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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住这些工伤待遇和认定误区!

2020-04-06 13:25:32 1点赞 3收藏 0评论

请记住这些工伤待遇和认定误区!

你想象过多少次岁月静好的生活会因意外事件的发生而彻底改变?在此之前,你还是相信生活理所当然是美好的,有诗和远方。

但意外总是以不容置疑、无所预料的姿态出现在平常的日子里。

可能在上下班途中、在熟悉的工作场所、在因公外出的过程中,因工致残、因工死亡的现实就这样又冷又硬的洞穿了多少人的生命。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今天竹子就来跟大家聊聊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话题——工伤保险

竹子将围绕三个方面跟大家分享:

  • 1、什么是工伤保险?

  • 2、工伤职工有哪些待遇?

  • 3、工伤认定的5大误区是什么?

请记住这些工伤待遇和认定误区!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极为重要。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请记住这些工伤待遇和认定误区!

请记住这些工伤待遇和认定误区!

工伤职工有哪些待遇?

工伤待遇,你一定要记牢:

工伤职工的待遇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或维修、更换所需费用。

(五)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领取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享受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十一)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十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三)安置相关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 上述(一)至(九)项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十)至(十三)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各项待遇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请记住这些工伤待遇和认定误区!

工伤认定的5大误区是什么?

01

违法受伤全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李某根据单位的私车公用政策购买自备小轿车一辆,上下班以及工作都自己驾车。某日上班途中,李某因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半责。

单位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解读:违法受伤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工伤事故即使是员工有过错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规范造成,只要不是员工因自杀、自残、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定排外情形,一般员工只要符合工伤或者被视为工伤的情形,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其就当然享有工伤待遇。

02

劳动者难以举证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19年5月,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造成肋骨全部断裂。5个月后,刘某治愈出院,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而公司认为刘某受伤已经超过一个月,再无义务申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刘某自行申报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不但否认刘某受伤属于工伤,并且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解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做出了刘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

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实行举证倒置责任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而当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时,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推定劳动者受伤属于因工受到的伤害。

03

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案例:某咨询公司正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工伤保险。李某在工作中骨折,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明确告诉他,已经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所有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报销,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期间的护理费,以及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解读:即使该公司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也不能代表该公司无需再为员工的工伤承担任何责任,仍有部分费用必须由公司承担。

04

只要在工作场合上班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1:王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9年11月10日,王某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里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与王某发生口角并向王某大打出手,王某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2:2009年4月13日晚上7时,某超市促销员郑某与一男子在超市内谈话,后来两人开始争吵,随后男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刺向郑某,造成肺部大出血。经查该男子为郑某离异的丈夫因金钱纠纷伤人。

解读:上述两案例中,王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郑某则不能,二者同样是在工作场所被打伤,结果却迥异。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派发奖金被打致伤,而郑某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

05

员工非正常路线上班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郭某平时都是乘坐公司班车上下班。某日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而公司认为,郭某上班不是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认定工伤;即使认定工伤,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此处的上下班途中笔者建议作有利于劳动者角度的理解,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郭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在这里也呼吁广大用人单位自觉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既保障职工工伤后的合法权益,又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同时,作为劳动者,我们平时也应多关注工伤方面的相关内容,确保有用到的工伤保险的时候不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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