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只此青绿》剧照宣传被罚10万元:文化IP版权边界与合规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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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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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一,法律红线的直接触碰。这起事件的违法性,有着清晰的法律依据支撑: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伊明食品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清真寺图案,本质是借宗教符号为商业营销背书,属于典型的“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违背宗教非营利性原则,助长宗教商业化倾向。违反地方清真食品管理规范:《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对清真食品的包装、标识使用有着严格规范,明确要求清真食品包装不得违规使用宗教符号,防止“清真概念泛化”。伊明食品的行为超出清真标识的合理使用边界,将民族饮食习俗标识与宗教符号深度绑定,违反地方行业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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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师称#演唱会翻唱他人作品必须取得许可##商业改编演唱需事前取得词曲双重授权#】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发文称,自己曾拒绝歌手单依纯的版权邀约,但单依纯仍在28日深圳演唱会上强行侵权演唱其作品《李白》。由此引发对于歌手演唱会翻唱未获授权歌曲是否侵权的讨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他人作品时,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行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之外,若现场录制、转播演出画面,还会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擅自改动旋律、歌词,还会侵害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单纯改编演唱不能作为合法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判断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边界,需严格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看使用性质,演唱会以售票营利、商业宣传为目的,不属于个人学习、公益免费表演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第二,看改动程度,仅调整编曲、音效、节奏的细微调整,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新作品,若深度篡改旋律、曲解歌词立意,还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三,看市场影响,改编演唱直接替代原版商业价值、瓜分版权收益,直接超出边界。只有无营利、无公开传播、标注原作者信息且不损害原作合法权益的极小范围使用,才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商业改编演唱始终需要事前取得词曲双重授权。艺人以“不知情”或“版权由主办方审核”为由,不能绝对免除其个人法律责任,最终是否担责取决于其主观过错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办方作为组织者,是首要、法定的责任主体,负有全面的版权审核、申请授权义务。而艺人作为表演者,是直接实施表演行为的侵权行为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艺人明知或者应知无授权仍强行表演,即在法律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责任,而构成共同侵权。另外,艺人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著作权权利人。(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视频 范琳松) 法姐讲法 法治日报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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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意!春节不要乱发这种视频,有风险近日,短视频平台上一些以“拜年祝福”为名的AI视频火了,众多明星艺人在AI的加持下“齐聚一堂”,拱手拜年,好不热闹。无独有偶,AI周星驰经典电影片段的视频引发大量关注,不少人跟风参与其中,网民惊呼AI圆了自己“与星爷梦幻联动”的愿望。一些AI生成视频越来越逼真,形象、声音都能近乎完美复刻,甚至做到了“以假乱真”。由于传播范围大,流量可观,一些人通过AI生成明星视频获得大量关注后开启带货模式,获取了不菲收益。周星驰经纪人发文质疑:“想问一下这些属于侵权吗?相信创作者应该已经盈利,而某平台是不是都放任不管,提供给用户生成发布?”记者梳理发现,上述现象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主要涉及侵犯肖像权、著作权,以及平台责任等方面。1、AI生成明星视频,是否侵犯明星本人肖像权呢?明星往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形象、声音也具有较高的识别性,更容易在网络上传播。