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案落槌:简单罗列不受保护,独创性成确权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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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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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是默许授权这个视频可以被AI复制模仿(这个主要是解决AI视频版权问题的预设条款)//@水木丁:怎么被他人创作AI同款?//@楚惜刀://@亚尼大帝:什么?还好我不用抖音…//@狐疑吱吱吱://@琉琉塔-OyongyongO://@无纸格://@八桂庙://@胡羊番木瓜子人://@浮lo:呵呵 好恶心//@普洛斯米修:牛逼//@临水沉沙 :……从没用过抖音总之转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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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penAI计划推出Sora 2独立App,默认使用版权内容引发争议

4. vibe coding 至尊超级终极无敌指南 V114514 [汗] github.com/tukuaiai/vibe-coding-cn 本项目是一个与 AI 结对编程的终极工作流程,旨在帮助开发者丝滑地将想法变为现实。本指南详细介绍了从项目构思、技术选型、实施规划到具体开发、调试和扩展的全过程,强调以规划驱动和模块化为核心,避免让 AI 失控导致项目混乱。 核心理念: 规划就是一切。 谨慎让 AI 自主规划,否则你的代码库会变成一团无法管理的乱麻。 这个思想的核心是构建一个能够自我完善的 AI 系统。我们可以将其分解为以下步骤,以突出其递归的本质: 1. 定义核心角色: α-提示词 (生成器): 一个“母体”提示词,其唯一职责是生成其他提示词或技能。 Ω-提示词 (优化器): 另一个“母体”提示词,其唯一职责是优化其他提示词或技能。 2. 描述递归的生命周期: ·创生 (Bootstrap):用 AI 生成 α-提示词 和 Ω-提示词 的初始版本 (v1)。 ·自省与进化 (Self-Correction & Evolution):用 Ω-提示词 (v1) 去优化 α-提示词 (v1),得到一个更强大的 α-提示词 (v2)。 ·创造 (Generation):用进化后的 α-提示词 (v2) 去生成我们需要的所有目标提示词和技能。 ·循环与飞跃 (Recursive Loop):最关键的一步:将新生成的、更强大的产物(甚至包括新版本的 Ω-提示词)反馈给系统,再次用于优化 α-提示词,从而启动下一轮进化。 3. 终极目标: 通过这个永不停止的递归优化循环,系统在每一次迭代中都进行自我超越,无限逼近我们设定的理想状态。 #科技先锋官#

5. #案件速递# 【#教授被AI换声带货商家被判赔12万##用AI软件恶搞他人肖像侵权#】日前,一位大学教授发现,她的真实肖像与高度仿真的AI合成声音,被商家擅自用于带货。法院最终判决,此举构成对肖像权和声音权的侵犯。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向原告李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2万元。除此之外,还有人未经同意利用AI软件恶搞他人肖像,并散布丑化贬损性质的图片,这究竟是“技术恶搞”还是违法侵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此举构成多项人格权侵害。 央视财经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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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韩国立法严打盗版和黄牛#:盗版最高可判处七年监禁,倒卖门票最高处以 50 倍罚款韩国国会于 1 月 29 日通过多项法律修订案,全面打击盗版内容传播与演出体育赛事“黄牛”炒票行为。此次修法涉及《著作权法》《演出法》《国民体育振兴法》,旨在遏制政府所称“威胁韩国文化产业根基的两大顽疾”,并计划在法律生效后通过更强执法与平台责任机制加强治理。在版权保护方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引入“紧急网站屏蔽”机制:当侵权行为明确且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时,韩国文化部门可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立即屏蔽相关侵权网站,并首次将境外盗版网站纳入即时封禁范围。同时,新法强化了民事与刑事层面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或反复侵权的行为,法院可根据侵权意图、损害规模、侵权获利、持续时间与频率等因素,判处最高“ 5 倍于核定损失”的赔偿金。刑事处罚方面,其最高刑期由原先的 5 年提高至 7 年,罚金上限也从 5000 万韩元提高至 1 亿韩元(IT之家注:现汇率约合 48.1 万元人民币)。此外,韩国明确将“营利性”(包含以营利为目)分享盗版链接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据韩国政府估算,非法内容传播每年给该国造成超过 4 万亿韩元(现汇率约合 192.48 亿元人民币)的损失。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大部分条款将在公布后 6 个月生效,但“紧急网站屏蔽”措施将提前至 3 个月后实施;而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新法生效后的侵权行为。在票务领域,修订后的《演出法》与《国民体育振兴法》对门票倒卖实施更全面的禁止。新规不再仅针对使用自动化程序抢票的黄牛行为,而是将所有形式的倒卖行为纳入禁止范围。据介绍,由于此前司法部门以“使用抢票程序”作为定罪前提,导致其在无法证明“黄牛”使用了工具时难以追责。新法修订后,只要存在绕过或破坏公平购票流程的行为,且以转售牟利,或反复以高于票面价格出售门票获利的行为,都将构成违法。同时,新法还扩大了平台与售票方的责任,要求票务销售方及网络平台须采取技术手段规避“黄牛”行为。韩国政府表示,这一调整反映出对票务倒卖问题的判断已从“个体不当行为”转向“系统性分销问题”。新法规中的处罚措施包括最高达票面金额 50 倍的行政罚款、没收或追缴非法所得,并赋予指定举报机构更强的调查权限。对于拒不配合的票务方或平台,最高可处以 500 万韩元(现汇率约合 24060 元人民币)罚款。此外,韩国将引入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提供“黄牛”交易线索。政府估算,韩国票务黄牛市场规模每年超过 1000 亿韩元(现汇率约合 4.81 亿元人民币)。相关票务法律预计将在今年下半年正式实施。为配合落地,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计划建立公私协作工作组,并开展公众宣传活动以遏制倒卖行为。(IT之家)

