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承载五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其商标申请却遭遇近似与夸大宣传的双重驳回,该如何应对?达仁堂’SINCE1522’商标复审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与详实的历史证据,成功化解了两大核心壁垒,为同类老字号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战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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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仁堂’SINCE1522’商标因近似和夸大宣传双重条款被驳回。
复审核心在于论证’达仁堂’为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以此区别于引证商标。
通过史料佐证1522年为品牌历史起点,而非企业创立年代,打破夸大宣传质疑。
援引行业惯例,列举马应龙、同仁堂等案例,证明老字号标注年份的普遍合理性。
最终国知局认可该商标不构成近似,亦不会误导公众,准予注册。
精华内容
面对近似与误认两大驳回理由,一个承载数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商标,如何凭借详实的证据与严谨的法律逻辑,实现逆转?
双重驳回困境
津药达仁堂集团申请的第78299642号“达仁堂 DRT SINCE 1522及图”商标,被商标局以双重理由驳回。其一为近似条款,认为该商标与已有的三枚引证商标在构成上近似;其二为夸大宣传,认为“SINCE1522”这一元素夸大了企业创立年代,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这种双条款驳回的情形,大大增加了商标注册的难度,对申请人的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
突破近似壁垒
针对近似驳回,代理机构采取了拆解构成要素的策略。核心论点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达仁堂”。通过对比分析,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整体呼叫、外观设计及含义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其中一枚引证商标以“光明水”为显著部分,另一枚则以英文“Dr.T”为核心。这种基于显著识别部分的区分性论述,有力地证明了相关公众在市场共存中不会产生混淆,从而突破了近似条款的限制。
正名历史传承
对于“SINCE1522”的夸大宣传质疑,关键在于证明其真实性而非企业创立时间。复审主张,1522年是乐氏第26世祖乐良才入京的时间,这正是“乐家老铺”历史的起源点,也是达仁堂品牌传承的核心历史节点。为了佐证这一点,申请人提交了官网品牌发展历程介绍及《三百年国药世家》一书作为历史证据,明确指出“1522”是用于纪念品牌的重大历史事件,而非企业创立年代,因此不构成误导。
援引行业惯例
为了让论证更具说服力,申请人还引入了行业惯例作为旁证。在医药行业,将具有纪念意义的年份融入商标是一种常见做法。复审材料中列举了“马应龙八宝1582”、“同仁堂健康同仁堂1669年始创”等已被核准注册的案例。这些同类别、同行业内的成功先例,强有力地证明了相关公众已经习惯并接受了老字号在商标中标注传承年份的做法,并不会因此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最终使抗辩更具合理性与行业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