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概述
2026年10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异乡好居诉集好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集好家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集好家在网站房源、资讯配图中使用“异乡好居”标识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合计1.5万元。本案明确了网络平台商标使用的侵权判定标准、内容发布主体举证要求,为住宿服务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案件基本背景与一审认定结果
天津异乡好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多枚“异乡好居”相关商标,自2022年6月30日起10年内将涉案商标独占授权给北京异乡好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异乡好居发现集好家运营的“集好家全球租”网站中,6篇房源信息、25篇留学租房相关资讯的配图带有“异乡好居”水印标识,认为该行为易造成公众混淆,侵害其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集好家在配图中使用“异乡好居”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双方服务类别类似,易导致公众误认,判决集好家侵害异乡好居第16431724号、第17868543号、第31667735号“异乡好居”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二审核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集好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针对三项核心争议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一是关于房源发布主体,集好家提交后台录屏显示发布人名称、ID等信息,但无法核验发布人真实身份,也未提供用户注册信息、上传操作记录等佐证,不足以证明涉案房源由真实用户自主发布,不能排除平台自行录入、抓取的可能性;二是关于商标标识的使用性质,集好家主张不同配图中“异乡好居”标识的大小、位置存在差异,应分别判断混淆可能性,法院认为相关标识均用于商业宣传,发挥服务来源识别作用,个别差异不影响商标性使用及混淆可能性的整体判定;三是关于赔偿金额,双方均未举证异乡好居实际损失、集好家侵权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一审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范围、持续时间、主观故意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裁量依据合理,金额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结果及裁判范围说明
2026年10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集好家上诉,维持一审赔偿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集好家承担。此外法院明确了裁判边界:异乡好居的诉讼请求未全部获得支持,该案仅认定集好家侵害上述三枚“异乡好居”注册商标专用权,未认定其侵害第42类相关商标及“uhomes”“uhomes.com”等标识,也未支持异乡好居提出的部分不正当竞争主张;涉案网站两篇用户帖文认定为用户自行发布,无证据证明集好家对此存在过错,不构成商业诋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给异乡好居造成广泛不良影响,故对其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涉案侵权标识使用行为已停止,未再判令集好家停止侵权。
案件对行业合规的提示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宿服务行业商标侵权的判定规则,经营者在房源宣传、商业资讯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需结合使用场景、标识来源识别作用、服务类别、混淆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侵权。网络平台使用第三方品牌标识或发布用户内容时,需做好授权核验、内容来源记录,留存发布主体真实身份及操作记录等证据,避免知识产权纠纷。企业需重视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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