AI根据指令生成视频,往往会伴随着对明星形象、声音的使用。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但需是以非营利为目的。这也意味着,在未经明星艺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用于AI生成视频,以获取流量或者牟取利益,都是对其肖像权的侵害。此外,公民的“声音权”也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通过AI技术对他人的声音进行“克隆”,用于视频制作、传播并获利,也可能构成侵权。2、AI生成电影片段进行传播,侵犯著作权么?打开短视频平台,随处可见通过AI拼接成的电影片段,比如“西北锤王大战灭霸”“周星驰对战李小龙”等被大量点击、传播。网民惊呼:“有意思,这是删减版(加强版)吧!”这种“爆改”电影片段虽然有创意,但潜在的侵权风险值得警惕。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如果AI生成视频直接提取或高度模仿电影的经典场景等独创性表达,或“魔改”电影片段,会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行为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3、短视频平台用户通过AI生成视频造成侵权,平台要承担责任么?短视频平台对平台用户行为负有审查义务,平台用户发布AI生成的侵权视频,并造成大量传播,往往伴随着平台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意味着,平台若未对侵权的AI生成侵权视频片段采取拦截等措施,则应承担相应责任。via:中国普法 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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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果李荣浩唱《李白》,谁来给授权?】#律师谈单依纯侵权李荣浩事件##单依纯唱李白应该由谁授权#就李荣浩直指单依纯侵权纠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新潮观鱼对话了两位法律界人士: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峰博士与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在李荣浩的声明中首先提及的是单依纯深圳演唱会方“致电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李荣浩方版权公司征求授权”。在此语境下授权涉及两个单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与李荣浩公司。这是否意味着单依纯在演唱会上演唱《李白》需要同时经过这两个单位的授权批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著作权人集体管理词曲著作权人作品的许可、使用收费等事宜。如果词曲著作权人与音著协签署了许可协议,只要该曲目在管理目录与期限内,演员或演出组织方可直接跳过版权方从音著协获得许可。胡峰律师表示:“其实,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果该曲目在管理目录与期限内,演员或演出组织方只需,也只能从音著协获得许可。”单依纯的案例中协会并未回复则视为“没有授权”,单依纯方显然构成了侵权。单依纯方向音著协提出申请的同时,这份申请并不会自动同步到李荣浩方版权公司。实际上,李荣浩方也是通过联系音著协得到“并未授权”的消息后才在公开平台指出单依纯方的侵权行为的。在音著协的官方网站的管理作品检索中,可以搜到《李白》这首歌,也就是说这首歌的版权已授权给音著协集体管理,李荣浩方通过邮件“明确拒绝”并不构成“单依纯无法在演唱会上唱这首歌”的必要原因。胡峰律师表示:“如果在音著协管理范围内,就不需要李荣浩同意”。新潮观鱼在音著协官网上看到,音乐会、演唱会的现场表演授权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 座位数×平均票价×4%。一般来说,音著协在收取相关费用后都会批准使用,“在管理范围内,跟音著协签署协议的话,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不会有什么例外”。而作为版权拥有方的李荣浩公司也会从使用费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单依纯未获音著协的授权而进行商业演唱的行为,显然也损害了李荣浩的经济利益。如果李荣浩在自己的演唱会上唱《李白》需要授权并付费吗?答案也是肯定的。虽然李荣浩是《李白》的著作权人,当他将自己的作品委托给音著协管理时,就意味着他将这部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等相关权利“信托”给了音著协。在法律上,这意味着,李荣浩依然是作者,但《李白》的公开表演权由音著协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由演出组织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许可并支付报酬。李荣浩指单依纯是“明知故犯”,这也是很多网友在这场纠纷中指责单依纯方的点。胡峰律师指出,如果李荣浩所说属实,那么单依纯方就是明知未授权而演唱,构成故意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1款第2句,“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如果李荣浩方(或音著协)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一旦获得支持,就会比不知情情况下的赔偿金额高。朱界平律师告诉新潮观鱼,依据《著作权法》,赔偿计算遵循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法定赔偿的法定顺序。若前几项无法精准核算,法院可在500元至500万元幅度内酌定赔偿。结合《李白》知名度、演出商业规模等因素,赔偿金额将远超常规授权费用,绝非“侵权比授权更划算”。

