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国政府网 @四川发布 @四川建设发布 @四川自然资源 @眉山发布 @微东坡 @四川税务 @眉山消防 @眉山公安 @东坡公安 @四川公安 @眉山市东坡区法院 @眉山中院 @四川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眉山检察 @人民网 2026年3月31日万春雷收到眉山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补正告知一份。主要告知司法局认为涉及世家健康花园小区争议问题解决公务事项都不属于东坡区人民政府职责范围,且明确定义涉及小区违建侵占问题不属实。要求申请人补正事关东坡区政府的法定证据,以及利益关联性。万春雷予以了及时补正。当然,并不指望眉山市司法局能秉公执法做纠错,毕竟司法局已经多次无视事实矛盾和全面实证裁定驳回不少复议申请,以维护眉山市规自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官商勾结问题中的渎职枉法结果。连主管执法部门自身都不敢说:违建不属实,眉山市司法局到是先入为主向申请人抛出:违建不属实,草草给盖棺定论了,屁股极歪,实属荒唐。司法局自己完全搞不清楚被申请人行政职责内容与完全不履行履职申请回复处理之间的法律关系,让申请人去阐述相关法律关系,也真的是够醉的了,司法工作人员现在的专业工作已经可以这样搞了吗?补正材料:1. 补正说明。2. 逐项职责匹配说明(核心部分)。3. 关于“违建不属实”认定的专门回应。4. 利害关系证据补充说明。5. 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第一部分:补正说明申请人于2026年3月31日收到贵机关作出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眉政复补〔2026〕107号)。通知书提出两点补正要求:一、复议请求不明确,认为申请事项“均非东坡区人民政府职责”;二、要求提供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依据。现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如下:关于复议请求的补正申请人将历次履职申请中的核心事项,逐项匹配东坡区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及对应法律依据,详见本材料第二部分《逐项职责匹配说明》。该部分充分证明: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均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关于利害关系的补正申请人系世家健康花园小区业主(见证据),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作为业主的共有权、自治权、居住安全权持续受到侵害。申请人已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履职申请(多达7次关联履职申请),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处理,利害关系明确。关于“违建不属实”的专门回应针对补正通知书中“违建已经主管部门核查不属实”的认定,申请人特作专门说明,详见本材料第三部分。以上补正材料已齐全,恳请贵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第二部分:逐项职责匹配说明第一项:老旧小区改造申报履职申请事项:督导街道将小区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申报,纠正虚假申报、恶意排除。东坡区人民政府法定职责: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有统筹协调、督促下级机关依法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法定职责。街道社区的不作为、乱作为,区政府负有监督纠正职责。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 《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旧小区改造的组织实施、项目推进、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第二项:道闸恢复与车辆管理履职申请事项:督办恢复北门道闸,规范车辆管理,保障业主停车权。东坡区人民政府法定职责: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政府负有保障其依法履职、及时处理投诉的职责。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三项:卫生管理费收缴履职申请事项:指导社区收缴卫生管理费,恢复保洁、绿化与公共秩序。东坡区人民政府法定职责:县级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履行无物业小区日常管理职责负有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第四项:业主大会及业委会选举履职申请事项:依法指导重启业主大会及业委会选举,取消非法“一票否决权”。东坡区人民政府法定职责:县级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履行业主自治指导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对下级机关的不当行为负有纠正职责。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街道办事处是具体指导主体,但县级政府负有监督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的职责。第五项:违法建设查处履职申请事项:责成拆除小区违建、障碍物、违规广告,恢复公共通道。东坡区人民政府法定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是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定责任主体之一。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川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八十三条亦有相同规定。第六项:消防通道整治履职申请事项:整治消防通道堵塞,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东坡区人民政府法定职责: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负有组织整治的法定职责。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项:履职申请答复履职申请事项:依法受理履职申请,出具书面受理告知并答复。东坡区人民政府法定职责:县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群众提出的履职申请,负有依法受理、办理、答复的法定职责,不得推诿、压件、瞒报。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三部分:关于“违建不属实”认定的专门回复补正通知书中称“你所称的违建已经主管部门核查不属实”。申请人对此作出如下专门回复:一、申请人从未收到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核查结论眉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口头或书面告知“违规建筑物业主持有权证、实际管理使用”,但从未作出“不属于违法建设”的正式书面认定。行政机关的口头告知不能替代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认定结论。二、复议机关引用未生效材料,违反程序规定申请人就违建问题另案提起的行政复议被驳回后,现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尚在审理中,判决尚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精神,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得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复议机关以未生效的另案材料直接认定“违建不属实”,属于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三、不动产权证不等于合法建设部分建筑虽办理了权属登记,但其建设行为本身可能违反规划许可,或侵占公共区域、消防通道、采光天井等业主共有部分。