一)混淆了“事前管理权”与“事后救济权”原审法院以《民法典》第278条为依据,认为“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进而认定万春雷以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这一认定的根本性错误在于:将事前管理的规则错误地适用于事后救济的场景。第278条(事前管理权) 第287(事后救济权)278 “我们(全体业主)要怎么管?” 287“我的权利被侵害了,怎么办?”278侵权发生前——决策、预防、规划 287侵权发生后——应对、制止、补救278形成集体意志,管理共有财产,避免纠纷 287提供司法救济通道,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解决纠纷将事前管理的规则套用于事后救济,就如同要求一个房屋正在着火的人必须先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讨论“是否同意使用消防栓”之后才能灭火——等讨论结束,火早已将一切烧毁。本案中,侵害行为已经发生,损害正在持续,万春雷需要的不是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是否同意制止侵权”,而是立即通过司法途径制止侵权、恢复原状。原审法院的逻辑,实际上使司法救济在“三无”小区中完全失效。(二)错误理解了“共同享有”与“共同把持”的区别原审法院的逻辑隐含了一种错误理解:共有部分是全体业主“共同把持”的,因此涉及共有部分的权利行使必须获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或授权。但《民法典》第273条已经清晰地表明:共有权是共同享有而非共同把持的权利。“共同享有”意味着每一个业主都是共有权利的主体,权利附着于每一个人;“共同把持”则意味着权利被集中持有,必须集体行动才能行使。法律设立共有制度,本意是让每一位共有人都能独立行使救济权,以防止因共有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权利无法救济的僵局。在共有制度的一般原理中,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单独提起物权请求权之诉,诉讼结果对全体共有人产生效力——这正是为了保护共有权利不因共有人之间的意见分歧而无法得到救济。如果要求必须全体业主同意才能起诉,那么任何一个不配合的业主都可以通过沉默或反对来阻挠维权,这在逻辑上形成了一个悖论:侵害共有部分的行为,反而因为业主之间无法达成一致而永远无法被制止。原审法院的逻辑,恰恰在这个悖论面前失效了。(三)忽视了“三无”小区的现实困境原审法院在适用第278条时,完全没有考虑“世家健康花园”的特殊情况——该小区处于“三无”状态,没有业主大会、没有业委会、没有物业公司,这种状态已持续超过二十年。在“三无”状态下,第278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的程序和机制在事实上根本无法运行。如果法院仍然要求必须通过不存在的业主大会授权或业主共同决定才能起诉,那么万春雷的维权路径在事实上被彻底切断。法律不能要求当事人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这是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在任何法治社会中,司法救济都应当是“有权利必有救济”——当共有部分的侵占行为直接侵害了个别业主的具体权益时,如果司法救济因为小区“三无”的特殊状态而被阻断,那么法律的保护功能就完全落空了。原审法院的裁定,实际上造成了“有侵害却无救济”的司法真空状态,这严重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四)错误解释第286条,将其误解为排他性规定原审法院以第286条为由否定万春雷的个人诉权,则从根本上误解了该条的法律性质。第286条第2款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权,是一种组织化维权的便利性规定,但其法律性质是赋权性规定,而非排他性规定。它回答了“谁可以起诉”的一部分问题,给出了一个“可以”的主体,但从未规定“只有这个主体才可以起诉”。在法律解释方法上,将一个“赋权性规范”逆向解释为“排他性规范”,是违反基本解释规则的。尤其是在“世家健康花园”根本不具备第286条适用前提的情况下——没有业主大会、没有业委会——原审法院引用一个无法适用的法条来否定万春雷的诉权,这在法律上无异于“以不存在的前提否定存在的权利”,这种解释方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四、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中的立场分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个人是否就共有部分侵害享有独立诉权的问题,已有明确的裁判立场。完全支持个人起诉的立场认为: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源于法律直接规定,而非经他人授权或许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我国并非实体法上共有部分的权利主体,其代业主行使日常监督、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工作,权利源于全体业主的授权。认为业主没有诉讼权利是因为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是对相关制度中代表行为理解的误读。江苏高院在一起再审案件中明确认定,侵占公共通道侵犯了业主对公共通道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主张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应予支持。(二)本案应采“支持个人起诉”立场的理由本案应当采纳支持万春雷个人起诉的裁判立场,理由如下:第一,万春雷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共有部分被侵占的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抽象的“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更直接侵害了万春雷作为个体业主的具体权益——妨碍其通行、影响其使用共有部分的权利。在第287条已经明确规定业主个人有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认定万春雷具有原告资格,是第287条适用的当然结论。第二,“三无”小区状态决定了个人起诉是唯一可行的救济途径。 在不存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还要求必须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起诉,那么维权路径在事实上被完全切断。