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架致人受伤该免责吗?184条好人法引全网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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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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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这事儿#无接触事故扶老人女生该不该担责# 太离谱了,老人汽车摔倒,两小孩好心扶起老人,却被交警判次责,并被家长索赔22万,这事两小孩不仅不应该担责,还应该被表彰奖励,乱处罚的交警应该被处分,讹人索赔的这家人,应该给两小孩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才合理,不然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热心帮人? 有人见义勇为帮人,导致自己受伤甚至死亡,却遇到白眼狼,得不到感谢表彰和回报,医药费都要自己垫付;有人因为见义勇为帮人,惹上一堆麻烦事儿,甚至有牢狱之灾;出手帮忙,却反被讹上,损失钱财、耽误正事儿等等。 政府、社会、企业,都应该建立见义勇为基金,物质+精神层面,重奖见义勇为者。 立法和执法上,也要尽可能减轻因为见义勇为者、乐于助人者因为帮助他人而带来的责任,甚至免除责任,降低见义勇为的成本。 对见义勇者,不仅要大力表彰,还要大力奖励奖金等实际的好处,更要落实责任豁免、因见义勇为受伤或死亡之后的物质补偿,不能只是口头夸赞但什么好处都没有,还要让见义勇为者自担风险责任,那只会导致人们越来越冷漠、不敢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者在帮人的时候,要惹上麻烦、要承担风险、要承担责任、有法律风险还有人身安全危险,还没啥好处、没啥回报,甚至连个感谢都没有,这样的环境谁还愿意见义勇为呢? 更不能对坏人太宽容,一定严惩作恶之人,才对得起别人的勇敢、挺身而出;还要要以罚款、记录诚信档案、支持被讹者索赔、甚至以敲诈勒索罪惩处等方式,严惩那些被别人帮了忙却反咬一口助人者的人,让这个社会的人都会感恩帮助自己的人,但不敢诬告、不敢乱讹人。 #初中生扶摔倒女子遭索赔22万将开庭#

21. 【#女子超市奔跑摔伤起诉索赔21万#,#女子超市奔跑摔伤残获赔3万#】近日,江苏的张女士带孙子逛超市,因手机遗忘在水果区,奔跑中在日化区滑倒,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遂起诉超市索赔21万余元,认为超市地滑且无警示。 超市辩称地面并不湿滑,还提供了事发时监控。法院审理认定,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对公共场所奔跑风险未尽注意义务,负主要责任;超市监控不完整,无法证明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瑕疵。最终判决张女士自行承担85%责任,超市承担15%责任,赔偿3万余元。@荔枝新闻 http://t.cn/AX5EIiVt

22. #案件速递# 【实习驯马师被马踢伤,法院:马术俱乐部和学校共担责】张同学在某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畜牧兽医专业运动马驯养与管理方向,经过两年的学习,学校安排张同学来到北京某马术俱乐部进行校外实习。一日,张同学牵马到马房过程中,马匹突然受惊向草坪奔跑,张同学手牵缰绳跟跑,后速度不及倒地,被马后蹄踢中腹部。经医院诊断为肝破裂、右肾破裂、四根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等。经鉴定,肝脏破裂缝合修复手术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右肾损伤行右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张同学实习期间,其本身的实习内容即为从事对马匹进行广义上的管理工作,张同学作为管理人在对涉案马匹的管理过程中发生了被马踢伤的事实,其并不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的侵害对象。朝阳区法院认为,某马术俱乐部为张同学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张同学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具有直接管理权,并负有相关的教育、培训义务,事发时张同学未穿戴任何牵马护具,未按规范方式牵马,某马术俱乐部未尽到相关管理、提醒的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故某马术俱乐部对于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和懈怠的过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校方,对于张同学的实习工作仍负有间接管理义务,校方对于实习学员管理的不规范之处,存在过错,故综合考虑到某学校无法直接支配张同学的工作,认定其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张同学作为实习生,其实践技能与协调能力尚处于培养阶段,其在牵马行为中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实习单位和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张同学对自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同学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合理损失,由某马术俱乐部赔偿57万余元,由某职业技术学院赔偿2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张同学已收到全部赔偿款。(黄硕 康迪) 人民法院报的微博视频

