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芙兰“拆封不退”政策引争议:消费者合理验货权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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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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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鲁说事# 【#退货不能让消费者陷入自证清白困境#】“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被消费者亲切称为“后悔权”的制度,本是法律为消费者提供的保障,让人们在下单时多了一份安心与底气。可走进现实消费场景,消费者也有无奈的时候。电子产品刚拆封外包装,就被商家以“影响二次销售”拒之门外;生鲜商品明明存在质量瑕疵,却被“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一笔带过;定制服务尚未履约,商家却强行扣除手续费……记者走访发现,消费者时常遭遇商家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条款坚持“不退不换”。(全媒体记者 赵丽 见习记者 张嘉幸) 不能让消费者陷入“自证清白”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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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法聚焦# 【#男子4买4退同款手机被拒#】#摸摸党起诉要退货被法院驳回# 2024年3月,沈先生花12000多元网购了一部手机,收到货六天后,他以“手机太重、太厚”等为由,在平台提交退货申请被拒绝。在第4次退货遭拒后,沈先生继续使用这部手机一个多月,然后将平台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沈先生一方认为,既然商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就不应该拒绝自己的退货申请。而在商家看来,沈先生的情况并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原因是消费记录显示,他曾多次网购数码电子类产品并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沈先生在该电商平台通过12笔订单陆续购买了12部手机,并且全都在七天内申请了退货退款。值得注意的是,沈先生这次申请退货遭拒的手机,之前已经买过3次同款了,也都在七天内退了货。法院审理认为,沈先生作为数码产品爱好者,存在以把玩、体验为目的多次网购手机、激活使用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结合沈先生的购买目的、购买频率、退货次数,应当认定其反复购买并退货的行为有悖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设立初衷。沈先生反复购买并退货的行为有违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被告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也不利于和谐有序网络购物环境的营造,应对这种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最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先生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央视新闻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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