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麦段子的版权之争:原创保护与合理使用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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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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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参考来源

1. 郭敬明《月鳞绮纪》疑似抄袭日漫《翼·年代记》:内娱的耻辱柱 #月鳞绮纪 #翼年代记 #秀才侃娱乐

2. #别人用了我的ai提示词算侵权吗# AI提示词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享有著作权——当它具有文学独创性、体现了作者独特的语言选择和艺术表达时,可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但对于大多数日常使用的、简单罗列式的提示词,法律倾向于将其认定为不受保护的“思想”而非“表达”。更关键的是,提示词享有著作权≠用户对AI生成物享有著作权。后者需要满足更高的“人类控制力”或“实质性参与”标准——而这正是当前法律实践中最具争议、也最需关注的前沿问题。#跨界破圈热点共创#

3. #案件速递# 【#离职老师抄前机构教材被判赔3万#】近日,江苏昆山法院公布一起书法教材著作权侵权案例。小孙开设了一家书法培训中心,自创了一套练字教材,并于2022年正式出版。小韩曾在该机构担任书法老师,离职后自行创办了书法培训中心,也编写了一套练字教材。小孙发现,小韩编写的教材与自己出版的教材存在大量雷同,认为小韩侵害了自身著作权,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定,原创教材在素材取舍、内容排布上具备独创性,属于受保护的汇编作品。结合任职接触条件与内容高度近似事实,判定小韩侵犯孙某教材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最终,法院判令小韩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南京零距离 http://t.cn/AXxuyf5S

4. 【#央视揭AI仿声乱象##1秒音频就能让声音被偷走#】从配音演员的声线被公然盗用,到名人的声音被随意克隆,AI声音侵权乱象频发。那么,目前AI技术克隆声音的门槛究竟有多低呢?在网络安全专家的实验室,记者亲身体验了一次AI克隆声音的全过程。实验中,记者尝试录制了一句话的音频作为声音克隆的素材。网络安全专家随意截取了其中1秒钟音频作为克隆样本,仅仅几秒钟后,记者的克隆声音就朗读出了一段从未录制过的文字。 (央视网)http://t.cn/AXMqQJsx

5. 【#抖音副总裁称AI侵权无举报难判断#】#抖音副总裁回应AI视频侵权#4月23日,抖音副总裁@抖音集团李亮 转发@抖音黑板板 《抖音关于AI生成不当内容及侵犯他人权益的治理公告》,并配文“当前行业仍普遍面临AI生成内容判断难、识别能力不足等难题。平台会持续投入,也希望大家可以理性运用AI技术,抵制AI不当内容与侵权行为。另外,一些违规或者侵权形式,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举报,平台是很难判断的,后续我们也将开放更多监督与举报入口,如发现违规内容,欢迎大家积极参与举报。”(李亮微博)

6. #豫法聚焦#【#检察日报评热播剧上线即被泄露剧情# 不法传播链必须斩断】#正义锐评# 近日,热播剧《逐玉》被曝全集40集片源大规模泄露,盗版资源远超平台当前更新进度。盗版猖獗,挑衅的是法律底线,践踏的是创作者心血,破坏的是影视行业良性发展生态,必须严肃惩处、坚决抵制。针对盗版行为,给予侵权者严厉刑罚,要求其付出应有赔偿,是打击盗版最直接的方法。“中间商”购买盗版再销售、向不特定公众传播,同样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情节严重也可能触犯刑法。 《逐玉》难逃“上线即泄露”魔咒,不法传播链必须斩断

