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星驰经纪人陈震宇公开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质疑短视频平台上大量利用AI技术生成的周星驰视频内容涉嫌侵权,并指责平台对此类行为放任不管,甚至提供生成工具,引发了社会对AI生成内容侵权问题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不仅是简单的娱乐恶搞,其背后触及了多条明确的法律红线。

这些AI视频最直接地侵犯了周星驰本人的肖像权和声音权。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AI换脸、AI合成视频显然属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范畴。部分视频不仅使用了周星驰的形象,还克隆了他的声音,而我国法律对声音权益的保护,参照肖像权的相关规定执行。更严重的是,许多创作者已通过这些视频盈利,平台甚至设立积分制度鼓励创作,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构成了明确的侵权。

大量AI视频还侵犯了相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视频常以《功夫》、《大话西游》等周星驰的经典电影片段为素材,通过AI技术将角色替换或进行剧情改编。这种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时侵犯了原作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前,已有法院就AI软件生成《庆余年》短视频片段的行为作出版权侵权的判决,这与周星驰面临的情况性质类似,司法态度已相当明确。

在此次事件中,短视频平台的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陈震宇的核心质疑在于,平台不仅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反而提供了AI生成工具,扮演了“帮凶”的角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平台上侵权视频泛滥,平台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者,难以主张自己不知情。若平台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为追求流量而放任侵权内容传播,则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来免责。
面对AI技术带来的挑战,平台的管理责任亟待加强。平台必须建立并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当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后,应依据“避风港原则”的要求,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需要履行主动审核义务,利用人脸识别、关键词过滤等技术手段,对涉及名人肖像、知名影视作品等高风险AI生成内容进行重点监控。此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平台有法定义务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内容及用户采取处置措施。平台作为AI工具的提供者,更应对工具的使用承担起管理责任,不能只提供“武器”却不管其用途。

此次周星驰经纪人的公开质疑,连同近期频发的“AI名人拜年”、“AI魔改经典”等现象,共同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技术创新不应成为侵权的挡箭牌,创作自由也必须有法律的边界。国家相关部门已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AI内容生态划定了红线。平台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源头规范AI工具的使用,建立从事前提示、事中审核到事后追溯的全链条管理机制。对于创作者而言,应增强版权和法律意识,明确标注“AI生成”并不等同于获得了侵权豁免,真正的权利来自授权。唯有让技术敬畏规则,让违法成本高于获利,才能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好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