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的版权归属难题正困扰着法律界。传统以“独创性”为核心的判定路径面临挑战,难以给出公允答案。本文回归著作权产生的民法基础,重新审视“创作行为”这一逻辑原点,提出了一套“创作行为五要件说”,不仅为AIGC的可版权性争议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定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分析框架,极具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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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可版权性争议的核心是“生成”与“创作”的定义之辩。
以“独创性”为核心的客体界权主义存在认知效率低等局限。
对“直接产生说”和“创作预见说”的观点进行了系统性批驳。
提出“创作行为五要件说”,为判定AIGC版权提供新框架。
该框架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各要件的举证责任与判断标准。
精华内容
要厘清AIGC的版权迷雾,必须穿透表象,回归到著作权诞生的根本源头——“创作行为”。本文构建了一套全新的分析框架,以应对这一挑战。
“独创性”的困境
当前,判定AIGC能否受著作权保护的主流路径,是审视其是否具备“独创性”。这种以客体为中心的界权主义,在实践中显得力不从心。它不仅难以高效地对AIGC的可版权性作出判断,也未能为相关法律知识的增长提供有效增量。要走出这一困境,需要转换思路,将目光从“作品”本身转移到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上来,从民法基础探寻著作权权利取得的根本依据。
何为“直接决定”?
有观点提出“直接产生说”,认为作品的表达性要素必须由人类自由意志直接决定,通过AI下达指令仅是间接影响,不构成创作行为。这一观点虽有一定实定法依据,但其解释方法存在明显局限。它是一种单向度的文义解释,忽略了法律的整体脉络和体系解释,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相悖,同时也缺乏比较法层面的支持和判例法上的证据。
创作必须可预见?
另一“创作预见说”主张,创作行为要求人类能预见并实质性控制最终表达。这一命题在逻辑上难以成立。首先,它未充分论证为何“可预见性”是创作行为的必要前提。其次,并非所有人类创作都是完全可预见的,创作过程中的随机性与灵感迸发,本身就充满了不确定性。从信息生产的角度看,创作是一个信息熵不断降低的坍缩过程,其结果具有高度随机性,这恰恰是创造力的体现,难以被精确预见。
创作行为五要件
为给AIGC版权判定提供更具包容性的理论工具,一种“创作行为五要件说”被提出。它将创作行为解构为五个规范要素:创作意图、创作构思、表达动作、表达结果和影响关系。
创作意图是指希望创作作品的主观打算;创作构思是在人脑中形成表达对象的思维加工过程;表达动作是利用工具将构思外化的行为;表达结果是指客观上形成了作品;影响关系则衡量前三者与表达结果之间的方向性共变。
法官如何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这套五要件说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创作意图可初步推定使用者具备,除非有相反证据。创作构思的举证责任在AIGC权利人,需证明其进行了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等智力投入。表达动作和表达结果的证明与普通案件无异。最关键的是“影响关系”的判定,法官需重点分析用户的提示词、参数设置等构思行为,与最终作品表达之间的关联程度。这里的“影响”不需达到“直接决定”的强度,更不要求必然具有“预见性”。
通过将AIGC可版权性争论的焦点从“作品”拉回到“创作行为”,本文构建了一个更具包容性和解释力的理论框架。这套“创作行为五要件说”不仅为当前的司法困境提供了清晰的解决方案,也为未来应对技术演进带来的新挑战奠定了坚实的民法基础。它是否能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共识,值得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