法律不能要求当事人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这是最基本的法理原则。第三,部分法院在类案中已明确认定类似情形下业主个人可以起诉。 在南京启东法院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擅自占用公共通道面积,原告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起诉,符合原《物权法》第83条第2款(现《民法典》第287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在上海、广州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件中,法院也认定受侵害的业主个人可以就共有部分被侵占提起诉讼。本案万春雷的情形与此类案件高度相似,应适用相同的裁判规则。五、结论与建议(一)法律适用错误的核心结论综上所述,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川1402民初6538号)及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万春雷起诉的裁定,在《民法典》相关条款的适用上存在以下根本性错误:1. 混淆了第278条(事前管理权)与第287条(事后救济权)的法律功能,将事前决策规则错误适用于事后救济场景,导致“张冠李戴”的法律适用错误;2. 错误理解了第273条所确立的“共同享有”不等于“共同把持”的原则,将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共有权的法律状态,错误地理解为必须“共同把持”才能行使权利,违背了共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3. 以无法适用的第286条来否定第287条的适用,在一个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求必须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起诉,这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不可能的;4. 完全忽视了“三无”小区的现实困境,造成了“有侵害却无救济”的司法真空状态,违背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基本原则。(二)法律体系的正确适用本案正确的法律适用逻辑应当是:· 以《民法典》第273条为基础,确认万春雷作为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法定的共有权,该权利源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他人授权;· 以《民法典》第287条为核心依据,确认万春雷在共有部分被侵占、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直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以《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为程序法依据,确认万春雷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起诉条件;· 第278条在本案中不构成对万春雷诉权的限制,因其调整的是“事前管理”而非“事后救济”;· 第286条在本案中不构成对万春雷诉权的排除,因其系赋权性规定而非排他性规定,且在“三无”小区状态下根本无法适用。(三)救济途径鉴于本案一审(东坡区法院)、二审(眉山中院)均驳回了万春雷的起诉,万春雷将采取以下救济途径:第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申请中,重点论述了:(1)原审法院混淆了第278条与第287条的不同法律功能,将事前管理规则错误适用于事后救济场景;(2)第273条确立了业主共有权的法定性,万春雷作为共有权的直接权利人具有独立诉权;(3)第287条是万春雷个人诉权的直接法律依据;(4)小区“三无”状态的特殊性使得原审裁定事实上剥夺了万春雷的司法救济权。第二,在再审申请中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分歧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涉及业主个人诉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存在裁判分歧,具有普遍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值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予以明确。第三,同时通过信访等途径,向最高人民法院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请求对“三无”小区业主个人诉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四川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万春雷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川民申665号案件中坚决依法拨乱反正,还民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道的司法救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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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不建议像这样在小区主要街道投喂流浪猫,原因:1.影响环境卫生,尤其夏天易惹蚊虫鼠蚁,不要为了感动自己影响他人;2.不安全,曾经有人在流浪猫的食具里投毒;3.造成流浪猫聚集,猫咪会在此等待投喂,给虐猫族制造机会;4.不是所有人都喜欢、善待流浪猫,一旦有人觉得日常生活受影响,就会发生诸如第二点之类的事情;5.仅投喂不绝育不可取。实在想喂可以把食物放到远离生活区、人群、车道等偏僻的地方,放在灌木丛里,猫鼻子很灵,不会找不到。#萌宠c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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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天气热了,小区里的流浪猫越来越多。很多“爱心人士”平时各种在小区里喂猫,也不带去绝育,也不带回家养,就用自己廉价的伪善,让整个小区里流浪猫泛滥成灾。现在经常有流浪猫在凌晨两三点,嚎叫一两个小时,小区的环境和大家的睡眠都完蛋了。

