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宁夏银川,一名装修工人,在给学校体育馆安装吊顶时,手里的“炮钉枪”突然卡了壳。谁知,他为了把卡住的钉子退出来,把枪管抵在墙上,枪口直直对准自己胸口。就在这一瞬间,钉子“砰”地射了出来,像子弹一样打进他身体里。工友听到惨叫冲进来,把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调查发现,他完全忽视了枪身上的警告:严禁敲击退钉,否则可能击发伤人。后来,承包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及分包人被罚了款。
据悉,某中学体育馆,学校打算把它的一角改造成“工会之家”,承包给了一家在当地还算有些名气的装饰公司。
这家装饰公司的老板姓柳,法人代表,他接下了这个活儿,又把具体的施工分包给了手下的一个项目负责人梁某。
梁某招来了两个工人,一个是杜某某,另一个是丁某某,组成了一个临时班组,负责这间工会之家的内部装修。
2025年11月30日早上八点半,梁某、杜某某和丁某某带着工具走进了体育馆,体育馆内部被隔成了里外两间,他们计划在里间的房顶上安装吊顶。
这活儿听起来简单,但要在坚硬的混凝土顶棚上固定螺丝,得用一种特殊的工具“炮钉枪”,利用火药原理把特制的炮钉射进混凝土里,劲儿非常大,声音也不小。
梁某作为现场负责人,提供了这把炮钉枪,也提供了配套的炮钉。
当天分工很明确:梁某在外间忙活自己的事,杜某某负责主力,拿着那把沉重的炮钉枪,站在里间往房顶上打钉;丁某某是辅助,负责给杜某某递材料、搭把手。
早上九点多,活儿干得正顺利,杜某某已经打了两三个螺丝了,就在他准备打第四个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炮钉枪哑火了,一颗炮钉卡在了枪管里,没有正常击发出去。
这种故障在工地上不算特别罕见,但处理起来必须万分小心,因为枪膛里还装着火药,炮钉卡在里面,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待激发状态。
可是,杜某某疏忽了风险,也许是赶工心急,他为了把卡住的炮钉退出来,顺手把炮钉枪的一头顶在了墙上,然后,鬼使神差地,他把枪口对准了自己的胸部。
就在那一瞬间,卡住的炮钉突然被击发了,伴随着一声闷响,一枚坚硬的炮钉近距离直接射入了杜某某的前胸。
杜某某甚至来不及反应,剧痛之下,当场就倒在了地上。一旁的丁某某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得魂飞魄散,他本能地大声呼喊。
在外间的梁某听到呼叫,冲进里间,一看杜某某倒在血泊里,也慌了神,一边喊丁某某帮忙,一边哆哆嗦嗦地掏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大约半个小时后,救护车终于呼啸着赶到了学校,梁某和丁某某手忙脚乱地帮着医护人员把杜某某抬上车,送往医院抢救。
遗憾的是,医院虽然全力施救,但炮钉击中的是胸部要害,伤势过重,回天乏术,上午11点08分,医院宣告杜某某死亡。
随后,警方出具了《非正常死亡证明》,死因一栏写着:“心脏停搏”。
事故发生后,应急单位迅速介入调查,事故原因系杜某某本人安全生产意识极其淡薄。
杜某某在炮钉枪卡钉后,无视说明书“严禁敲击”的警告,违规将枪口对准胸部,导致炮钉击发身亡。
调查认定,承包单位作为总包,未对工人进行有效安全培训,现场管理缺失,负有责任,对公司处以罚款30.05万元,法定代表人柳某和现场负责人梁某也分别被处罚。
有人说,承包单位包了工程,就得把安全做到位,不能只给把枪就让工人上去干,如今出了事,不能就只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合司法解释,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事故虽然造成了杜某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其自身将枪口对准胸口的重大过失,公司未培训、未监管等管理疏漏,与这一异常操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远。
而刑法具有谦抑性,除非能证明枪本身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公司明知,否则本案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所以,调查报告仅建议行政处罚,而未移送司法机关,正是基于上述考量。
不过,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分包人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就本案而言,梁某作为直接雇主,未尽到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进行安全培训的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个人的,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家属可同时向梁某及总包单位主张民事赔偿,但因杜某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减轻相关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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