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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妈

撞坏5颗牙,索赔40年换牙费获法院支持

源自新浪微博:达州司法

02-15 13:15

一场交通事故导致五颗牙齿损毁,伤者能否主张未来40年的换牙费用?这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支持了该项索赔,并将其纳入残疾辅助器具费。此举不仅维护了受害者权益,也为处理类似后续治疗费用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实质解纷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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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致五颗牙齿损坏,伤者索赔40年换牙费。

  • 法院将义齿费用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而非医疗费。

  • 判决支持一次性赔偿未来必然发生的费用,避免反复诉讼。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机动车主责方承担80%赔偿责任。

  • 最终,保险公司与司机共同赔偿近14万元。

撞坏5颗牙,索赔40年换牙费获法院支持精华内容

这场官司的焦点,在于未来40年的换牙费是否该一次性赔清。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清晰的法理依据。

索赔争议

事故造成隋某五颗牙齿严重损坏,其主张按人均寿命计算40年的义齿配置费用。肇事司机戴某辩称应以一次为限,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保险公司则主张此项费用属于医疗费,应在1.8万元的限额内理赔。双方对费用的性质、赔偿方式产生了巨大分歧,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牙齿损伤具有不可逆性,配置固定义齿是为了弥补功能缺陷,其性质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该认定至关重要,因为它将费用从限额较低的医疗费,转移到了赔偿限额更高的伤残赔偿项下。这为支持长期费用诉求奠定了法律基础。

判决结果

依据地方法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主责时,机动车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在支持40年义齿费用后,核定总损失为17.23万余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先在责任限额内赔偿9.96万余元,剩余部分由戴某按80%比例赔偿,扣除已垫付款项后还需支付4.02万余元。

实质解纷

主审法官指出,让受害人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起诉的传统做法,会增加诉累和执行风险。本案打破常规,对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予以一次性解决,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的要求。这一判决不仅最大程度保护了受害者,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范例。

此案的判决为器官修复的后续费用索赔提供了新思路,强调了司法应追求实质公正。面对长期的后续治疗需求,一次性裁决或将成为更优选择。这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司法实践,你是否认同呢?