23. #男子欲行凶被扑倒受伤反索赔12万#【#路人拉架反遭索赔12万被驳回#,法院:属正当防卫】12月22日,@九派新闻 从上海宝山法院获悉:2023年10月,邱先生父亲在自家店铺门口与楚先生发生口角。双方争吵过程中,矛盾愈演愈烈,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邱先生见此情形,冲上前用拳头击打楚先生头部,随后又弯腰捡起地上的铁锤,意欲锤击楚先生。危急时刻,一旁路过劝架的全先生立刻将邱先生扑倒,并从身后将其抱住,导致邱先生手掌不慎被铁锤手柄硌伤。邱先生认为,全先生扑倒他的行为导致了他受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全先生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合计12万余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邱先生捡拾铁锤前正在拳击楚先生头部,此时其对楚先生突然升级的不法侵害已经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全先生及时将邱先生扑倒并控制,防卫的方式和程度也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因此对于造成邱先生握持铁锤的手掌被锤柄硌伤的情况,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九派新闻的微博视频

24. #案件速递# 【#冰场倒滑撞人致十级伤残# 法院判了】北京的王女士在一家室内冰场滑冰时,被倒滑的杜女士撞倒,导致十级伤残。杜女士认为王女士应“自甘风险”,但法院查看事发视频后,认定杜女士倒滑时未充分观察,存在重大过失,判决杜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冰场承担补充责任。 CCTV法治在线的微博视频

25. #初中生扶摔倒女子遭索赔22万将开庭##女儿扶人反被索赔22万母亲发声#这起“初中生扶人反遭索赔22万”事件,堪称现代版“农夫与蛇”,其荒谬之处不仅在于对善行的践踏,更在于法律认定上的匪夷所思。首先,必须质问交警的“次责”判定逻辑何在?若因“犹豫”或“在场”就需担责,那围观者岂不人人自危?这无异于宣告:冷漠是安全的,热心是风险的。这种和稀泥式的定责,是对基本因果关系和公平正义的嘲弄。其次,涉事女子的索赔行为,将“谁受伤谁有理”的歪理演绎到极致。自己驾驶不慎摔倒,却要将责任转嫁给前来扶助的未成年人,索赔22万的动机令人不齿。这不仅是在讹诈金钱,更是在扼杀社会本已脆弱的信任。最后,此案必须成为一堂全社会关注的法治课。法庭即将开庭,我们期待判决能明确划清善意救助与法律责任的边界,给那两位因善举而留下心理阴影的孩子一个坚定的支持,更给社会一个清晰信号:法律必须保护好人,而非纵容恶行。

26. #小洛熙事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我国医疗纠纷中性质最严重、后果最恶劣的等级。它的核心定义是: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相关责任方(医院和医务人员)将面临最严厉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27. 旅客在火车站摔伤,起诉车站索赔4万余元……大包小包,步履匆匆目的地近在眼前扶梯、直梯和楼梯到底该选哪个?旅客出站途中摔倒起诉车站安保失责  2024年6月,王悦(化名)与同伴乘坐动车到达广西桂林某站。下车后,王悦胸前背包,右手拎20寸行李箱,左手提若干塑料袋,从距其最近的楼梯通道步行出站。行至楼梯中间平台时,王悦突然摔倒,无法自行站起。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王悦扶起,并为王悦提供了轮椅以便其就医。经医院诊断,王悦右踝外骨折。王悦认为桂林某站存在过错,将桂林某站管理者南宁铁路局诉至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4万余元。  经查实,桂林某站为旅客提供了扶梯、直梯和楼梯三种出站设施,其中楼梯设有防滑槽和安全扶手,楼梯台阶上、楼梯扶手旁均设有“小心台阶”“当心滑倒”等警示标识。此外,桂林某站站台配置了雨棚。事发当日,楼梯地面无积水、不湿滑。法院:车站已尽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限度”为界。判断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综合考量场所性质、风险程度、管理能力、受害人行为等多种因素。本案中,桂林某站提供了扶梯、直梯和楼梯三种出站设施。事发时,楼梯已采取防滑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楼梯地面亦不存在湿滑等异常情况,工作人员事后处置及时妥当,桂林某站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反观王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携带多件行李下楼梯可能阻挡视线或者影响身体平衡,却仍未选择乘坐更加便捷安全的直梯或扶梯。王悦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王悦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法官: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当好自身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  为满足公众的基本安全需求,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但是这些防护措施无法完全避免所有日常风险。因此,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仍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携带大件行李物品出行时应尽可能主动选择安全可靠的通行方式,当好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共同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via:山东高法

