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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五)

2020-07-13 21:58:00 2点赞 7收藏 2评论

最近写关于保险业务员销售误导的文章,阅读量都很高,有的网站转载阅读都超过了15万,说明大家对于这个社会现象是非常敏感的。

我们很痛恨销售人员忽悠欺骗我们,不仅仅是买保险,如果卖房的隐瞒了房屋质量,卖车的把二手车当新车买,这都是让人极度反感的。

那么为什么其他行业的销售误导没有保险行业这么严重呢?以至于大家一提起保险,就觉得保险行业都是骗人搞推销的,难怪有人戏谑保险有两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如果一个两个业务员忽悠人可以说是个人问题,但是销售误导在整个行业都存在的话,说明这个行业存在系统性的问题。

比如保险公司招人的时候,是不是门槛太低,培训不当回事,考核又太松?归根到底还是保险行业生产力太低。

如果靠专业能够顺利销售,那就不会有人再忽悠欺瞒客户了,毕竟这样做,是要把自己的人际关系亲情朋友都搭进去的。

保险覆盖的知识体系太宽泛,但是实践中很多业务员每天疲于奔命,到处拜访客户没有时间自主学习,保险公司又担心自己培养完人才被其他公司撬走。

我之前看到一组数据,说保险行业2年内的销售人员离职率,超过80%。

如果是这么大的人员流动率,换你是保险公司,你也不会深耕细作培养专业销售队伍。

但是互联网的兴起,让保险可以依靠专业这条路吃饭了。

以前任凭你再专业,你也接触不到多少投保人客户,你即使再专业,也没办法让你的收入有多大提升,可能还不如那些给人讲人生道理、做心灵导师的老大妈卖保险来的顺畅。

有了互联网,你的专业度被迅速放大,一时间很多人都能了解你,只有被市场认可的行为,才得以复制和持续。

然而,先进生产力兴起伊始,一定会伴随行业鱼龙混杂的局面,这种局面不可能一时半会就立竿见影的根除,还是需要时间供市场优胜劣汰,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所以,我们作为消费者,能做的就是擦亮自己的眼睛,避免自己吃亏上当就行了。

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五)

的确,站在个人的角度,指望全行业净化之后再为自己服务,这一想法本身也是不现实的。

关于保险销售误导的真实案例,我之前写过4篇,还没看过的可以看看,多长点知识总归是好事,我后面关于这个话题也会多讲。

01

北京投保人张妈妈出生日期为1940年5月10日,为被保人张某(出生日期1996年4月13日)购买保险,保单载明两人关系为母子。

但实际上,张某是昌平儿童福利院的孤儿,出生不久被遗弃后由张妈妈带回家抚养,由于其一直吃低保,不具备收养资格,无法在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只有助养手续。

2012年,保险业务员劝说时年72岁的张妈妈为16岁的张某购买分红险,受益人为张妈妈本人,业务员宣称这款保险产品的理财功能很强。

2015年,在连续交了三年之后,张妈妈经人指点发现对这款保险产品理解有重大偏差,与保险公司沟通想要全额退保,但是被保险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时认为,张妈妈投保时已经年过七旬,被保人张某刚满16岁,双方为亲生母子的可能性极低,保险业务员应具备审慎注意义务,应当对出生证明和户口本进行基本的审核,或者对张妈妈进行进一步询问;若不是亲生母子关系,还需要对收养证明进行审核,而不是听从投保人的陈述。

张妈妈从张某被遗弃时就一直对其进行抚养照顾,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收养关系,但是从感情上已经把对方当做自己儿子,所以张妈妈对业务员的投保陈述,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

所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业务员由于着急签单而造成投保人和被保人并不具备保险利益这一合同瑕疵,保险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需退还投保人全额保费的同时,还需支付一定的利息。

02

2013年,河北王某经保险业务员推介后,打算购买一款寿险保单,保额100万;王某身患乙肝小三阳疾病,保险公司需要进行核保审查。

业务员为了促成签单,担心客户中途放弃投保,于是提前收取了保费3640元,但并未转交给保险公司,而是私自个人暂扣。

在保险公司核保期间,王某因为意外车祸导致死亡,王某家属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以“保单尚未签发和生效”为由拒赔,双方闹到法院。

王某家属在法院上的陈述其实是我们很多消费者的心声:“如果保险公司在核保期间真的不希望承担任何风险,那他就不应该预收保费,而是应当在决定可以承保时再收,这才公平”。

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五)

的确,目前很多互联网保险,都是先核保再收费,如果被保人在核保期间发生风险,保险公司不赔是有道理的;但是线下投保被业务员暂扣保费,动辄长达一个多月的核保期限,发生风险不赔的话,对消费者来说有失公允。

法院审理时援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预收保费但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时,被保人先发生了保险事故,如果其原本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公司需要赔偿;不符合承保条件,需要退还已经收取的保费。

在本案中,王某所发生的车祸与其健康状况无关,并且根据保险公司的历史承保情况看,乙肝小三阳客户都有顺利投保的情况,且寿险保单条款中对于意外事故并无等待期限制,所以法院认定王某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的。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需要赔偿王某家属100万;保险公司事后向业务员追责要求其补偿损失的诉求,另案审理。

03

2014年2月,广东佛山投保人黄某通过业务员购买了两份保险:一份定期寿险,保额20万;一份意外险,保额30万。

此前黄某已经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带有身故保障的寿险和意外险,累计已有保额170万。

业务员在与黄某沟通的时候,并未询问其历史投保情况,黄某在投保单上关于“是否向多家公司投保”等事项的问询,在定期寿险保单里选择了“否”,在意外险保单里并未做任何勾选。

保险业务员签单心切,在收取了两份保险的保费后,交付了保险投保单和合同条款。

同年5月,黄某发生车祸死亡,其妻子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50万元,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双方诉诸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寿险保单投保时存在故意隐瞒情形,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在意外险保单投保时未做告知,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并没有进一步审核查明原因,就收取了保险费,应视作主动放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故无权拒赔。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需承担30万理赔金。

今天先和大家聊的这三例,纠纷的原因大多都是保险业务员自身不专业,在销售环节存在瑕疵,让投保人客户与保险公司在事后理赔时起了争执。

试想,在第一起案例中,如果业务员不心急签单,以常人的学识肯定会多问问,70岁的母亲和16岁的儿子,之间是否是亲生,我想这点基础的核实审查还是应该要有的吧。

在第二起中,如果业务员让客户先核保,等通过后再交钱,保险公司也不会这么委屈到连保费都没入账,就得赔出去100万的理赔金这种尴尬局面。

在第三起中,业务员如果能够仔细看看投保单上客户的填写信息,也不至于让事后理赔出现争议。

好了,关于保险销售误导系列的科普,今天就聊到这里,如果你还有想讨论的,可以私信我,我们下期见,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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