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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妈

山东高院:齐河县金某商行销售去除外包装盒水晶剑南春白酒行为并不会降低或贬损某公司及其商品的品牌价值,亦不会破坏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

源自公众号:洪二律师

01-19 13:51

销售去除外包装的正品白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山东高院的一则再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该判决认定,只要瓶身标识完整,不影响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销售‘光瓶’正品白酒就不构成侵权,这对商家经营和消费者权益均有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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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高院再审撤销原判,认定拆盒销售正品白酒不侵权。

  • 判决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 法院认为,瓶身商标、厂家信息及防伪码完好,识别功能未受损。

  • 只要不破坏商标识别功能,单纯去外包装不构成对品牌价值的贬损。

  • 此案为商家处理临期或促销产品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山东高院:齐河县金某商行销售去除外包装盒水晶剑南春白酒行为并不会降低或贬损某公司及其商品的品牌价值,亦不会破坏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精华内容

商标侵权的边界在哪里?这起关于‘光瓶’剑南春的案件,通过终审判决清晰地界定了商标功能与商业行为之间的关系。

案件缘起

四川绵竹某厂有限公司(剑南春生产商)起诉齐河县金某商行,称其销售去除外包装盒的‘水晶剑南春’白酒,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该主张,认为破坏外包装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故构成侵权。商行不服,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希望推翻此判决。

争议焦点

再审的焦点问题非常明确:销售去除了外包装盒的正品白酒,究竟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指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原告方认为,该行为破坏了其立体商标的完整性,损害了商标的品质保障与信誉承载功能。而被告方则坚称,其销售的酒品为正品,并未误导消费者。

高院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不同的视角。法院首先指出,本案的销售行为并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的侵权行为。

其次,也是最关键的,法院认为判断侵权与否的核心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在本案中,虽然外包装盒被去除,但酒瓶本身完好无损,瓶身清晰贴有‘剑南春’文字商标、生产厂家名称,且防伪二维码和标签完整无缺。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识别商品来源,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

功能辨析

法院进一步阐述了商标的功能。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是以其识别来源功能为前提的。既然本案中销售‘光瓶’白酒的行为并未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那么其质量保证功能自然也未受损。因此,这种行为不会降低或贬损剑南春的品牌价值。这一裁定厘清了商标保护的本质,即保护的是商品来源的清晰性,而非商品包装形式的一成不变。

此判决为类似商业纠纷提供了重要判例,明确了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对于商家而言,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促销和销售有了更清晰的指引。未来,类似的‘去包装化’销售是否会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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