28. 【好心让同事搭顺风车致其十级伤残 同事索赔十几万元】好心让熟人免费搭自己的便车出行,没想到在行驶的过程中突发车祸,造成车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这是湖北十堰王某的遭遇。让王某更加懊恼的是,不仅自己的车辆受损,还被搭便车的乘客索赔医疗赔偿十余万元。自己的一番好意,为什么竟是这样的结果?法院会如何认定?戳↓↓ 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央视网的微博视频

29. 【以案说法 | 男子雪天取货摔骨折起诉便利店,法院:按50%责任比例店家赔1.7万余元】近日,全国多地迎来降雪,路滑致伤引发的赔偿纠纷受到关注。1月20日,@九派新闻 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兴安盟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雪天路滑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2025年1月26日,兴安盟一批发部经营者夏某某前往同车库的秦某某便利店取货。取货后,夏某某从便利店后门离开,在距离店铺不足数米的必经通道处,踩中被积雪覆盖的结冰路面滑倒受伤。通话录音显示,夏某某事后明确称摔倒原因是“门口狗尿结冰,雪盖着看不见”,秦某某未予否认,并表示“今早下雪真烦人”。夏某某称双方系熟人,自己每日取货从未出事,认为便利店应负主要责任;秦某某表示可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后,夏某某起诉便利店,主张未及时清理结冰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70%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乌兰浩特市法院认为,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及其延伸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地点距离店铺不足数米,系后门出入必经处,两侧有便利店外摆货物,可视为经营场所延伸,便利店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夏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雪天需谨慎,手捧物品未注意脚下,亦存在过错。法院核定合理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为35477.92元,按50%责任比例,判令便利店赔偿17738.96元。继续治疗费及取出内固定相关误工、护理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终审维持一审判决:顾客与便利店各承担50%责任。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九派新闻的微博视频

30. 【#男子驾车碾压拖拽妻子致死一审宣判#】#男子驾车碾压妻子致死一审获刑5年# 男子驾车碾压拖拽妻子8.5米致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事发前一晚,张某和干某因离婚、请保姆、债务等问题争吵。据检方指控,2021年3月6日7时许,张某在家因琐事与妻子干某发生争吵,干某随后离家外出。几分钟后,张某至地下停车场驾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妻子干某碾压拖拽约8.5米后停车,并拨打110报警、120急救中心电话,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治进行时) 新浪热点的微博视频

31. #女子被大狗撞倒身亡丈夫住进ICU# 该案的责任划分曾一度陷入僵局,当地派出所最初将事件定性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随后明确,该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不予受理。直至刑警队介入,以“过失致人死亡”对狗主人立案侦查。 城区养狗,尤其是大狗,一定要栓绳!这位狗主人,此刻,一定也后悔不已吧!谁能想到,一时疏忽,竟然闯了如何大祸!

32. #小鲁说事# 【#男子醉酒躺马路遭车碾轧被认定主责#】近日,江苏一男子魏某因严重醉酒,直接睡在了机动车道上,不料一辆汽车因司机没有察觉,直接从他身上碾轧了过去。司机随即停车报了警。民警赶到时,伤者已经被120送往医院救治。肇事司机丁某称,他受到了对向车辆远光灯的干扰,没有注意到路中间躺着一个人。经检测,魏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68毫克每百毫升,事故导致他内脏受伤,身上多处骨折。警方认定,该起事故中魏某自身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驾驶机动车对前方视线范围内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在与对面来车交汇时使用远光灯,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荔枝新闻 中国新闻周刊的微博视频

33. 看到陈震转发了一张其交通事故中伤者律师的公告,其中“被害人”一说有些意思,就查了查,结果发现“被害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可能有些适用不当,也不知道是失误还是案件又有进一步发展?目前根据北京交警通报,陈震驾驶劳斯莱斯逆行肇事,造成两车损坏,双方驾驶人未涉毒涉酒,陈震负事故全责。目前未提及有人员重伤或死亡,可能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1、若此次事故仅导致财产损失或轻微人身伤害,伤者通常被称为“受害人”,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2、若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且陈震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交通肇事罪需满足两点:即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则伤者可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享有参与诉讼、主张赔偿等权利。当前还未有新的通报显示事故后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此伤者目前更可能是以“受害人”身份主张民事赔偿。#热点观点##热点解读#

