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虚拟人代言美瞳翻车后,我才知道它根本不是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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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I演员接美瞳广告属虚构使用体验 AI创造流量神话,近期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破2亿播放量,被称赞为精品短剧,并捧红了女主角方桃子。8月5日,据新民周刊:短短三十天方桃子收获40多万粉丝,粉丝粘性不输百万级真人网红。流量到位,商业化顺理成章。7月31日方桃子发布首支商业广告,为美瞳品牌种草,口播“戴了一天都很舒服”“高光定轴眨眼不偏移”,正式开启AI虚拟人物的商单之路。除了美瞳,两位AI主角账号中还出现了奶茶、防晒喷雾等商业植入。与此同时,有关方桃子的商单公开报价更是引爆舆论:1‑20秒短视频16.8万元,21‑60秒20.8 万元,60秒以上长视频更是高达25.8万元,这个报价已经碾压绝大多数真人百万粉博主。 争议随之而来。首先是8月1日上线的第二季第一集反响不佳。不少人认为方桃子人设降智,剧情不够合理。但也有人认为,眼下的剧情刚好展现了角色的立体性。其次是大量网友对其代言的美瞳产品提出尖锐质疑:美瞳是贴身消费品,AI没有眼睛,没有真实佩戴体验,凭什么说出 “戴一天很舒服” 这种使用感受?广告内容完全可以靠指令随意渲染效果,AI根本无法完成真人实测,这种代言是否涉嫌虚假宣传?更大的问题还在于AI虚拟人物代言引发的法律困境。现行广告监管体系,更多针对真人代言人。虚拟人没有实体,不需要亲身试用产品,当它为美妆、美瞳这类强体验属性产品背书,“代言人真实使用体验” 这条底线该如何守住?谁该为AI输出的虚假体验话术承担责任,是算法、幕后运营团队,还是品牌方?方桃子的美瞳广告,把这一系列监管难题直接摆到台面上。 另据扬子晚报报道,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解读认为, 我国现行《广告法》暂无专门法条单独规制AI虚拟人广告,但AI带货广告需要遵守现有广告法律及配套监管指引。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同时AI无法真实佩戴美瞳,口播“戴了一天都很舒服”属于虚构使用体验,可能涉嫌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该广告存在明显违法违规风险。同时要指出的是,若美瞳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追责对象并非AI方桃子,而是相关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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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抖店美瞳类目报白 资质筹备核心要点完整指南 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定向类目,未完成报白无法正常上架商品,理清资质筹备核心要点,提升审核通过率,缩短申请周期。 📄主体经营资质 营业执照需包含医疗器械相关经营范围,持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体信息统一无出入。 📑产品合规资质 对应产品需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企业资质齐全,进口产品补充完整报关与检疫证明。 🔖品牌授权链路 品牌类商品需提供完整授权链路,从商标持有人到开店主体的每一级授权均需齐全有效。 🗂材料格式规范 所有资质文件清晰可辨,加盖对应主体公章,按平台要求的格式与尺寸上传提交。 备齐对应合规资质,是顺利通过美瞳类目报白审核的基础前提。 #抖店美瞳类目 #美瞳类目报白 #医疗器械入驻 #抖店运营干货 #电商开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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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巨量千川美瞳投放开通 资质不符直接驳回申请 美瞳作为三类医疗器械类目,千川投放有严格主体准入要求,资质不达标无法开通投放权限,整理主体端核心准入标准。 📃 经营主体需为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暂不支持该类目投放申请,执照经营范围需覆盖三类医疗器械销售。 📑 需持有有效期内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隐形眼镜相关品类,主体信息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 🏢 经营主体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不良信用记录,平台会核验主体合规经营状态,不良记录影响审核结果。 🗒 需提供法人与负责人身份佐证材料,信息真实可核验,保障经营主体资质完整有效。 提前核对主体资质的合规性,可从源头规避申请驳回,提升开通审核整体效率。 #巨量千川开通 #千川美瞳投放 #定向准入类目 #美瞳投放准入 #巨量千川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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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美瞳管控级别等同于心脏支架#】近日#男子戴隐形眼镜睡一夜永久失明#引网友热议,湖北武汉一名41岁男子因佩戴隐形眼镜过夜,引发左眼角膜溃疡,最终导致永久失明。其实,在国家监管分类中,美瞳属于第三类最高等级医疗器械,和心脏支架、人工关节管控标准一致。第三类医疗器械是指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其覆盖范围包括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血管支架、角膜接触镜(含隐形眼镜、美瞳)以及部分医美用注射填充材料(如透明质酸钠)等。医生提醒,隐形眼镜除了选购正规产品外,日常佩戴方式上也要注意。午睡、小憩一定要摘镜;单日佩戴时长不超过8小时;护理液使用勿偷懒,佩戴前用全新护理液充分冲洗镜片。#午睡不摘美瞳10分钟也伤眼#(今视频 小嘉) http://t.cn/AX93pD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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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虚拟人带货美瞳说“很舒服”,检察日报:为AI演员做广告划定法律边界很有必要 近日,热播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中的虚拟女主“方桃子”火了。其不仅拥有41.2万粉丝的独立账号,还成功接下首条商单——某品牌美瞳种草视频。数据显示,其广告报价已超过大部分拥有百万粉丝的真人网红。不过,其广告口播中提到“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被质疑AI演员没有产品体验能力,很难让消费者信服。目前,广告已被下架(据8月6日澎湃新闻、《北京日报》)。一个由算法生成的虚拟人,没有真实的眼睛,怎么能“戴了一天美瞳都很舒服”?广告虽已下架,但事情远没有结束。首先需要明确,美瞳直接接触角膜,具有较高风险,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对于医疗器械,我国广告法明文规定,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这条规定的初衷很明确,医疗器械的使用效果因人而异,且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不允许通过代言人的个人背书来误导消费者。如果“方桃子”是自然人做代言人,这条广告已经违法。这就涉及一个核心问题:AI演员算不算广告代言人?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广告法所指的广告代言人须为民事主体。“方桃子”只是利用AI技术生成的虚拟数字形象,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不是代言人”不代表这么做广告就合法。“方桃子”的美瞳种草视频,在消费者感知中就是在推荐产品,做代言人做的事。体验感是专属于人类的,AI演员没有体验能力,分享的“舒服”感受也并不存在。它只是播报人类写好的产品使用感受文案。至于这个体验人到底是谁、是否真的体验,消费者无从得知,更无从考证。广告法明确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目的就是让代言人基于真实体验作出推荐,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没有真实体验,却能用第一人称虚构体验,这等于“未使用不得代言”这条保护消费者的防线,被技术的拟人化效果绕过去了。这算不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算不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涉嫌虚假广告?虽然不能完全下定论,但已经显露出AI演员参与广告宣传的多重法律风险。AI演员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意味着没人负责。其背后的运营公司、广告主、广告发布者,都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是为AI演员把关广告内容的责任人,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能接什么广告、不能做什么宣传,至少AI演员背后的“真人”要有合法合理的判断。像美瞳这类广告法明文禁止代言的产品,不存在争议余地,不该碰、也不能碰。当然,对于AI演员做广告,也不能“一竿子打死”。网友们对“方桃子”的关注恰恰证明其商业价值。广告内容合法性与是不是虚拟人无关,与广告内容是不是真实有关。根据AI形象的不同特征,为AI演员划分出法律框架内适宜做广告的领域,才能帮助它找到健康发展的赛道。比如,AI演员可以通过讲解产品参数、功能,向消费者展示产品性能、使用方法,而不必强行虚构“亲测有效”等真人体验内容。法律并不排斥技术,但技术也绝不能绕过法律。广告真实性的底线,对虚拟人和真人应当是一致的。检察日报

