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

超龄人员受伤误工费怎么赔?法院给出明确解答

源自新浪微博:法治四川

01-12 15:16

常有观点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不再享有误工费赔偿,这一司法判例打破了常规认知,明确了只要具备劳动能力且有实际收入减少,超龄人员依然有权获得误工费赔偿,为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超龄人员受伤误工费怎么赔?法院给出明确解答智能速览

  • 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劳动权的终止界限

  • 误工费认定核心在于实际收入减少而非年龄

  • 65岁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误工费支持

  • 法院通过体貌特征与证据综合认定劳动能力

超龄人员受伤误工费怎么赔?法院给出明确解答精华内容

法律对劳动权的保护贯穿公民成年后的全生命周期,年龄数字不应成为维权的拦路虎。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65岁的杨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被快递车撞伤,对方负全责。杨某某起诉索赔14.4万余元,其中包含误工费。承保的某财险深圳公司辩称,受害人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用,请求驳回不合理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满60周岁的老年人是否还能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依据“退休年龄”这一硬性指标试图切断赔偿路径,认为老年人不再具备劳动资格,因此不存在“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

法院判决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4万余元,包含误工费。保险公司上诉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明确指出,不能仅凭年龄否定劳动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支持了受害人的合理诉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法定退休年龄旨在赋予劳动者休息权,而非禁止劳动。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结合杨某某的体貌特征、事故路线及村委会证明,法院确认其具备实际劳动能力。只要有误工事实和收入减少事实,就应支持赔偿。

此判决确立了劳动权不受年龄限制的原则,有力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提醒社会,误工费的实质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而非对年龄的歧视,让法律保护更贴近现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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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的认定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权威统一类案检索平台“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现开设专栏对河南法院被收录案件予以推介,以期更好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助力定分止争,促推完善社会治理。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的认定基本案情原告杨某某诉称:2020年9月7日,被告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送快递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住院。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某某是受某公司雇佣的快递员,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某财险深圳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治疗,被告李某某、某公司 、某财险深圳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4763.58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被告某公司辩称:1.我公司在某财险深圳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部分费用不合理,责任划分承担标准过高,应对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适用的标准进行审核,驳回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被告某财险深圳公司辩称:原告现年65周岁,已经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用,原告诉求的护理费过高,住院期间应当按一人计算,原告部分诉求过高,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7日18时32分许, 被告李某某在受被告某公司雇佣从事快递投递工作中,驾驶三轮电动车与原告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被告某财险深圳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车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杨某某受伤后,被送至淇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杨某某与各被告就误工费等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豫062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财险深圳公司赔付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40308.55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财险深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豫06民终2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律规定六十周岁退休年龄,是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而劳动者因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在身体允许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况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提高,劳动者延迟退休年龄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某财险深圳公司仅以杨某某已年满六十周岁即否定其有权取得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杨某某作为淇县黄洞乡某村的村民,村委会的证明对其村民的情况如是否有劳动能力及从事什么劳动等,并非绝对没有证据效力。结合杨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行进路线、二审到庭后本人陈述工作地点及本院对其观察情况来看,杨某某的体貌特征,符合体力劳动者的生理状态,本院确信其具备实际劳动能力且存在误工情况。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参照相关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裁判要旨1.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而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继续从事工作。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直至死亡 ,都具有行使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2.“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到痊愈这段时间内因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损失。该项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受害人因遭受损害而无法从事工作,导致无法得到预期工作收益,这种财产增益损失均是基于受害者受伤影响从事劳动而客观存在的,与受害者年龄无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害的,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与其年龄无关,只要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 、具有误工的事实和收入减少的事实就应予以支持。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一审: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2022年1月11日)二审: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6民终276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24日)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via: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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