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乌苏啤酒赢得商标纠纷案,“鸟苏”被判赔208万
近日,乌苏啤酒起诉的商标侵权案在南京中院审结,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的赔偿请求,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乌苏啤酒因其商标和包装被“鸟苏啤酒”模仿,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08万元。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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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是一家以啤酒闻名全国的企业,其“乌苏”商标和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国内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被网友戏称“夺命大乌苏”。
“鸟苏啤酒”是一家成立于2020年8月的企业,其“鸟苏”字号和商标与乌苏啤酒公司的高度近似,其生产和销售的红罐装“鸟苏啤酒”与乌苏啤酒的包装也极为相似。乌苏认为“鸟苏啤酒”是在“搭便车”攀附其品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向南京中院起诉,要求“鸟苏啤酒”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08万元。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和包装与乌苏啤酒的注册商标和包装装潢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鸟苏啤酒”辩称其使用的商标是其申请注册的,但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权利取得缺乏正当性。南京中院判决“鸟苏啤酒”停止侵权,赔偿乌苏啤酒公司208万元。“鸟苏啤酒”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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