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差评的法律边界与合规表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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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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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名企业应当允许公众和媒体出于舆论监督而进行评论,虽然消费者在消费后对经营者的商品、服务进行评价也是行使监督权的形式之一,但评价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含有侮辱或诋毁性言辞。消费者带有主观恶意借机诽谤、诋毁经营者,损害其名誉的,构成侵犯经营者名誉权。

2. 男子探店质疑胖东来249元毛巾暴利,被起诉名誉侵权,胖东来为何高调起诉?如何区分合理批评与诽谤?

3. 王鹤棣父亲回应店铺遭多条差评,明星亲属的商业行为应被区别对待吗?

4. 在网上发帖不点名,只用“某某”或姓名字母缩写,就可以“安全吐槽”吗?设置“抽奖”活动,引导他人转发评论,是互动还是“带节奏”?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法院认定为侵权并承担责任

5. 在业主群里“吐槽”装修公司,是否侵害名誉权?案情简介2024年8、9月份期间,原告某装修公司负责被告谭某某的房屋装修工作。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原告为被告维修过两次。2025年6月3日17:35分,案外人A在业主交流群问:“请问一下我们有某装修公司装修的吗?想咨询点事情”,18:03分,被告谭某某回复“我是”“他干的那个*活儿不行”,并随后在群内发送13张房屋装修照片,接着又回复“他***瞎报价”。案外人A回复“烦恼”。同时,被告与案外人A互加个人微信,案外人A向被告发送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中间我看他这里不行,我想不用他了。但是我给他钱了,我让他退钱,他不给我退”,“一开始,我看着干的活不行,俺对象也没在家。然后,后来的时候我就让他停了......干到一半儿了,跟他谈谈合作,但是到那里之后,那男的先蹦了,所以不想用他了......”。2025年6月4日,案外人A与原告某装修公司解除合同并达成和解。后原告某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谭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被告恶意散播不实照片和侮辱性语言导致的跑单损失17500元,精神损害赔偿12500元,合计30000元。被告谭某某辩称,在微信群内使用侮辱性语言侮辱原告不属实,恶意发布照片不属实,照片都是在现场现拍的,是真实的。造成一业主退掉装修被告不知情,在群内发言之前,确实有业主加被告联系方式,询问不让原告继续装修一事,加被告微信的业主与原告本来就有纠纷。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谭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某装修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上述条款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需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本案中,被告通过小区业主交流群发布照片和评论,对原告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作出了评价和批评,应当审查被告的行为及言论是否达到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原告名誉的程度。其一,从被告所发布照片内容来看,系被告为了证明对原告装修质量不满意而拍摄,庭审中原告亦认可装修完毕后因质量问题维修过两次,因此,被告发布的照片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并不存在虚构事实、夸大事实等情形,属于对装修服务质量的客观描述及个人感知,且微信群聊天并非被告主动发起,系回应其他业主的咨询,故不应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恶意。其二,从发表评论内容来看,业主群是业主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监督的平台,被告的言语带有一定主观情绪,措辞确有不当,但基于对装修质量不满意的客观事实,针对的是原告的装修行为而非人格,被告行为及言论未达到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原告名誉的程度。其三,从被告言语及照片造成的后果来看,案涉微信群系小区业主群,群内的讨论过程较短,业主群内参与讨论度较低,对原告产生的影响程度较低。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名誉相关之社会评价存在降低或受损的结果。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只要不是借机诽谤、诋毁,不应当认定该批评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原告作为提供家装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所作出的批评、评论具有一定的宽容度,以助其更好地完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关于原告主张因被告的言论及行为造成了跑单损失,根据被告提交的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案外人的解约行为与被告缺乏必然联系,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某装修公司名誉权的侵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某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是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途径,经营者有接受的义务,只有在消费者的评价存在诋毁、诽谤并损害商家名誉的情况下,才构成对商家名誉的侵害。本案中,谭某某系某装修公司提供装修服务的消费者,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装修完毕后确实存在吊顶乳胶漆、腻子开裂等问题,某装修公司也认可多次进行维修,在业主群有人询问的情况下,谭某某在群内发送显示装修成果的真实照片并对装修效果进行否定性评价,是其应有权利。其发表的评价内容虽然言词上有一定不当,但尚达不到对某装修公司进行侮辱、诽谤的程度。综上,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谭某某出于主观恶意,并利用捏造、歪曲的事实对某装修公司进行侮辱、诽谤,一审认定谭某某未侵犯某装修公司的名誉权,并判决驳回某装修公司要求谭某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某装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此外,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法官在此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业主群系小区内业主们沟通交流、邻里互助、了解和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平台,作为业主在群里“畅所欲言”,很可能会“祸从口出”,侵犯他人名誉权。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做到文明沟通、理性表达,切勿因一时冲动,随意发布不当言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via:山东高法