34. 【#豫见你皆是爱#交警耐心普法守护交通安全】安徽淮南,一辆电动三轮车在隧道内一路逆行,出租车为紧急避让导致车内乘客受伤。交警发现后,对三轮车驾驶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详细讲解逆行的危害及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联系其家属将其安全接回。交警提醒,车辆逆行危害极大,务必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出行安全。#豫团温馨提醒# 河南共青团的微博视频

35. #案件速递# 【#老年代步车上路出事故需自行买单##退休老人开代步车撞坏汽车赔了5000#】近年来,老年代步车频繁出现在马路上。这类车车速快、车重大,属于机动车范畴,对驾驶的要求高。江苏的陈某退休后为生活方便,购买了一台老年代步车。驾驶证过期后,他驾车与一辆汽车相撞,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需赔付汽车维修费用5960元。因陈某拒绝赔付,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将其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官向陈某明理释法后,其对车辆性质和赔偿规则表示理解。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陈某赔偿车损的80%,陈某当场支付了车损垫付款4768元,保险公司撤诉结案。@南京零距离 荔枝新闻的微博视频

36. 【小学生踢球致人受伤家长被判赔 别再让孩子在马路旁踢球了 两名小学生放学后在路边踢球,皮球突然滚入非机动车道,恰巧外卖员林先生骑车经过,压到球后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小指骨折,医疗费花费1.4万余元,还因伤误工。事发后,孩子家长仅愿赔偿2000元,林先生无奈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两名未成年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两名学生的监护人共同赔偿林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法姐讲法 央视社会与法的微博视频 央视社会与法的微博视频

37. #3岁男童疑被单元停放的三轮撞亡#如果确定电动三轮车进入单元楼入户大厅,车主肯定是有责任的,无论在哪里,电动车都是不能入户的。但这种事立不立案都一样,三轮车主是七十二岁的老头,就算是过失致人死亡,也就是一个缓刑,而且也很难证明老头是否没有把握车钥匙,认定责任很难。关键是老头穷,七十多岁了还得送货讨生活,肯定穷的叮当响,想索赔他都没钱赔,就算打官司赢了,都执行不了。唯一能告的就是物业,也许弄好了物业能赔点钱,但也没几个。

38. #倒着滑冰撞伤人被判赔14万# 央视报道了一则滑冰被撞倒导致十级伤残该如何界定赔付责任的案例,法院这一判例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文体活动“风险自甘”原则的滥用。王女士在室内冰场贴边缓慢滑行,却被倒着滑行的杜女士撞倒,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为十级残疾。王女士将杜女士以及冰场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21万余元。杜女士抗辩称,滑冰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原告王女士应当“自甘风险”,且骨折与其没有正确佩戴护腕有密切关系。法院排除了“自甘风险”原则在本案的适用,认为杜女士在冰场倒滑,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当然,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佩戴齐备的护具,也存在一定过错。冰场和体育公司,作为涉案的溜冰场地经营方,没有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员,在事发后缺乏妥当及时的救助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后法院判定,杜女士承担7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王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冰场和体育公司在杜女士承担70%责任的范围之上承担15%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确立了参加文体活动的“风险自甘”原则,“自甘风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在事故发生后能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有助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方规避风险。但这个原则也不能过度滥用,比如学生在校园体育中因为场地设施标准不达标而受伤,学校也不能完全用“自甘风险”来推卸责任。虽然文体活动的“风险自甘”原则,但法院在审理时还需要结合实际、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责任承担范围及比例。央视新闻的微博视频

39. 自行车与电瓶车路口相遇后一方摔倒,另一方被定次责并遭索赔22万元,责任是如何认定的?这个金额合理吗?