7. 【律师称#演唱会翻唱他人作品必须取得许可##商业改编演唱需事前取得词曲双重授权#】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发文称,自己曾拒绝歌手单依纯的版权邀约,但单依纯仍在28日深圳演唱会上强行侵权演唱其作品《李白》。由此引发对于歌手演唱会翻唱未获授权歌曲是否侵权的讨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他人作品时,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行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之外,若现场录制、转播演出画面,还会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擅自改动旋律、歌词,还会侵害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单纯改编演唱不能作为合法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判断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边界,需严格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看使用性质,演唱会以售票营利、商业宣传为目的,不属于个人学习、公益免费表演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第二,看改动程度,仅调整编曲、音效、节奏的细微调整,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新作品,若深度篡改旋律、曲解歌词立意,还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三,看市场影响,改编演唱直接替代原版商业价值、瓜分版权收益,直接超出边界。只有无营利、无公开传播、标注原作者信息且不损害原作合法权益的极小范围使用,才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商业改编演唱始终需要事前取得词曲双重授权。艺人以“不知情”或“版权由主办方审核”为由,不能绝对免除其个人法律责任,最终是否担责取决于其主观过错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办方作为组织者,是首要、法定的责任主体,负有全面的版权审核、申请授权义务。而艺人作为表演者,是直接实施表演行为的侵权行为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艺人明知或者应知无授权仍强行表演,即在法律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责任,而构成共同侵权。另外,艺人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著作权权利人。(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视频 范琳松) 法姐讲法 法治日报的微博视频

8. #阴阳师回应被抄袭# 硬气维权!5 月 8 日,阴阳师官方正式回应白童子被抄袭事件:已委托法务启动法律维权、完成取证,坚决守护 10 年原创 IP 与式神尊严!感谢全体痒痒鼠齐心发声,官方与玩家并肩,对抄袭零容忍!5 月 13 日登录领羁绊礼:白童子动态头像 + 皮肤自选 + SSR 碎片!守护崽崽计划拒绝抄袭尊重原创!

9. #多名被AI偷声音配音演员发声#商用侵权已成重灾区侵权内容集中在网络短剧、付费AI配音模型、短视频商业推广等领域。大量AI短剧直接使用克隆的演员声线完成全片配音,其中不乏播放量破亿的热门作品;更有侵权者将克隆音色打包成付费AI模型,在平台公开售卖,直接用他人声音牟利。有配音演员遭遇合作伙伴因可免费使用相似AI声音,直接取消了已约定的商单,生计受到直接冲击。2. 侵权手段隐蔽且难以遏制目前AI声音克隆技术仅需1秒有效音频即可完成训练,配音演员根本无从知晓自己的声音素材何时被采集、被谁使用、流向了哪里。更有侵权者采用“洗声”手段,将多位演员的声线拼接融合在同一个角色中,以此规避侵权认定;大量侵权内容被举报下架后,仅需更换账号、修改片名就能重新上线,形成“打游击”的恶性循环。3. 艺术价值与法律风险双重受损季冠霖等演员表示,AI仿声只能复刻音色,无法传递表演中的情感流动,无序滥用直接消解了配音行业的艺术价值,拉低行业水准。同时,演员还可能因AI仿声制作的虚假宣传、违规内容,承担不必要的名誉风险与法律连带责任。三、维权的现实困境与法律依据尽管配音演员集体维权的态度坚决,但实操中仍面临多重维权难题:• 追责难:侵权主体分散、隐蔽,大量侵权账号背后是未成年人,导致诉讼流程受阻。张珈铭为维权已投入近10万元搜集证据,至今无一例起诉成功;更有侵权者面对演员的沟通时,直接嚣张回复“起诉我”。• 认定难:声音的非视觉特性,导致侵权行为更难被公众察觉;对于“多声线融合”的洗声行为,平台审核与司法实践中,对相似度、可识别性的界定仍存在实操难点。• 惩戒力度弱:多数平台对侵权内容仅做下架处理,对侵权账号的处罚力度极低,无法形成有效震慑,侵权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多名被ai偷声音配音演员发声