6. 【#王鹤棣父亲回应店铺遭多条差评#】#律师解读王鹤棣父亲店铺遭恶意差评# 5月26日,@王鹤棣_Dylan @沈月 在综艺《亲爱的客栈2026》收官环节颁奖词引发舆论风波。平台信息显示,王鹤棣家油炸店“棣爸油炸”近两日新增多条差评。王鹤棣父亲表示,店铺生意下降了40%,白天晚上都有影响。面对现在这种情况,我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恶意差评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对此,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娱乐法李振武 接受采访表示:首先,差评权 ≠ 报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的评价权,前提是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对商品/服务本身说话,比如"油大了、排队长了、性价比不高",这是正当差评。但如果无订单、无到店记录、无实证可查,就不是意见表达,而是捏造事实散布,致人商誉受损,违反《民法典》第1024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王鹤棣作为成年人,他在综艺上的表达、引发的争议,理应由他自己来消化。但他父亲经营的"棣爸油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和商业实体,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大象新闻)大象新闻的微博视频

7. 法院明确:朋友圈不是私人日记,是公共网络空间。即便孩子有错,一个9岁的小孩认知不成熟,家长可以批评教育,但不能在网上公开辱骂。法院引用《民法典》第1024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认定这种“网络私刑”侵害了未成年人名誉权。此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划出红线:网络惩戒未成年人不能逾越法治边界。#发朋友圈辱骂邻居孩子被判赔7000元#

8. 【对酒店恶意差评判赔1元道歉30天】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店恶意差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消费者张某某删除差评、在省级以上报纸登报道歉30天并赔偿酒店经济损失1元。该案系沈阳市首例酒店因消费者恶意差评胜诉的典型案例,为网络评价划定了法律红线。判决书显示,2025年6月,被告张某某入住沈阳某酒店后,以“卫生情况不达标”为由投诉,却拒绝酒店现场核实,随后提出将房费退还个人账户或提供免费住宿等不合理要求,并扬言“不答应就给差评”。次日,在要求未满足后,被告打出0.5分(满分5分)。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有权基于真实体验发表主观评价,但不得捏造事实。被告所述的卫生问题“异常反常”,对酒店声誉影响远超一般卫生评价,需有证据支持。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且其陈述逻辑上无法自洽,构成名誉侵权。原告仅主张1元赔偿,以“教育为主、惩前毖后”为目标,法院予以支持。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九派新闻的微博视频

9. #胖东来正式起诉博主惊梦人# 249元毛巾引发商誉之争,探店边界再成焦点 ⚖️5月1日,胖东来发布第三份声明,宣布已就抖音博主“惊梦人”系列探店视频正式提起民事诉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胖东来列举了“价格恶意对比”“供应链污名化”“薪资数据造假指控”“崇洋媚外定性”等多项涉嫌诽谤与误导的内容。→ 品牌回应:博主以“最低款比最高款”得出“高溢价”指控,存在统计学错误与事实歪曲→ 博主应对:博主“惊梦人”称已收到律师函,并公开发文愿意接受各类媒体采访、共同赴许昌“还原事实”→ 前情提要:胖东来已先后公示商品综合毛利率,并承诺未来扫码即可查看,以此回应暴利质疑【评论】一边是博主坚称“舆论监督”,一边是企业认定“碰瓷式流量变现”。当探店视频从“种草”变成起诉书,法律必须给个准话:测评与造谣的边界到底在哪?红星新闻的微博视频

10. #大盘鸡店侮辱性回复学生差评被摘牌#兰州大盘鸡店因学生差评便嘲讽“学历低”“毕业送外卖”,既暴露了职业歧视的偏见,更彰显了服务行业的傲慢。商家一边依赖学生群体盈利,一边用侮辱性言论贬损消费者与基层劳动者,违背了服务行业的基本职业素养,自然引发众怒。差评本是优化服务的反馈信号,理性回应、改进问题才是正道。但涉事店主不仅拒不反思,还拒绝道歉、解约后仍辱骂总部负责人,将情绪失控凌驾于商业伦理之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此类侮辱性回复已涉嫌侵权。总部的果断摘牌虽及时止损,却也暴露了加盟管理的漏洞。餐饮行业的核心竞争力终究是产品与服务,尊重消费者、正视反馈才是长久之道。任何行业都容不得歧视与傲慢,唯有守住尊重底线、理性应对争议,才能赢得市场认可,否则终将被消费者抛弃。#秒懂热点就用智搜# 大盘鸡店侮辱性回复学生差评被摘牌

11. 《生命树》疑似被恶意评分遭一星刷屏,到底是怎么回事?你认为这部剧怎么样?

