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3个月就坏?法律给6个月“保护期”,举证责任归商家,不用自掏腰包鉴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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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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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有质量瑕疵商家不认?6个月内由商家举证,法律这样护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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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维权释义:音响属于耐用消费品,收货6个月内出现故障,商家必须举证故障是人为损坏;商家无法举证,就默认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举证义务不在你。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维权释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修理、换货、退货是消费者可自由选择的三项权利,平台和商家无权强制只能维修;平台内部售后时效规则不能对抗国家法律。#消费者#热点#12315维权#音箱KTV 属于耐用商品#维权的路再难也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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