16. 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对所有住宅小区业主生活幸福感获得感来说皆产生重大直接影响,合法性则更需放在首位予以监督审视。承诺配员是否被缩减,是否是满员配备,作为有效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资源直接影响服务水平质量。不乏要求并承诺配51人,实际却仅有30人左右;承诺配99人,实际却仅有30人左右。业主可以向住建部门申请公开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文件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予以匹配确认。一旦发现减员,则应及时向物业公司要求说明情况和督促其恢复以及要求其出示履约质量证据。否则业主有权以质价相符原则诉求费用折扣,甚至直接书面通知暂停费用缴纳。另外一个方面,业主应随时识别物业管理公司习惯性以侵害业主物权行债权催收之实,应及时予以明确告知并诉求承担侵害责任。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与基层行政监督管理会存在大量交集,相关问题矛盾解决需依赖相关有效监管。包括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可从相关工作开展有效性时效时限性层面对行政效力表现予以评估。有些小区交付使用满员入住使用20年也没有相关工作有效开展,相关行政工作就可见一斑。

17. 现在进展就是警察已经查到了人但小猫们已经都被转移了警察也没有任何办法 因为按照法律来讲 偷流浪猫是不违法的 甚至都无法定性为偷 毕竟流浪猫是没有主人的所以即使知道他抓了我喂的猫 抓了很多很多猫即使知道这些小猫最后是什么样的结局但是因为没有法律 无法立案 无法拘留 无法杜绝小猫的死 最后轻飘飘的我什么都做不了

18. 这年头遇到所谓的极端动保就跟沾上💩一样。 说小区里有人随便喂流浪猫,导致流浪猫疯狂繁殖,半夜叫春,影响环境,有人居然说小区里的小孩大吼大叫也一样的效果,怎么不许喂猫能养小孩。这说的是人话吗? 我们小区里有个奇葩更绝。整天从垃圾桶里去翻人家扔掉的厨余去喂流浪猫,然后把厨余放在人家车子底下,流浪猫吃完钻进人家车子发动机,把人家车子都搞坏了,人家去理论,她破口大骂人家没良心。简直疯子一样,人家车子万一开出去都要出人命了,你伤天害理还觉得自己好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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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您好: 现就本小区门口流浪猫聚集引发安全隐患及相关纠纷一事,向贵单位反映具体情况,希望能协助处理。 昨日下午,我牵着自家小狗到小区大门口取快递,行至大门右侧时,三只流浪猫从车底突然窜出。观察判断猫咪正处于发情期,性情暴躁,主动扑抓小狗,导致小狗鼻子被抓伤流血。 该区域长期有居民定点投喂流浪猫,造成野猫常年在此聚集盘踞。事发后我找到负责投喂的老人沟通,询问这些流浪猫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完成绝育及疫苗接种。我当场表明态度,若始终无人规范管理,我将通过政务渠道反映问题,申请相关部门将流浪猫统一收容、妥善安置并安排领养,以此消除安全隐患。 沟通过程中,对方误以为我有意伤害猫咪,情绪激动、态度蛮横,甚至做出具有威胁性的举动。我本人属于偏瘫患者,行动多有不便,为保障自身人身安全,当即选择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涉事老人已离开,其亲属到场后无端指责、颠倒黑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称我出言辱骂,还反复追问我家犬只是否办理狗证,刻意转移矛盾,回避流浪猫伤人这一核心问题。现场还有一位老年居民表示,这些猫咪本就无人看管,甚至称如果我对猫咪做出过激行为,反而就会有人出面管理,这番说法让人难以理解。 在此说明,我家狗狗目前虽未办理养犬证件,但全套疫苗、驱虫均按时完成,健康状况有保障。反观这几只流浪猫,既没有做绝育手术,也从未接种疫苗、进行驱虫,完全处于无人管控的状态,猫咪整体外观和健康状态也较差。长此以往,流浪猫数量会持续增多,还极易传播各类病菌。 本次事件中流浪猫只是抓伤了宠物,但我十分担忧,这类性情暴躁的流浪猫长期盘踞在小区出入口,来往居民、老人和孩童众多,很有可能会主动攻击路人,造成更严重的人身伤害,存在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另外本小区为老旧小区,大门口虽安装了监控设备,但设备并未启用,事发后无法调取画面取证,也给维权带来不便。 结合整件事情,我也谈几点个人看法: 第一,真正的爱护动物是科学、负责任的饲养与救助。我家中也饲养了两只宠物猫,一直严格做好疫苗、驱虫等各项养护工作,做到合规饲养、不扰民。单纯盲目投喂,不为流浪动物做绝育、防疫,放任其无序繁殖、四处游荡,并不是真正的爱心,反而会不断加剧安全风险。 第二,本次矛盾源于对方片面揣测,误以为我要伤害流浪猫,进而引发言语和行为冲突。我的初衷只是希望流浪动物能得到正规安置,不再流浪滋事、传播疫病,并无伤害动物的想法。 第三,对方全程回避流浪猫伤人、违规投喂制造隐患的核心问题,一味纠结犬只证件、凭空指责,主次颠倒,处理方式并不理性。有无养犬证件和流浪动物伤人、公共安全隐患属于两个范畴,不能混为一谈。而“不出事就无人管理”的想法,更是忽视了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四,小区出入口属于公共区域,人员流动量大,未绝育、未防疫的流浪猫长期聚集,已经出现主动攻击行为,若不及时整治,会严重威胁全体居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基于以上情况,我提出几点诉求: 1. 请相关部门对小区门口聚集的流浪猫进行统一处置,完成收容、绝育、防疫工作,再通过正规渠道安排领养,从根源杜绝动物伤人、疫病传播等问题,保障居民安全。 2. 督促小区物业及社区发布公告,禁止居民在公共区域定点投喂流浪动物,避免动物扎堆、无序繁殖。 3. 要求物业检修小区大门等公共区域的监控设备,确保设备全天正常启用,方便日后突发事件取证,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4. 希望社区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向居民普及科学救助流浪动物的知识,区分盲目投喂与理性救助,让大家知晓流浪动物聚集带来的各类安全风险。 后续我个人出行会主动避开该危险区域,牵好宠物牵引绳,远离流浪猫出没地点,同时也会尽快补齐自家犬只的相关证件,做到合规养犬。如若再发生冲突,我会第一时间报警或联系社区介入处理。 恳请相关部门重视此事,尽快协调解决小区流浪动物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谢谢!

