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

作家八年心血书稿遭出版社压价毁约

源自抖音:作家陈新

01-23 14:34

耗费八年心血书写的C919研制纪实,在通过国家审读后,却遭遇出版社单方面撕毁合同。作家陈新控诉商务印书馆以审读超期、市场变化为由,将首印数从15万册骤降至1万册,版税从12%砍到8%。这起纠纷不仅是对创作者心血的践踏,更引发了对百年老店契约精神与商业信誉的深刻质疑。

作家八年心血书稿遭出版社压价毁约智能速览

  • 作家耗时八年完成C919题材纪实文学作品《一飞冲天》。

  • 商务印书馆以审读超期为由,单方废止原出版合同。

  • 新合同将首印量从15万册砍至1万册,版税从12%降至8%。

  • 作家依据《民法典》指出出版社毁约理由不成立,属违约行为。

  • 为捍卫心血与权益,作家已正式将商务印书馆诉至法院。

作家八年心血书稿遭出版社压价毁约精华内容

这场纠纷的核心,是商务印书馆提出的两个毁约理由是否成立。从法律条款到市场现状,再到契约精神,其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均受到严峻挑战。

八年心血与一纸合同

2019年1月,作家陈新与商务印书馆就《一飞冲天》一书签订出版合同,约定首印15万册,版税12%。作为记录C919大飞机研制的国家重大题材作品,该书稿需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审读。然而,这个审读过程持续了整整五年多,直至2024年10月才获得批复。当作者以为终于可以出版时,却在同年11月接到出版社通知,称原合同因审读超期已失效,必须重签一份首印1万册、版税8%的新合同。

法律视角下的违约

商务印书馆的第一个理由是“审读超期导致合同失效”。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解除需有约定、不可抗力或根本违约。原合同中并未约定审读超期会导致失效,审读流程也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之事。在审读期间,出版社既未与作者协商解除合同,也未提前通知变更条款。因此,单方面宣布合同作废,在法律上难以找到支撑,被视为对契约精神的漠视。

被扭曲的市场判断

出版社的第二个理由是“C919题材市场环境不如2019年”,这一说法更与事实相悖。2019年,C919仅完成首飞;而如今,C919已商业运营近三年,累计飞行超4.3万小时,运送旅客超300万人次,订单超过1500架。其市场认知度、热度和价值均远超当年。将这样一个备受瞩目的国家科技成就,与普通文学作品相提并论并断言其市场下行,被认为是偷换概念,既无视了C919的巨大成功,也贬低了重大题材作品的价值。

捍卫权益的最后途径

面对出版社提出的“要么接受,要么不出版”的强硬态度,以及中国作协调解未果的情况,作家陈新选择了法律途径。为创作此书,其深入一线,采访上百位科研人员,采访笔记达十多本,并放弃了其他创作机会。在沟通无效后,已正式将商务印书馆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裁决,来捍卫自己八年的心血与合法权益。

这起事件超越了个人纠纷,触及了商业社会的基本准则——契约精神。当一家百年老店的行为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时,公众期待的不仅是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决,更是对创作者权益和商业诚信的再次确认。一个健康的创作环境,究竟该如何守护?

精选参考来源

作家陈新诉商务印书馆:毁约C919图书出版合同,何堪百年之信 朋友们好啊,真是离谱他妈给离谱开门,离谱到家了! 耗费8年心血写大国重器,终于等来了报备新闻出版署审读后同意图书出版的批复文件。又谁知,我等来的不是出版荣光,竟是商务印书馆给我的“反向惊喜”——合同说废就废,首印从15万册砍到1万册,版税从12%降到8%,这操作比C919首飞时的气流颠簸还刺激,比坐过山车俯冲还让人措手不及!合着我八年心血,在他们眼里就值这点“打发叫花子”的待遇? 我是作家陈新,今天就跟大家掏心窝子聊聊这场离谱的合同纠纷。2019年1月和商务印书馆签了《一飞冲天》的出版合同——一本写国产大飞机C919研制的书,这是一本国家重大题材图书,合同约定首印15万册、版税12%,说好2019年5月出版。结果呢?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因为是重大题材,书稿必须报送中宣部出版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审读,我就这么开启了漫长的“待机模式”。从2019等到2024,整整五年多,我等得花儿开了又谢往复五次,我见证了C919从首飞成功到商业运营,见证了身边朋友换了三波工作,两次老婆,连楼下的小卖部都换了两个老板,终于在2024年10月拿到了新闻出版署同意出版的批复文件,那一刻我激动得差点跳起来,激动得差点给审批部门送锦旗! 可我万万没想到,本以为拿到批复就能顺顺利利推进出版,等着书走进千家万户,没想到剧情急转直下。2024年11月21日,商务印书馆副总编余桂林一通电话,给我浇了盆透心凉:“合同失效了,要出版就得重签合同,首印1万、版税8%。” 理由很简单:一是审读超期导致合同失效,二是说现在C919题材图书的市场环境不如2019年了。 让大家看看这到底是“正当理由”还是“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要么有约定,要么是不可抗力或根本违约,三者占其一才能合法解除。咱们合同里压根没写“审读超期就自动失效”这样的内容,也没约定“审读时间计入合同期限”,更没说“因审读延误由作者承担责任”。他们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因作品报备审读所花时间过长,恐超过合同约定期时,既没跟我协商过解除合同,也没提前通知我要变更条款,凭啥单方宣告合同作废?这就是典型的“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式霸权,纯属没把法律当回事,没把契约精神放在眼里! ​ ​
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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