12. #大盘鸡店侮辱性回复学生差评被摘牌#兰州这家店用实力证明:低情商的傲慢,比菜品更赶客!学生给差评,店家竟回复“学历低”“以后只能送外卖”,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公然歧视+人身攻击。服务行业不需要“上帝论”,但连基本尊重都没有,还做什么生意?这位店主的言行,不仅伤害了学生顾客,也亲手砸掉了自己的招牌。做生意,“情商”不是虚的,它体现在对消费者的每一分尊重里。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一句恶语带来的寒意,足以冻伤整个生意。 大盘鸡店侮辱性回复学生差评被摘牌

13. 【#顾客自带牛肉吃火锅遭提醒怒刷4差评#】近日,广东汕头。1男1女两名食客吃火锅时自带牛肉,店家出面提醒后,二人竟转头在多个平台恶意给店铺刷差评,店家满心委屈直呼太憋屈。火锅店老板庄先生讲述事发经过:当时他发现顾客桌上摆着自带的牛肉,提醒说外带食材需收取相应服务费,顾客对此十分不满。店家见状好心通融,当即表示此次破例不予计较,只叮嘱对方下次不要再自带食材。谁知顾客刚离店,就接连发布四条差评恶意抹黑店铺。老板无奈吐槽,自己全程未曾收取分毫额外费用,好心退让反倒换来恶意差评,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三农频道的微博视频

14. 【律师解读:#造谣王石被抓博主或被行拘#】4月12日,@大河报 报道#王石否认被抓#引发关注。据悉,@王石 通过个人微博账号亲自辟谣被抓传闻:看来大家比我本人还关心我的动态。一切安好,造谣者交给法律。稍早前,#田朴珺回应网传王石被抓#:这是法治社会,造谣是不需要付出代价的吗?针对此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推石头的林律师 )作出解读:《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这种编造 “被抓” 等虚假事实并传播,导致王石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名誉权侵权。王石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删除帖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等。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29条第一款,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大河报的微博视频

15. #大盘鸡店侮辱性回复学生差评被摘牌#外卖、电商平台,的确会存在恶意差评的情况,但作为商家,你应该明白:顾客是你的衣食父母,顾客是上帝。 即便是遭到了恶意差评,应该积极找平台去反馈,而不是直接去辱骂消费者,我看了这几个差评,也不存在恶意差评的情况。 自己做的差还不让别人说,这下好了,离关门不远了吧!#科技先锋官#

16. 【#有偿删差评合同无效##明知违法删评还付款商家可能担责#】浏览商品评论区,翻看过往的好评或差评记录,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网购下单前的重要一环。然而,有人就是抓住并利用商家惧怕“负面评价”影响商品销量的心理,为商家提供有偿删除差评服务,做起了“删差评生意”。那么,商家和删评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毕强认为,如果合同目的就是通过伪造材料、有偿删除真实差评,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相关财产原则上应当返还;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明确,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该规则体现的法治导向,也说明司法实践对破坏网络评价真实性、扰乱网络交易秩序的黑灰产合同持否定态度。商家能否追回损失,要区分具体情形:如果商家明知是违法删评仍付款,不能要求法律保护其“违法删评”利益,甚至自身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共同违法风险;如果商家系被对方以“合法申诉”“官方渠道”等名义欺骗付款,可以报警要求追赃挽损,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返还款项、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对商家而言,如果认为评价不实、恶意或者侵权,合法的维权路径应是固定证据后通过平台正常申诉、向监管部门反映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权,而不是购买删评服务。(全媒体记者 张博 视频 李宗奇)法姐讲法 法治日报的微博视频

17. #乡村蛋糕店4寸卖10元走红#对呀,我觉得这才是蛋糕本身应有的价格,再看看那些连锁蛋糕店卖的蛋糕,难吃就不说了,用料也没有感觉多好,全是装饰和花里胡哨,动不动就要大几十上百的,都是被惯坏的,当然这里面肯定也会包含了人工,房租,水电,材料等,可是6寸29块在城里只能买一两个小面包

18. #大盘鸡店侮辱性回复学生差评被摘牌#这老板这么说不知道图啥,店开在高校门口,本来就是靠学生光顾才能活下去,结果收到差评不反思自己的菜品,反而嘴欠嘲讽民大学生,又是说学历低又是咒人家送外卖,这不是典型的端起碗吃饭放下碗骂娘吗?格局小得离谱,被摘牌纯属活该!大盘鸡店侮辱性回复学生差评被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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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大家说,摸摸良心说……没有♥的例外,呵呵!#网络评论 #差评 #电商创业 #顾客是上帝 #良心 恶意差评【仅供参考】核心定义: 指买家、同行等主体并非基于真实消费体验,而是为谋取不当利益或打压对手,发布虚假、侮辱性负面评价的行为,和正常反映问题的合理差评有本质区别。典型表现:一是同行竞争型,比如竞品商家组织员工批量购买商品后,捏造 “质量差”“是假货” 等不实言论;二是勒索牟利型,买家收货后以给差评为要挟,要求商家返现、免单才肯修改评价;三是无消费造谣型,未在店铺消费过却发布差评,甚至诋毁商家法人的人品、泄露无关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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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社交媒体遭遇“网络黑粉”攻击: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78. 民法典第10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中国 核心内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这条规定明确了名誉权的主体是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时界定了侵害名誉权的具体行为类型,以及名誉的法律定义。

79. 遇到恶意差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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