82. 淮安一小区多名业主受伤,物业做法引争议

83. 【社区通知】香悦第二社区“毛孩子守护计划”流浪动物救助志愿者招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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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流浪猫TNR申请与补贴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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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武汉大华物业毒杀流浪猫事件。武汉青山区某小区,10余只已绝育、长期被规范管理的流浪猫,一夜之间集体惨死!爱心居民长期给毛孩子绝育、投喂,猫咪温顺不扰民,熬过寒冬,却在春天被毒杀!不论是谁,在公共区域投毒,危害孩子、宠物安全,涉嫌违法!警方已介入调查,等待官方通报!不爱请别伤害,生命不该被如此漠视!关注我一起为毛孩子发声!#武汉 #流浪猫救助 #毛孩子护航计划 #守护生命 #动物保护

92. 武汉流浪猫集体死亡后续:疑似遭投毒,警方介入,知情人透露更多

93. 清剿流浪猫后,小区陷入了另一种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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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武汉一小区10余只流浪猫疑被毒杀,警方已介入

96. 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 ,物业要担责吗?

97. 对宠物投毒,情节严重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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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惨!惨!惨!武汉某小区十余只流浪猫死亡!这件事给物业消杀安全敲响警钟!物业消杀的风险,很多人低估了!

100. 流浪犬或流浪猫伤人,由谁承担相关责任?

101. 【微型法治课堂】定点喂流浪猫,猫咬人谁担责?

102. 小区流浪猫狗伤人物业要负责吗?

103. 请勿投喂流浪猫狗 让爱心与文明同行

104. 小区流浪猫狗越来越多,物业不处理出了事谁负责?

105. 在小区被流浪猫抓伤 数千元医疗费该谁承担?