权属登记不能替代规划许可审查,更不能作为违建合法的证明。例如:· 天景苑二层、一层商铺卷帘门外的人行走廊、天井区域,属于规划设计明确的业主共有公区,已被商业业主圈围侵占;· 天舒苑地下车库未按规划设计建设,擅自改变用途并对外出售;· 会馆楼顶整层、楚留香茶楼三层、翰庭酒店顶层等,均无规划许可手续。四、实际使用不等于合规杜双全等人长期实际使用、管理相关建筑,不代表其建设行为符合《城乡规划法》《消防法》等强制性规定。违法状态的持续,不能使违法行为合法化。小区内大量存在的占用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封闭天井、加建楼层等行为,属于明显的、持续的违法状态,依法应予查处。五、部分违建已由官方明确认定眉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此前在相关答复中已明确:商业业主的专属面积不包括规划设计的人行走廊、通道、天井等公区。商业业主现状对公区的圈围隔断,属于霸占公区、非法经营、非法获利,应当及时联合执法处理。该认定已明确相关行为属于违法状态。综上,复议机关关于“违建不属实”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请求贵机关依法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认定。第四部分:利害关系证据补充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特补充说明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如下:一、申请人系小区业主申请人拥有世家健康花园小区合法产权(权证号:M-012693062595/眉市国有2008第24858号),与小区内的公共管理、共有权益、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事项具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二、被申请人不作为直接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业主自治权:因被申请人未监督街道依法组织业委会选举,导致申请人作为业主的自治参与权长期无法实现。共有权:因被申请人未责成查处违建、未监督车辆管理,导致小区公共区域被侵占、业主共有权持续受损。居住安全权:因被申请人未组织整治消防通道堵塞,导致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直接威胁申请人生命财产安全。三、申请人已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2025年8月1日:《眉山市东坡区世家健康花园三无小区托管履职联络函004号》,明确要求被申请人“督导街道社区”“联合执法”。2025年11月21日:《关于大石桥街道高灯社区世家健康花园老旧小区问题的紧急汇报》,再次要求被申请人“督导履职并书面回复”。四、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处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答复或实质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使申请人依法寻求行政救济的权利无法实现,已满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第五部分: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万春雷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登州路95号世家健康花园小区被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胡明述,区长复议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下列法定职责违法:(一)对下级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老旧小区改造申报工作的监督职责;(二)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及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无物业小区兜底管理的督导职责;(四)对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指导工作的监督职责;(五)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与强制拆除职责;(六)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与监督职责;(七)依法处理群众履职申请并书面答复的职责。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定职责。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系世家健康花园小区业主(权证号:M-012693062595),该小区长期存在治理瘫痪、民生矛盾激化等问题。世家健康花园小区交付使用20余年来,因大石桥街道办事处、高灯社区长期不依法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导致小区“三无”状态持续,问题包括:老旧小区改造被恶意排除;道闸系统被破坏,车辆管理失控,消防通道堵塞;卫生管理费收缴失效,环境卫生脏乱差;业主大会及业委会选举被非法干预,赋予个别商业业主“一票否决权”;大量违法建设长期未查处,公共区域被侵占;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多次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进入。上述问题经申请人多次通过12345平台、书面文件、当面反映等方式向被申请人及下级机关反馈,均未得到实质性解决。二、被申请人对上述事项负有法定职责,详见本材料第二部分《逐项职责匹配说明》根据《城乡规划法》《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违建查处、消防工作、业主自治监督、群众诉求处理等事项负有统筹、监督、领导、责成查处的法定职责。街道、社区的职责不能免除或替代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三、申请人已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处理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2025年11月21日两次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见证据2、证据3),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上述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督促下级机关依法履职或自行履行相关职责。四、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老旧小区改造无法推进,申请人居住环境持续恶化;车辆管理失控,消防通道堵塞,申请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业主自治权利无法实现,申请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利持续受损;违法建设未被查处,申请人共有权被长期侵害。五、关于“违建不属实”的认定,申请人已作专门回复复议机关认为“违建已经主管部门核查不属实”,但申请人从未收到任何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认定,复议机关引用的另案材料尚未生效,且不动产权证不等于合法建设,实际使用不等于合规。申请人已在本材料第三部分作出详细反驳,恳请贵机关依法查明事实。综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受理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眉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