40. #乘客开门杀撞伤人司机被判赔200万#所谓的赔200万是因为司机没有购买第三者商业险,所以要自己承担赔偿,如果买了第三者险,司机付出的代价估计很小。但凡没有靠谱的措施解决开门杀的问题,这种事就会一直有。最好的办法是应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按照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来处置,也可以直接列入交通肇事的范畴,按照后果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是要想办法解决停车的问题,开门杀的常见前提是违章停车、临时停车,把这两者解决好,开门杀能少一大半。

41. 【#宁波通报患儿手术后离世#】#患儿手术后离世多人被处理# 调查组认为,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具体医疗过错及其责任程度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完成后予以明确;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置不力、人文关怀缺乏等问题。太可怕了,无法想象父母看到孩子变成那样是怎样的心痛。

42. #妈妈去世4年女儿每天给她手机充电#关键是底事发地有没有监控,如果有监控,死者自己钻入车底,车库光线昏暗,这些有争议的事实是可以得到验证的,是否过失致人死亡会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如果没有监控,而且没有监控这个事实是公开的,那就需要考虑冲动状态下撞人甚至蓄意谋杀的可能性,毕竟死者家属的质疑也是有道理的,双方已经在为离婚进行激烈的争执,肇事者是存在谋杀的动机的,所有的疑点还是要逐一探查,既不放过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

43. 上海路人当街拉架反遭索赔!好心出手却惹上官司,法院判决引热议

44. “拉架”还是“殴打”?法院这样认定!