106. #支持反虐待宠物法立法文案 事件核心 - 时间:2022年9月14日 - 地点:北京朝阳区首开畅颐园小区 - 凶手:张XX(65岁),用剧毒氟乙酸盐浸泡鸡脖,撒在小区快递柜、游乐区等公共区域。 - 后果:11只宠物犬中毒(9死2活)、2只流浪猫死亡,含李真养了13年的西高地犬Papi。 1. 痛失爱犬:Papi中毒后抽搐、吐血,在她怀里痛苦离世。 2. 辞职维权:放弃互联网大厂高薪工作,自学法律,联合11位受害者,历时3年多推动案件从“故意损坏财物”升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 3. 艰难诉讼 - 2025-12-11:一审张XX获刑4年,李X获赔8000元 - 2026-04-16:二审维持原判。 - 2026-05-21:张XX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约800天。 4. 案件意义:全国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的宠物投毒案,为同类案件提供判例,被称为里程碑事件。 可以不爱请别伤害#宠物权益保护 #北京毒狗案

107. 我为群众办实事│“多元调解化纠纷,主动作为解民忧”新华西街道滨水社区成功化解因宠物饲养引发的邻里矛盾

108. 遴选写作:请以某小区物业的名义写一份关于科学治理流浪猫问题的倡议书

109. 温馨提示 | 小区禁止随意投喂流浪猫狗,共建文明安全家园!

110. 小区里流浪猫越来越多,物业有义务处理吗?

111. 请勿在小区内投喂流浪猫的温馨提示!

112. 【进中心·解纠纷】以善行事不越界 联动调解促邻和

113. 一小区跳蚤成灾,原因竟是“不让消杀”?业主怀疑流浪猫所致……

114. 绝育后流浪猫,原地放归后会出走离开吗?

115. 【动态】南桥镇:“四家”工作法巧解“喵”难题,共绘人宠和谐同心圆

116. 【温馨倡议】关于请勿在小区公共区域投喂流浪猫的通知

117. 请勿在小区喂养流浪猫的温馨提示

118. 城市流浪猫投喂观察:求救行为频现,长期定点投喂或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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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立法动态|三明市司法局发布《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121. 流浪猫放任不管只会不断繁殖,越来越多,我现在做绝育放归,反而能控制猫的数量,从根源减少扰民问题,这也是目前官方和物业普遍认可的流浪猫管理方式。全程自费、负责卫生,没有给任何人添麻烦,喊打喊杀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后续还是会有新的流浪猫来。如果没人救助,小区里就会有越来越多的流浪猫,扒垃圾桶影响环境卫生;发情了扰民;天冷了损坏车苫布。讲不通道理,那我就讲法律走程序#流浪猫 #流浪猫救助 #关爱流浪猫

122. 流浪猫主要带来生态破坏、健康威胁及社会生活干扰三大危害。 生态破坏 流浪猫被列为世界 100 种最严重非本土入侵物种之一,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灾难性后果 。 捕杀野生动物:每只猫每年捕食约 36.5 只鸟和 100 只哺乳动物,中国流浪猫年捕杀鸟类约 27-55 亿只 。 导致物种灭绝:在世界范围内至少造成 63 个种群灭绝,澳洲至少有 20 种本土哺乳动物因流浪猫捕食而灭绝 。 健康威胁 流浪猫携带多种病毒、细菌和寄生虫,易传播人畜共患病 。 疾病传播:可能传播狂犬病、弓形虫病、猫抓病及猫癣等,孕妇和儿童感染风险更高 。 寄生虫感染:身上常携带跳蚤、蜱虫等,可引发皮肤病或传播其他病菌 。 社会影响 流浪猫聚集会引发卫生问题及邻里矛盾,甚至涉及法律责任 。 扰民与卫生:发情期叫声扰民,粪便污染小区环境,易滋生细菌 。 伤人与责任:易发生抓伤、咬伤人事故,投喂者若未管理好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

123. 接诉即办|快速响应解民忧 精细治理暖民心——九棵树街道破解流浪猫扰民难题

124. 浩信党建|宠物与流浪动物管理软法指引调研会圆满举行

125. 当流浪猫抓伤人,物业到底该不该赔?真实案例揭示法律答案

126. 2023–2024年全国15城TNR试点显效:局部新生幼猫下降超70%,但需70%绝育覆盖率方可持续

127. 静安区流浪猫TNR科学管理计划

128. 花都一小区流浪猫扎堆跳蚤肆虐

129. 投喂流浪猫 不是为了积德行善, 只是尽自己的微博之力,去帮助它们活下来 最近猫窝 频繁被扔了, 流浪猫仔 无处躲藏,最后的避风的小窝都没了,不管是物业 还是个人破坏它们唯一的家,虽然是你们工作 ,你们助纣为虐 做了缺德事 替别坏人挡灾的 到时候招报应吧[流泪],投诉它们扰民,我尽力去抓捕绝育 ,打扫环境卫生,就怕有些人讨厌它们,它们弱小就不配活着吗?地球不是只是人类的 作为人类不更应该 和小动物和谐相处吗,不是赶尽杀绝。

