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条件
1、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原则上应以通知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
(三)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确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期限的起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四)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在于,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五)承诺的生效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在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诺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六)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七)对要约的变更
1、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八)承诺与迟到
1、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via:厚大法考 法姐讲法超话 #打卡法考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