10. 记得去年美国有过一个和AI、和版权有关的案子,当时很轰动。结果是法院判版权方败诉,AI公司胜诉。但其实法院在某种程度上认同AI公司“侵权”,只是“如果执行严格的版权保护,美国的AI行业将在和中国的竞争中处于下风”。 不管你同情哪一方,或者就像Tim在最近一期视频中表达的对于AI公司的某种“恐惧”,现实就是这样。大国博弈是主旋律,其他都只是配乐。 #迪士尼指控seedance侵权#

11. 好莱坞和迪士尼指控字节跳动Seedance 2.0在训练和生成视频时未经授权使用迪士尼版权角色(如漫威、星球大战IP),构成大规模侵权。侵权边界界定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法只保护独创性表达,不保护思想、技术方案等功能性要素。AI生成内容若与受保护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侵权,但技术实现思路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迪士尼指控Seedance侵权#

12. Anthropic 掏 15 亿美元和解 AI 版权官司 ,刘慈欣也能分到 150 万人民币?

13. 注意!春节不要乱发这种视频,有风险近日,短视频平台上一些以“拜年祝福”为名的AI视频火了,众多明星艺人在AI的加持下“齐聚一堂”,拱手拜年,好不热闹。无独有偶,AI周星驰经典电影片段的视频引发大量关注,不少人跟风参与其中,网民惊呼AI圆了自己“与星爷梦幻联动”的愿望。一些AI生成视频越来越逼真,形象、声音都能近乎完美复刻,甚至做到了“以假乱真”。由于传播范围大,流量可观,一些人通过AI生成明星视频获得大量关注后开启带货模式,获取了不菲收益。周星驰经纪人发文质疑:“想问一下这些属于侵权吗?相信创作者应该已经盈利,而某平台是不是都放任不管,提供给用户生成发布?”记者梳理发现,上述现象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主要涉及侵犯肖像权、著作权,以及平台责任等方面。1、AI生成明星视频,是否侵犯明星本人肖像权呢?明星往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形象、声音也具有较高的识别性,更容易在网络上传播。AI根据指令生成视频,往往会伴随着对明星形象、声音的使用。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但需是以非营利为目的。这也意味着,在未经明星艺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用于AI生成视频,以获取流量或者牟取利益,都是对其肖像权的侵害。此外,公民的“声音权”也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通过AI技术对他人的声音进行“克隆”,用于视频制作、传播并获利,也可能构成侵权。2、AI生成电影片段进行传播,侵犯著作权么?打开短视频平台,随处可见通过AI拼接成的电影片段,比如“西北锤王大战灭霸”“周星驰对战李小龙”等被大量点击、传播。网民惊呼:“有意思,这是删减版(加强版)吧!”这种“爆改”电影片段虽然有创意,但潜在的侵权风险值得警惕。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如果AI生成视频直接提取或高度模仿电影的经典场景等独创性表达,或“魔改”电影片段,会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行为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3、短视频平台用户通过AI生成视频造成侵权,平台要承担责任么?短视频平台对平台用户行为负有审查义务,平台用户发布AI生成的侵权视频,并造成大量传播,往往伴随着平台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意味着,平台若未对侵权的AI生成侵权视频片段采取拦截等措施,则应承担相应责任。via:中国普法 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14. #豆包手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如果我授权一个 AI 操作我的手机,那 App 有权利拒绝吗?目前来说,App 拒绝 AI 代理操作是合法的。因为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自动化访问」或「非官方客户端操作」,用户点击同意即受约束。而且《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要求平台保障账户安全。AI 模拟点击绕过了人机验证,无法与黑产(水军、爬虫)有效区分,平台以风控为由拦截,属于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这种限制也不算霸王条款,因为它没剥夺用户核心权利,只是限定了接入方式(必须本人亲自操作),且具备维护数据安全的合理性。但是如果微信、支付宝等平台未来推出了自家的 AI 助手,允许其操作 App,却依然以安全为由封禁第三方 AI,这就构成了「自我优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来 AI 代理的访问权可能被视为一种必须开放的「基础设施」,那就是必须开放了。期待后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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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AI提示词侵权难维权。AI提示词被抄袭能告侵权吗?上海首例AI提示词侵权案判了,答案颠覆认知。 2022年某美术公司写了6组AI提示词,包含画作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内容,用国外平台生成图片后商用。该平台会自动公开用户提示词,后续公司发现有人用了一模一样的提示词。 尽管提示词完全一样,但AI生成的图片确实不同,无法告作品侵权。公司转而起诉对方侵犯提示词著作权,结果法院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核心原因在于AI提示词虽列了元素,却是常规表达,没体现独特审美或艺术判断,只是简单罗列,属于思想层面的创作构思,而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因此提示词不算受保护的作品。 这事给用AI创作的朋友提了个醒,别以为写好提示词就万事大吉,它本身可能不受著作权保护,易被抄袭。想保护AI创作成果,重点应放在生成后的作品上,比如对生成的图片、文字做二次加工,加入自己的创意和表达,让成品满足独创性要求,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法律科普#知识产权#AI创作

67. 提示词是否属于作品?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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