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短视频平台上涌现出大量由AI生成的“假周星驰”视频,这些视频不仅在相貌、声音、语气乃至标志性小动作上都与周星驰本人高度相似,还对《大话西游》等经典电影片段进行了“复刻”。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讨论,周星驰的经纪人陈震宇公开质问,这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尤其是在创作者已经通过流量获利的情况下,平台是否在放任不管。
根据所提供的内容分析,这类AI克隆行为从多个层面触及了法律红线。它直接侵犯了周星驰的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而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也参照肖像权的相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只要AI生成的内容能让公众清晰地辨认出是周星驰,无论是否标注“AI生成”,也无论是否用于盈利,未经本人授权,就已经构成了对肖像权和声音权的侵犯。此前,已有法院判例支持这一观点,如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就明确了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可延伸至AI生成的声音。
这些视频的制作过程还涉嫌侵犯著作权。许多AI视频使用了周星驰经典电影的片段作为素材进行二次创作,例如将角色替换成动物或与其他明星合成。这种行为属于对原作的改编,而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未经授权使用影视作品片段进行改编和网络传播,构成了对原作品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长沙开福法院审理的“《庆余年》被AI一键成片”案,就曾判定此类行为侵权并处以高额赔偿,为周星驰事件提供了司法参考。
在这一侵权链条中,视频创作者、AI技术提供方和短视频平台都扮演着相应的角色。创作者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他们打着“致敬”的旗号,实质上是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作品来获取流量和收益,这种“拿来主义”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仅仅标注“AI生成”并不能免除其获得授权的法律义务。
短视频平台则面临着监管不力的指责。在侵权视频大量传播,甚至平台自身还提供AI生成工具的情况下,平台很难以“不知情”为由,利用“避风港原则”来免责。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存在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平台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审核和投诉机制,对涉及名人肖像和知名作品的AI内容进行重点监控。然而,流量利益的驱使可能导致平台在监管上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AI克隆现象并非孤例,演员温峥嵘、奥运冠军全红婵等公众人物都曾深受其害。温峥嵘本人进入模仿她带货的AI直播间后,竟被对方拉黑;全红婵的家人也表示,仿冒其声音卖货的账号层出不穷,“告都告不过来”,这些案例凸显了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现实困境。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技术若被用于诈骗、造谣等非法活动,将对个人名誉和社会信任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面对AI技术狂奔带来的挑战,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国家已经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要求AI生成内容必须有显著标识,并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同时,监管部门也开始展开专项行动,整治AI技术滥用乱象。
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其应用必须有边界。AI克隆周星驰事件敲响了警钟:热爱不能越界,创新不能无规。唯有创作者尊重他人权益,平台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法律法规持续跟进并严格执行,才能让新技术真正赋能创作,而不是成为侵权的捷径,从而在保护个人权益与促进技术发展之间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