9. 好莱坞和迪士尼指控字节跳动Seedance 2.0在训练和生成视频时未经授权使用迪士尼版权角色(如漫威、星球大战IP),构成大规模侵权。侵权边界界定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法只保护独创性表达,不保护思想、技术方案等功能性要素。AI生成内容若与受保护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侵权,但技术实现思路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迪士尼指控Seedance侵权#

10. #自媒体账号侵权被判赔偿小米500万元# 500万,这金额足够大啊。小米法务部发布微博公示一起侵权案件判决结果:近日,就此前起诉自媒体账号“AutoReport汽车产经”侵权一案,我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使用前述账号在多个网络平台传播事实核查不足、“张冠李戴”、明显贬损的内容,侵害小米公司名誉权,损害小米品牌声誉,判令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小米公司赔偿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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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周星驰经纪人问AI周星驰侵权吗# 我可以明告诉各位,这个绝对属于侵权。尤其是已经用此来获利的,这些要好好想想是不是应该提前道歉或者提前去和解了。另外,AI平台方也有很大责任。只要有人愿意起诉还是能告的,不做监管不去控制,弊大于利。

13. #5袋包裹揪出100万元假文创案# 小包裹牵出大案,文创打假进行时!⚖️近日,某地执法部门通过稽查5个可疑快递包裹,顺藤摸瓜,成功破获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00万元的假冒知名文创产品案。现场查获大量仿制知名博物馆、动漫IP的文创商品,涉及假冒商标、外观专利侵权等问题。央视新闻的微博视频【评论】五个不起眼的包裹,能牵出百万大案,说明假冒文创产业链条已深入电商和物流环节。这背后是“文创热”催生的巨大非法利润空间。此案也暴露出文创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侵权产品往往价格低廉、流通隐蔽,对正品市场和消费者权益构成双重侵害。保护原创,既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打击,也需要平台压实责任,从源头阻断仿冒品的流通渠道。

14. 2026年4月5日,易烊千玺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指出某平台多部AI生成剧集未经授权盗用其肖像及声音用于商业牟利,已启动法律程序追究侵权责任。

15. 卧槽,小米法务支棱起来了!AutoReport汽车产经,一审判决赔偿小米500万,估计后面还有不少伤害声誉的媒体要赔大几百万法院认定:被告使用前述账号在多个网络平台传播事实核查不足、“张冠李戴”、明显贬损的内容,侵害小米公司名誉权,损害小米品牌声誉,判令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小米公司赔偿500万元。

16. 【#配音演员集体呼吁抵制AI侵权#】#AI配音侵权标注非商用也不能免责# 连日来,@谷江山729 @边江de围脖 @吕艳婷和吕老师 @大鲲er @NAOKI煦 等数十名配音演员集体发声,呼吁抵制AI配音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是配音演员安身立命之根本,也是承载个人人格标识的重要载体。未经授权的使用,既是违法行为,也是对配音演员劳动成果的极大不尊重。上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孔云飞表示,判断AI合成声音是否构成侵权,重要的是“可识别性”,即AI所生产的声音能否被公众识别为特定的人。如果AI服务提供者未经声音权利人同意,将该权利人的声音放在平台上供人使用、生成各类音频、视频,那么AI服务提供者就构成侵权;如果AI服务使用者将这些音频、视频进行复制、使用,则使用者也构成侵权。此外,即使侵权内容标注“学习交流”“非商用”,同样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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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腾讯放弃在线音频独家版权#】今日,腾讯控股、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发布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5月11日发布《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喜马拉雅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所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以下简称“《承诺方案》”)要求,我司承诺不再与《承诺方案》中定义的版权方(以下简称“相关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版权独家授权合同,并将于《承诺方案》规定期限内解除现有各种形式的独家授权合同。公告声明称:一、我司将放弃与相关版权方对于在线音频内容版权独家合同中有关独家授权的权利,相关版权方可自行向其他经营者进行授权,并不予追究相关版权方因授权其他经营者而产生的相关责任。二、我司将严格按照《决定》及《承诺方案》要求,与各相关版权方解除现有各种形式的独家授权合同,还请相关版权方积极配合。后续,我司将积极寻求以非独家方式与各合作伙伴继续保持合作。我司高度珍惜且重视与各位合作伙伴长期建立的良好商务关系。公告称,在未来版权合作过程中,我司将与产业各方一道,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中国在线音频内容产业的健康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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