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

张惠彬, 于 诚 | 数字时代虚拟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隐忧与应对

源自公众号: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科版

01-28 17:34

随着区块链和元宇宙的兴起,NFT等虚拟商品正重塑商业模式,也对现行商标保护体系提出挑战。本文深入剖析了虚拟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判定标准缺失、管辖权困难等问题,并结合域外经验,提出了优化我国法律框架的具体路径,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理参考。

张惠彬, 于 诚 | 数字时代虚拟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隐忧与应对智能速览

  • 虚拟商品的去中心化与全球化特性,对传统商标法构成严峻挑战。

  • 我国商标分类表缺失虚拟商品类别,导致侵权判断缺乏统一标准。

  • 驰名商标在虚拟世界面临淡化风险,损害赔偿和主体认定更趋复杂。

  • 域外司法实践(如爱马仕案)为我国提供了虚拟商品法律性质认定的参考。

  • 应对之策包括更新商标分类,并根据商标“虚实性”调整混淆判断标准。

  • 驰名商标保护应以本国消费者认知为基础,兼顾虚拟世界商誉。

张惠彬, 于 诚 | 数字时代虚拟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隐忧与应对精华内容

随着区块链和元宇宙的兴起,虚拟商品交易正重塑商业模式,也对现行商标保护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界定侵权、保护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商业模式的根本之变

数字时代的商业模式区别于传统电商,其核心在于虚拟与现实的双向互动。传统电商仅是利用网络作为物理商品的销售渠道,而数字时代则诞生了完全存在于虚拟世界的商品和服务,如NFT艺术品、游戏道具等。

这些虚拟商品依托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技术,通过NFT(非同质化通证)进行唯一性确权和交易,脱离了对中心化机构的依赖。这种模式颠覆了传统的价值创造和交易规则,也必然引发商标法律适用的新问题。

侵权判定的双重困境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虚拟商标侵权判定面临双重困境。首先,针对一般商标的“混淆可能性”理论,由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未纳入虚拟商品,导致实体商品(如运动鞋)与其虚拟对应物(如虚拟球鞋)的类似性判断缺乏法律依据,标准模糊。

其次,针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理论”,在虚拟世界去中心化、匿名的环境下,侵权主体认定困难,淡化行为造成的损害范围和赔偿额度难以计算,使得保护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商誉变得异常复杂。

域外司法实践经验

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为解决虚拟商标侵权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在“爱马仕诉Mason Rothschild”案中,争议焦点是NFT虚拟商品的法律性质。被告抗辩其NFT属于艺术表达,而法院最终将其定义为“数字图像”或“数字产品”,并依据“Rogers测试”法判决其构成商标侵权,因为该NFT足以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与爱马仕品牌有关联。

此案推动了国际社会对虚拟商品法律性质的认知。2023年,《尼斯分类》正式将“由不可替代令牌(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文件”纳入第9类,为各国完善相关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

中国规则的优化路径

为应对挑战,我国商标侵权判定规则亟待优化。首要之举是更新《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参照《尼斯分类》增设虚拟商品服务类别,为商品类似性判断提供统一标准。

其次,在侵权判断标准上,不宜过分强调商品虚实形态的差异。应将实体商品与其虚拟化对应物视为“类似商品”,并依据商标的“虚实性”对混淆判断标准进行分类适用。最后,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应以本国消费者的普遍认知为认定基础,同时在侵权判定时,需立足本国经济发展利益,并适当考量驰名商标在虚拟世界中积累的商誉,为我国数字产业的全球化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数字技术的发展总是走在法律规制的前面,虚拟商标侵权问题便是这一规律的体现。通过明晰虚拟商品的法律性质、调整混淆判断标准并完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我们能够在保护知识产权与激励数字创新之间找到平衡。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演进,商标法将如何继续适应新的商业形态,值得我们持续关注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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