精选参考来源

事故撞坏五颗牙,索赔40年换牙费能否获得支持?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不仅撞坏了90后年轻人隋某的五颗牙齿,还造成其身体多处骨折。出院后隋某要求赔偿,并主张未来40年的配置固定义齿费用,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给出了答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近14万元。交通肇事撞坏五颗牙  2023年6月13日上午,戴某驾驶一客车(已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20万元,期限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沿大庆某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新某小区西门处,在向东左转弯时与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隋某五颗牙齿严重损坏等后果。后经事故责任认定,戴某负主要责任。  隋某住院治疗117天,出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腰部损伤、牙震荡、胫后神经损伤等,医嘱载明: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避免延误病情。2024年7月,因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又住院10天。两次住院共花费7.01万余元,其中戴某支付1.8万元。  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隋某遂将戴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五颗牙齿终生配置固定义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7万余元。赔偿争执针尖对锋芒  伤情鉴定意见:隋某未构成伤残等级;治疗终结时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分别为6个月、210日、150日、60日;支持配置固定义齿,最高额300元/颗,最低使用年限5年。  诉中,双方对护理期限、误工期以及补助标准等项目争议较大,特别对义齿修复费用的性质、应否一次性赔偿以及赔偿比例等问题,更是针尖对锋芒。  隋某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五颗牙齿损坏,致口腔功能明显丧失,其为恢复该功能而配置必要固定义齿费用,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范畴。其34岁,按全省人均寿命75岁计算,其主张40年义齿更换费是合理的,且系将来必然要发生的费用。  戴某辩称,义齿修复保护应以一次为限,其他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诉。保险公司认为牙齿修复费用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内理赔。更换义齿费用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戴某负主要责任。戴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于隋某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再由戴某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在责任划分方面,被告戴某虽主张其担70%责任,但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戴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未来40年配置固定义齿费,法院认为,牙齿损伤具有不可逆性,配置固定义齿是为了弥补口腔功能缺陷,其性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纳入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鉴于牙齿修复器具必然存在使用损耗,需定期更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经计算,隋某各项损失共计为17.23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9.96万余元;超出部分,由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事故后已垫付的1.8万余元医药费,戴某还需赔偿4.02万余元。一次性保护实质解纷  主审法官表示,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裁判,应兼顾法律适用与实质公正,特别是处理因事故造成器官功能丧失,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而产生的必要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司法实务中应当考虑如何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与提高诉讼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当前,司法审判中,普遍存在让受害人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此种做法不可取,因为其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及诉讼执行风险,还可能面临因超过最长诉讼时效而丧失实体权利的风险,且另行起诉亦与最高法院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相悖。  本案本着实质解纷的原则,打破常规进行裁判,明确结合权利人主张且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予以一次性解决,并纳入“残疾辅助器具费”理赔范围,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同一损害事实反复诉讼,既减轻了群众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法治达州#法治达州# via: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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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撞坏五颗牙,索赔40年换牙费能否获得支持?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不仅撞坏了90后年轻人隋某的五颗牙齿,还造成其身体多处骨折。出院后隋某要求赔偿,并主张未来40年的配置固定义齿费用,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给出了答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近14万元。交通肇事撞坏五颗牙  2023年6月13日上午,戴某驾驶一客车(已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20万元,期限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沿大庆某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新某小区西门处,在向东左转弯时与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隋某五颗牙齿严重损坏等后果。后经事故责任认定,戴某负主要责任。  隋某住院治疗117天,出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腰部损伤、牙震荡、胫后神经损伤等,医嘱载明: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避免延误病情。2024年7月,因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又住院10天。两次住院共花费7.01万余元,其中戴某支付1.8万元。  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隋某遂将戴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五颗牙齿终生配置固定义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7万余元。赔偿争执针尖对锋芒  伤情鉴定意见:隋某未构成伤残等级;治疗终结时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分别为6个月、210日、150日、60日;支持配置固定义齿,最高额300元/颗,最低使用年限5年。  诉中,双方对护理期限、误工期以及补助标准等项目争议较大,特别对义齿修复费用的性质、应否一次性赔偿以及赔偿比例等问题,更是针尖对锋芒。  隋某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五颗牙齿损坏,致口腔功能明显丧失,其为恢复该功能而配置必要固定义齿费用,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范畴。其34岁,按全省人均寿命75岁计算,其主张40年义齿更换费是合理的,且系将来必然要发生的费用。  戴某辩称,义齿修复保护应以一次为限,其他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诉。保险公司认为牙齿修复费用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内理赔。更换义齿费用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戴某负主要责任。戴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于隋某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再由戴某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在责任划分方面,被告戴某虽主张其担70%责任,但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戴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未来40年配置固定义齿费,法院认为,牙齿损伤具有不可逆性,配置固定义齿是为了弥补口腔功能缺陷,其性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纳入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鉴于牙齿修复器具必然存在使用损耗,需定期更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经计算,隋某各项损失共计为17.23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9.96万余元;超出部分,由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事故后已垫付的1.8万余元医药费,戴某还需赔偿4.02万余元。一次性保护实质解纷  主审法官表示,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裁判,应兼顾法律适用与实质公正,特别是处理因事故造成器官功能丧失,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而产生的必要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司法实务中应当考虑如何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与提高诉讼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当前,司法审判中,普遍存在让受害人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此种做法不可取,因为其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及诉讼执行风险,还可能面临因超过最长诉讼时效而丧失实体权利的风险,且另行起诉亦与最高法院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相悖。  本案本着实质解纷的原则,打破常规进行裁判,明确结合权利人主张且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予以一次性解决,并纳入“残疾辅助器具费”理赔范围,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同一损害事实反复诉讼,既减轻了群众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法治达州#法治达州# via: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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