10. 木炭“易燃”也算产品缺陷?木炭在运输途中突发火情保险公司以“货物自身缺陷”为由拒绝赔偿投保人当场傻眼木炭“易燃”也算产品缺陷?基本案情马某为运输木炭,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某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车辆尾部起火,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6244元。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木炭具有自燃特性,燃点低、易氧化放热,马某的损失系因木炭运输中蓄热自燃所致,属于“保险货物本身缺陷”的物理表现,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不应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货物损失36244元。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范围包括因火灾造成的损失,马某提交的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可证明火灾意外事故的发生,并产生相应的损失。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认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需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属于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货物本身缺陷作为免责事由,但自燃不能等同于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案涉保险标的木炭属于可燃物,具有易燃性,这是木炭的本身属性,不能视为产品缺陷,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案涉木炭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不能证明保险事故系免责事由导致,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货物损失。法官说法免责条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投保人已提交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等相关证据证实火灾意外事故的发生,且产生相应损失,已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免责事由,因免责事由属于格式条款,再由保险公司对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何理解产品的自身缺陷?案涉保险标的木炭属于可燃物,具有易燃性,这是货物本身属性,而缺陷是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货物本身属性不能视为产品缺陷。若要证明本案存在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提交案涉木炭不符合质量标准,存在不合理的人身危险等证据,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交。本案保险单已载明保险标的为33吨木炭,投保人已将保险标的如实告知,保险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接受投保时予以审核,不应在接受投保后又将货物本身属性解释为产品缺陷进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via:豫法阳光

11. 【律师解读:#泄露逐玉可判刑10年#】3月20日,演员@张凌赫z @田曦薇 主演的《逐玉》正在热播。#律师解读逐玉遭泄露# @网剧逐玉 被曝出全集40集片源大规模泄露,盗版资源远超平台当前30集的更新进度,引发剧迷对版权保护质疑。#逐玉 泄露# 泄露与传播行为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对此,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娱乐法李振武 解读:对于网络传播行为,任何个人或账号上传、分享盗版资源链接,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同样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如果泄露和传播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象新闻的微博视频

12. AI 技术日新月异,侵权乱象层出不穷。 换脸、盗声、仿冒侵权,这是新技术发展带来的副作用,是全行业的共同挑战! 这需要包括抖音在内的所有平台,正视 AI 治理的复杂性,一边技术升级,一边完善规则与举报机制,才是行业长久解法。 #抖音整治AI生成不当内容#//@抖音集团李亮:当前行业仍普遍面临AI生成内容判断难、识别能力不足等难题。平台会持续投入,也希望大家可以理性运用AI技术,抵制AI不当内容与侵权行为。另外,一些违规或者侵权形式,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举报,平台是很难判断的,后续我们也将开放更多监督与举报入口,如发现违规内容,欢迎大家积极参与举报。

13. 新喜剧人上桌了,然后呢?

14. 「同事.skill」爆火,工作经验、业务方法论会被AI轻易「窃取」吗?如因此被解雇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15. 贾浅浅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其父贾平凹,个别段落时隔 20 年「张冠李戴」重新发表,怎么回事?是否构成抄袭?

16. 【#配音演员集体呼吁抵制AI侵权#】#AI配音侵权标注非商用也不能免责# 连日来,@谷江山729 @边江de围脖 @吕艳婷和吕老师 @大鲲er @NAOKI煦 等数十名配音演员集体发声,呼吁抵制AI配音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是配音演员安身立命之根本,也是承载个人人格标识的重要载体。未经授权的使用,既是违法行为,也是对配音演员劳动成果的极大不尊重。上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孔云飞表示,判断AI合成声音是否构成侵权,重要的是“可识别性”,即AI所生产的声音能否被公众识别为特定的人。如果AI服务提供者未经声音权利人同意,将该权利人的声音放在平台上供人使用、生成各类音频、视频,那么AI服务提供者就构成侵权;如果AI服务使用者将这些音频、视频进行复制、使用,则使用者也构成侵权。此外,即使侵权内容标注“学习交流”“非商用”,同样不能免责。

