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2024新政

2024新政策
一、宅基地新政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第二条 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第三条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

第四条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第五条 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第七条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第八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条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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