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文章 篇一:交了钱没做的美容整形项目,可以退钱吗?
笔者最近接到几个美容相关的咨询,大致情况比较类似:当事人经朋友介绍或者看到广告宣传,到美容整形医院咨询了解相关的整形项目。经美容整形医院工作人员介绍(忽悠)了几个美容整形项目,于是签了合同(大多情况合同都不给当事人或者只有口头约定连合同都不签)刷卡交了钱,之后听从美容整形医院的安排开始进行相关项目。纠纷往往发生在开始整形之后,比如整形过程体验不好、整形之后恢复情况不佳、口头约定与实际项目不符等等。于是当事人便有所退缩,已经完成的整形项目做完就算了,还未进行的就不必继续做了。这时当事人和美容整形医院协商退钱,得到的答复基本是不同意。
那么问题来了,明明项目没做,钱为什么不可以退?美容整形医院不退钱是否合理合法?当事人有没有办法把钱要回来?
第一,从《合同法》角度解析。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付款希望进行美容整形项目,美容整形医院向当事人提供美容整形服务,双方成立的是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自然受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合同法》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与美容整形医院双方签订了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其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向美容整形医院支付服务款项;而美容整形医院的合同主要义务是向当事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美容整形项目服务。在上述情况中,当事人一般在签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后即刷卡支付了相关费用,履行了付款的义务。而美容整形医院在收取当事人相关费用后,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约定的美容整形项目服务。
也就说,美容整形医院向当事人提供美容整形项目服务是其义务,而非权利。对于当事人来说,在未接受或者未全部接受美容整形医院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再接受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实际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换句话说,我当事人交了钱,现在项目不想做了,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当事人与美容整形医院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是以提供美容整形项目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当事人作为消费者追求的是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重在个体体验和效果。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应允许当事人作出是否继续接受美容整形服务的选择。美容整形服务的履行,需要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当事人作为消费者明确表示不再接受美容整形医院提供的服务,实际上已经丧失对其的基本信任,美容整形医院没有当事人的配合,客观上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所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美容整形医院应当退回未实际履行的项目服务的相应款项。
当前社会,美容整形越来越为普通大众所接受,街头巷尾也随处可见美容整形广告,而普通大众往往由于法律知识比较薄弱,加上信息不对称,在与美容整形医院发生纠纷时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更不懂得及时固定证据,因为维权困难只能选择放弃。在这里笔者建议,发生纠纷时应当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