17. 【买断后画师能否发表稿件普法】发表权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义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原文)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一次性用尽的特点。(解释)发表权是一次性行使的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即视为发表权已经行使,此后不存在再次发表的问题。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发表权与作者的身份相关联,不能像财产权那样进行转让。(解释)财产权转让与发表权的关系在实践中,虽然著作权财产权可以转让,但发表权并不随之转移:推定行使情形:当作者转让著作财产权时,司法实践中通常推定作者已经行使了发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发表权被转让或放弃许可使用推定:作者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作品,或转让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时,推定作者同意发表,但这属于法律推定的发表权行使,而非转让合同约定:如果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人可以发表作品,则视为作者授权发表,但这仍然是发表权的行使授权,而非权利本身的转让买断通常是视为买断画作财产权,因为人身权不可买卖。在米画师“画师的权利与义务”条款B中已规定,若无另外约定,企划方拥有全部财产权。而在司法实践中全部财产权转让则视为发表权已被作者行使。而在稿件交易中通常企划方被许可使用作品,而买断通常要交付原件,同样可以推断发表权已行使。在条款H中也已明确指出,画师行使人身权需要和企划方事先协商,并遵守企划方的要求。无论从哪个方面来推断,无额外约定时,画师的发表权在转让财产权,发出原件,或者授权甲方公开的时候就已经完成了对它的使用,此后的一切权利纠纷均不涉及这项“一次性使用”的权利。更何况发表权的行使通常与财产权密切相关,因为具体的传播方式都涉及财产权。所以画师扯着我有发表权,发表权不可转让,作者随时可以发表来发表买断作品完全是法盲的侵权行为。更何况人身权就算尚未行使,它的行使也需要经过企划方同意。119944

18. 创意能否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19. 【严正警告】某婚庆公司,你涉嫌抄袭我的婚礼专利设计我是婚礼原创设计的版权所有人,我的婚礼设计已依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近日我惊悉,某婚庆公司未经本人任何形式的授权,公然抄袭本人的婚礼设计核心视觉体系,甚至将抄袭内容“融入AI”进行二次商业生成和使用。鉴于已严重影响我的合法权益,现正式严正声明: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人在此郑重警告此婚庆公司,立即停止一切未经许可使用、复制、展览、改编、生成及二次传播本人专利婚礼设计内容的行为,并立即在所有相关社交媒体、商业宣传、AI生成物料中全面下架所有涉及侵权的图片、文案、视频及任何衍生作品。二、侵权事实清晰,AI融入不是免责理由依据我国《专利法》第64条第2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你公司擅自抄袭本人婚礼设计的整体视觉构思、结构布局、核心元素搭配及细节组合表达,且在未获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这些受法律保护的独创设计融入AI工具生成衍生内容,已构成对本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侵害。此外,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你公司涉嫌同时侵犯了本人作品的著作权。AI只是技术工具,不是抄袭的挡箭牌,更不是侵权行为的合法外衣。我十分爱惜我的婚礼,若有任何机构,公司,个人,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对我的婚礼原创设计造成了侵权,我绝不会手软。也希望某些ai培训机构,婚庆公司爱惜自己的羽毛,我的婚礼不是你的素材库,我也有时间,金钱与精力与你们死磕到底。

20. 最近AI生成的“脱口秀美女演员”视频火得很快,本质上是技术能力和流量逻辑叠加的结果。模型能把外貌、语音和节奏打包成一个稳定输出,成本低、效率高,平台也乐于分发这类容易被点击的内容。这些视频看似有观点,其实多是对已有段子的重组和风格模仿,信息密度不高,但情绪抓得准,所以传播效果好。观众在笑点上被精准击中,却很难记住具体内容,这和真正优秀的脱口秀有差距。对创作者来说,这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当工具,用来打磨节奏、测试段子,但如果直接依赖生成内容,很容易陷入同质化,最后只剩下“好看”和“顺耳”,没有个人表达。对平台来说,审核压力会更大,尤其是肖像、声音和版权边界,需要更清晰的规则。这波热度大概率会回落,原因很简单,新鲜感消退后,观众还是会回到“谁更有表达”的问题上。技术能放大能力,也会放大空洞。真正能留下来的,还是那些有生活经验、有判断力的人。AI可以帮忙写,但不能替你说话。 科技怪咖的微博视频

21. 2026年4月5日,易烊千玺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指出某平台多部AI生成剧集未经授权盗用其肖像及声音用于商业牟利,已启动法律程序追究侵权责任。