45. 校园“风云”:拉架与殴打的法律“辨析战”校园“风云”:拉架与殴打的法律“辨析战” 开学季,校园里洋溢着青春与活力,但偶尔也会有一些小插曲打破这份宁静。今天,我们就聚焦一起发生在上学途中的学生冲突事件,深入探讨“拉架”与“殴打”之间那道微妙的法律界限,为青少年心理健康与法律维权意识的培养添砖加瓦。 一、案件全景:玩具纠纷引发的校园“风波” (一)冲突起因:玩具引发的“战火” 2024年5月17日14时40分许,在上学途中,10岁的梁某某与同校的陆某某因玩具问题产生了纠纷,情绪激动的两人进而发生了肢体冲突,现场陷入了互殴的局面。这就像一颗小小的火星,瞬间点燃了矛盾的导火索。 (二)介入劝阻:众人拉开“战局” 同校学生赵某某、余某某、朱某某、邓某某4人看到这一幕后,迅速上前拉开双方。陆某某被拉开后离开了现场。然而,梁某某情绪依旧十分激动,伴有攻击行为。为了制止梁某某,赵某某对他实施了抱、抓手、摁倒、按压行为,余某某实施了抓手、按压行为,朱某某、邓某某则实施了按压行为。经鉴定,梁某某因此事构成了轻微伤。 (三)报案与诉讼:维权之路的开启 梁某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于次日向某派出所报案。某公安局经过调查,认为梁某某与陆某某构成互殴,而赵某某、余某某、朱某某、邓某某是在劝架,不构成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他们不予行政处罚。但梁某某认为,在自己与陆某某冲突结束后,才遭到赵某某等4人恶意殴打并造成损伤,不服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遂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4人的行为违法,撤销原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二、法律剖析:“拉架”与“殴打”的界定标准 (一)“拉架”的法律定义与性质 “拉架”是指拉开打架的人,从中进行劝解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善意维护公序良俗、社会公共秩序的合法行为,属于广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拉架者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劝阻,即使给一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这种见义勇为行为是依法予以保护和鼓励的。 (二)“殴打”的法律定义与处罚 “殴打”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这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该条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等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院审理:抽丝剥茧辨“拉架”与“殴打” (一)一审认定:拉架行为不违法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某、余某某、朱某某、邓某某4人的行为是拉架还是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 从客观行为来看,赵某某等4人在梁某某与陆某某打架过程中介入,试图通过拉开双方、控制双方来阻止打架或者争执的进一步恶化。介入后,陆某某停止了与梁某某互殴并离开了现场,赵某某等4人事实上阻止了梁某某与陆某某互殴的行为。梁某某在被拉开时,情绪仍未平息,仍存在攻击行为,赵某某等4人对梁某某实施的主要是抱、压倒在地、按住手脚等防卫行为,并未采取拳打脚踢等殴打行为。虽然客观上梁某某因此事受伤,但人在被攻击时躲避、防卫均符合社会一般经验法则,该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评价为加害行为。 从主观意图来看,梁某某与赵某某等4人不属于同一年级,素不相识,之前也没有冲突矛盾,赵某某等4人没有殴打梁某某的现实动因。从客观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赵某某等4人介入的主观目的是拉架而非殴打他人,否则不会仅实施防卫的行为。 综上,赵某某、余某某、朱某某、邓某某4人的行为主观意图是拉架,客观上未实施殴打行为,应认定为拉架,其行为不构成违法。公安分局经过调查,依法对赵某某等4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维持:劝阻行为系善举 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梁某某与陆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二人被赵某某等4人初步拉开后,陆某某已经离开了现场,但梁某某仍然情绪激动想追打陆某某,赵某某等4人才又继续对梁某某进行抱、抓手、摁倒、按压等劝阻行为,目的在于制止梁某某与陆某某之间的冲突继续发生和扩大,并非出于伤害梁某某而采取暴力殴打等行为,该劝阻行为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导和保护的善举,不具有违法性。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官提醒:青春期的“情绪管理课”与法律意识培养 (一)克制冲动,积累美好未来 青少年处在成长过程中,年轻气盛、容易冲动,遇到矛盾冲突可能习惯争强斗勇。但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每一次克制冲动、选择和平解决矛盾,都是在为自己积累更美好的未来。就像在校园这个小社会里,每一次的冷静处理都是成长的基石。 (二)控制情绪,寻求合法解决 青春期的青少年更应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面对冲突时要沉着冷静好好沟通,或者寻求法律的帮助。因一时冲动而采取殴打等暴力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被记入档案影响自己未来。例如,一次冲动的殴打行为可能会导致拘留、罚款等处罚,这些记录可能会在未来的升学、就业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三)见义勇为,法律赋予豁免权 如遇他人冲突,首先要保护自身安全,在有能力情况下见义勇为。这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善举,法律对此赋予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以守护每一个身边的平凡英雄。就像在这起案件中,赵某某等4人的劝阻行为虽然导致梁某某轻微受伤,但因为是出于拉架的目的,且没有殴打的故意,所以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鼓励大家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勇敢地伸出援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 #法律咨询 #北京律师 #校园侵权 #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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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王同生律师谈“过失犯罪”辩护策略。在法律实务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认定对案件结果影响巨大,很多人对 “过失” 的边界和辩护方向并不清晰。下面结合《刑法》第十五条,用通俗语言拆解过失犯罪的核心,以及如何围绕它开展无罪、轻罪等辩护,争取更有利的案件结果。 一、先搞懂:什么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把过失犯罪分成两类,核心是 “行为人不想让危害结果发生,但因为自身问题导致结果出现”,简单说就是 “无心之失”,但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有预见义务,二是因自身过错没避免结果。 具体分两种情况: 疏忽大意的过失:“该想到却没想到” 比如仓库管理员忘了锁门,导致货物被盗 —— 管理员的职责要求他 “应当预见”“不锁门可能丢东西”,但他因为疏忽没考虑到,最终发生了盗窃结果,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想到了却觉得没事” 比如司机觉得自己开车技术好,喝酒后觉得 “少喝一点不会出事”,结果酒驾撞了人 —— 司机其实 “已经预见”“喝酒开车有风险”,但轻信自己能避免,最终还是出了事故,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还要特别注意一点:只有法律明确规定 “过失要担刑责” 的情况,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交通肇事(大部分是过失)等,法律都明确了处罚;但如果是日常小疏忽,比如不小心打碎别人的杯子,法律没规定 “过失损坏财物要坐牢”,就不会构成犯罪。#淄博 #淄博律师 #淄博律师王同生 #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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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过失犯罪通常在什么状况下需要担责惠州刑事律师详解 #惠州刑事律师咨询 #惠州刑事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惠州刑事律师推荐 #惠州刑事律师在线一对一咨询 #惠州刑事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有着严格限定,并非有过失造成危害就都要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犯罪是应预见危害结果因疏忽未预见,或已预见轻信能避免而致结果发生,且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判断是否担责,第一要有过失行为并造成危害结果。过失犯罪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类型,前者是没预见到可能的危害,后者是轻信能避免危害,只有过失行为导致实际危害出现,才可能被追究。 其次,过失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非所有因过失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必须是刑法等法律明确将其界定为犯罪的过失行为才行。例如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法律对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都有具体细致的规范。只有当过失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规范要求,行为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过失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是由过失行为直接引发的。倘若两者之间不存在这种因果联系,就不能让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过失犯罪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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