46. 东湖快语|AI如何“亲测”?虚拟人带货也要守底线

47. 一个AI生成的假人,连眼珠子都没有,凭什么给美瞳带货? 刷到这条热搜的时候,我真的一整个无语住了。 事情是这样的,最近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挺火,播放量破了2亿。剧里那个虚拟女主“方桃子”,出道一个月粉丝干到40.8万。 然后她接广告了,一条美瞳种草视频。 视频里方桃子大眼睛忽闪忽闪,口播说:“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要试试吗?”“做了高光定轴,可以放心眨眼”。 评论区直接炸了。 粉丝在那边高兴:“我们桃子也接到广告啦!”。但更多人直接开怼—— “AI连实物上眼什么感觉都不知道” “AI又没办法用” “你想要AI展现出什么效果,不都是一个指令的事” 。 说实话,我觉得网友骂得没毛病。 美瞳这玩意儿不是口红眼影,人家正经名字叫“角膜接触镜”,国家药监局把它划为 风险等级最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2025年《检察日报》都专门发文提示过,美瞳是医疗器械,无资质严禁销售。 一个连真实眼球都没有的AI程序,靠代码生成画面,张嘴就说“戴了一天很舒服”。 这跟虚构有什么区别? 我特意去查了律师怎么说。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AI无法真实佩戴美瞳,口播“戴了一天很舒服”属于 虚构使用体验,涉嫌虚假宣传。而且《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更离谱的是报价。巨量星图显示,方桃子1-20秒视频报价 16.8万,60秒以上 25.8万。什么概念?超过大部分真人百万粉丝网红,甚至比不少千万粉丝网红还贵。 一个没有实体的AI,25万一条。钱也太好赚了吧? 更让我后背发凉的是——律师也说了,如果美瞳质量出问题导致消费者眼睛受损, 追责对象不是AI方桃子,而是品牌方和背后的MCN公司。到时候AI账号照常更新、继续接单,倒霉的还是买了东西的真人消费者。 我就想问一句: 一个从没戴过美瞳的AI程序,靠着代码渲染出来的“试戴效果”,骗真人掏钱买进眼睛里的东西——这跟诈骗有什么区别? 你们会买AI虚拟人推荐的产品吗?评论区聊聊。#AI人设短剧# #AI虚拟演员# #方桃子AI演员# #热点# #讨论#

48. AI网红没有情绪、没有体验,虚拟人接广带货,到底算不算欺骗?

49. AI网红“戴”美瞳,虚拟人代言不能越过真实边界 | 新京报快评

50. 方桃子带货美瞳,天价广告惹争议,AI时代下消费者还能相信谁

51. AI演员带货说“戴美瞳很舒服”,消费者能信吗? 由导演“菲菲飞”借助AI视频创作平台LibTV制作的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上线后单平台播放量破2.2亿,全网话题讨论量超8亿。剧中虚拟女主“方桃子”开设独立账号,粉丝达41.2万;男主“周以衡”(网名“桃不掉衡”)粉丝超13万。虽二人账号并无互动,但凭借剧集情感张力,“桃不掉衡”CP已引发大量粉丝二创。7月31日,方桃子接下首条商单——某品牌美瞳种草视频。据平台数据,其报价分三档,60秒以上视频高达25.8万元,已超过大部分拥有百万粉丝的真人网红。品牌方愿意为虚拟演员买单的逻辑很直接:AI角色不会恋爱、不会撕番、不会耍大牌,更不会半夜发不当言论,签真人代言“像拆盲盒”,而AI角色绝对安全。同时模型一次搭建完成,可以持续参演续集、番外短片,资产能够反复利用。媒体此前预测的“AI创作者靠AI吃饭”,在短剧侧率先跑通。该报价准确性尚存争议,有MCN机构透露,其8月实际档期报价约为8.8万元。更为棘手的是法律层面的挑战:美瞳在我国被列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且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前须经审查。多位律师指出,方桃子作为AI虚拟形象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本身不构成广告法定义的“广告代言人”,其口播“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涉嫌虚构使用体验,若构成虚假广告,相关法律责任将由广告主及运营方承担。这也暴露出现行法规在AI营销新形态下的适应盲区。

52. AI艺人“方桃子”代言美瞳广告称“戴了一天都很舒服”,广告视频已下架,律师:涉嫌虚构使用体验,违反《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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