22. #魏建军就海报抄袭道歉#魏牌V9X代言海报抄袭风波,官方快速定调:承认抄袭、下架素材、董事长亲自致歉、承担全部责任。魏建军明确表示,海报确系抄袭,无任何辩解;向路虎、原创设计师及网友致歉,本人与长城承担全部法律与经济责任,自认代言人审核把关不严,将从流程与管理上彻底整改。从网友曝光对比图到董事长出面道歉,全程不到24小时,态度干脆、不甩锅、不拖延。对自主品牌而言,高端化始于原创,底线不容失守。知错即改、严管流程,才是对品牌与用户真正负责。 新车部落的微博视频

23. #吴向飞喊话李荣浩道歉##李荣浩4连质问单依纯##吴向飞再发声# 🔥 版权风波连环反转 - 李荣浩刚就单依纯侵权一事强硬发声,强调版权不容侵犯- 作词人吴向飞随即公开喊话,要求李荣浩为未经授权演唱《路一直都在》道歉并补付版权费- 李荣浩火速回应,要求对方提供具体演唱场次、场景及证据,否认在个人商业演出中演唱过该作品- 事件迅速发酵,全网热议“版权双标”,舆论彻底反转 🧐 吴向飞喊话核心 既然李荣浩要求他人严格遵守版权规则,自己也应一视同仁,未经授权演唱他人作品理应公开道歉 🔍 争议核心梳理 1. 演唱场景存疑:吴向飞指控公开演唱,李荣浩否认个人商业性质演出2. 举证责任争议:吴向飞暂未提供具体视频、时间等实锤证据3. 双重标准讨论:网友热议维权是否应统一标准,不能严于律人宽于待己 📌 关键背景信息 - 吴向飞为资深作词人,长期专注音乐版权维权,并非临时蹭热度- 李荣浩回应逻辑清晰,主动要求举证并承诺查实后愿意担责道歉- 目前双方仍处于对峙状态,暂无更多实证曝光 💬 全网舆论现状 - 支持吴向飞:版权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搞双重标准- 支持李荣浩:指控需要证据,空口喊话不构成合理维权- 行业观点:此次事件再次暴露乐坛版权乱象,授权与商用界定急需更明确规范

24. 跑得快的综艺公司,已经用AI“手搓大片”了

25. 回复@齐鲁闵大白: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就纯主观是吧,你的底线立场是对的,到你的判断认知有问题,而且逻辑上存在绝对的一刀切,我不想浪费时间跟你这样的争辩。因为我原话没有说“抄400字不算抄”,而是区分了“学术不规范(引用瑕疵)”和“严重学术不端(抄袭)”两个层级。分不清定性和定量别评论我微博//@齐鲁闵大白:没抄核心论点、没抄结构,我认为书法论文那个属于引用不规范、未标注来源,是学术不规范够不上抄袭,而且对象是她爸——不同意这种“只要抄的不多就不算抄袭”的观点,对抄袭的容忍度放的这么宽,本身就是对抄袭行为的绥靖,总共才5800,抄400都不算抄?抄100字也算抄。

26. 上海一公司发现他人使用相同提示词生成高度相似画作,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这算侵权吗?

27. 其实要我说,杜撰神将段子的,才是真的粟黑

28. 贾平凹女儿贾浅浅被指涉嫌论文抄袭,西北大学称已启动调查程序,如查实抄袭,贾浅浅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29. 【律师:#提供逐玉盗版种子网盘链接也违法#】#泄露逐玉片源面临什么后果#21日,由@张凌赫z @田曦薇 等出演的《逐玉》盗版全集疑似流出,22日,剧方和平台联合发布声明抵制盗版,将严查来源并维权。据@娱乐法李振武 律师介绍,此次事件中,无论是最初泄露片源的行为,还是后续在社交平台传播盗版链接、提供下载的行为,均落入了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对泄漏源头者,将未公开的全集内容擅自复制并传播出去,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若泄露者系剧组内部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合作方,其行为还可能违反保密协议,构成违约,甚至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而对于网络传播行为,任何个人或账号上传、分享盗版资源链接,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同样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即便只是提供“种子”或网盘链接,其法律性质与上传资源本身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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