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了,只有寿险才有保障,其他保险都没有保障吗?
之前给大家科普过很多保险公司安全性的问题,告诉大家保险公司很安全,不会轻易倒闭破产,就算有这类情况发生,也会有其他保险公司接盘,最后还有国家保险保障基金兜底,安全性没的说,可以不在乎保险公司品牌,关注产品本身就好。
《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破产,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是这样规定的:
《保险法》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原本以为,大家看完相关法条之后,可以很清楚明了,心里的顾虑也会消除,但没想到的是,对于法条的内容,大家又开始有了纠结的地方。
法条中多次提到一个名词,就是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业务,可能让大家误认为,只有寿险才能受到保障,其他险,银保监会就不管了!
这么理解当然太片面。这里的人寿保险业务是相对于财产业务来说的,通俗的说,给“人”买保障的,就会受到保障,不是单单只有寿险产品,才享受保障。
这里在延伸的说一下,如果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保险保障基金一般出手救助,都是直接接管保险公司,差不多整治好了,才开始让其他保险公司吸收股份或是重组。
这里面的一系列操作,都是让消费者感知不到的,无论买的是什么类型的险种,当初保险公司咋承诺的,就会按照约定履行保险义务,可谓是相当安全,买内地的保险,就是这种安全性,真的哪也比不上。
最好的例子:财险中华联合、寿险安邦集团,它们都是保险保障基金救助后,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后续的发展相信也会越来越好。
所以还是那句话,买保险还是险种过硬,性价比高,才是我们最应该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