130. ❗谁还不知道我们免费帮流浪猫做绝育❗

131. 【#武汉一小区10余只流浪猫疑被毒杀# 警方介入调查】#警方调查小区流浪猫群疑被毒杀# 3月7日,湖北武汉青山区一小区内发生流浪猫被毒死事件。小区居民王先生称被毒死的流浪猫约有10余只。7日早上,小区内专门投喂流浪猫的几位阿姨发现猫咪突然失踪,寻找后发现流浪猫均已死亡,疑似被毒死。物业曾提出赔偿,但被投喂居民拒绝,大家更希望查明真相。 记者从东兴社区获悉,警方已正式介入调查。社区工作人员介绍,警方正针对流浪猫的来源及死亡原因开展调查,因需进行化验,调查结果暂无法出炉。同时其表示,此类行为不似物业所为,呼吁大家耐心等待调查结果。

132. 流浪猫伤人,投喂流浪猫的人要负责吗

133. 精细化管理| 南开社区整治流浪猫扰民问题

134. 它基金定向TNR公益计划开放资助申请→

135. 居委会如何管理社区内的流浪猫狗?

136. 武汉流浪猫集体死亡后续:物业发声明已报警,投毒者涉嫌触犯法律

137. 小区里的流浪猫狗问题,社区应该怎么管理人道处理?

138. 【参考案例】通过“背靠背”调解化解遗弃动物致人损害纠纷

139. 5月6日民生热线——生育津贴、丽景花园小孔、流浪猫叫声扰民、身份证换证、交管12123解绑

140. 想在小区TNR却无从下手?这份流程请收好! 个人单打独斗很难推进,专业 TNR 需分4 步: 第一步排查摸底,统计流浪猫数量与分布 第二步申请协调,对接物业与社区,争取支持; 第三步绝育放归,联系专业团队机构,术后统一耳标; 第四步长效维护,定期巡查投喂。 中国动物保护协会数据显示,规范组织的小区 TNR成功率达 85%以上。 孙锦荣团队可全程协助组织,让你省心又高效! #流浪猫 #流浪猫绝育 #流浪猫tnr #上海 #社区流浪猫治理

141. 解决郊区公益资源难题。过去三年的公益实践中,我们在医疗、交通等方面逐步完善支持条件。针对终止妊娠的母猫,pidan Care的医疗套餐提供7天的恢复期护理;pidan Care的定点合作医院已扩展至上海十个行政区,确保市区与郊区的每一只流浪猫都能得到平等、及时的救助与照护。 2026年3月15日至6月15日,「先绝育后喂养更好」春季流浪猫TNR行动在上海展开。截至四月底,共有257只流浪猫在pidan Care的支持下完成抓捕、绝育并放归社区。 得益于一线流浪猫救助者经验,pidan Care新版TNR诱捕工具的设计探索也正在进行。新版工具采用儿童友好材料,保障猫咪安全;同时将庇护所、航空箱与诱捕笼功能整合于同一结构,可根据不同救助需求灵活切换使用。 新版工具目前正在多轮设计与出样中,欢迎更多宝贵建议,我们一起为流浪的猫咪们提供有质量的帮助。 更多公益日记在官网实时更新中,欢迎随时查看。 #pidan#TNR#先绝育后喂养更好

142. 给流浪猫绝育是对的,剪耳也是对的,但你的剪刀能不能下手轻一点?

143. 本学期,喵栖梧猫德class完成了38只校园流浪猫的绝育手术,校园流浪猫绝育率高达90% 绝育不仅帮助母猫免受生育之苦,也帮助公猫摆脱发情打架受伤的困扰 感谢每一位猫猫侠的蹲守抓捕与照顾,每一步都饱含大家对校园流浪猫的关心与牵挂 同时也感谢诚实一口提供的绝育名额和绝育餐支持,让流浪校猫们拥有更健康的生活,相信喵栖梧猫德class在支持下也会走的更远做得更好#诚实公益绝育先锋奖 #诚实一口4199公益计划 #诚实一口蛋白超人 #诚实一口4199拆蛋专家 #诚实一口4199康复5日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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