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解说侵权红线:这三类内容千万别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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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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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演唱会翻唱他人作品必须取得许可##商业改编演唱需事前取得词曲双重授权#】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发文称,自己曾拒绝歌手单依纯的版权邀约,但单依纯仍在28日深圳演唱会上强行侵权演唱其作品《李白》。由此引发对于歌手演唱会翻唱未获授权歌曲是否侵权的讨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他人作品时,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行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之外,若现场录制、转播演出画面,还会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擅自改动旋律、歌词,还会侵害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单纯改编演唱不能作为合法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判断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边界,需严格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看使用性质,演唱会以售票营利、商业宣传为目的,不属于个人学习、公益免费表演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第二,看改动程度,仅调整编曲、音效、节奏的细微调整,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新作品,若深度篡改旋律、曲解歌词立意,还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三,看市场影响,改编演唱直接替代原版商业价值、瓜分版权收益,直接超出边界。只有无营利、无公开传播、标注原作者信息且不损害原作合法权益的极小范围使用,才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商业改编演唱始终需要事前取得词曲双重授权。艺人以“不知情”或“版权由主办方审核”为由,不能绝对免除其个人法律责任,最终是否担责取决于其主观过错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办方作为组织者,是首要、法定的责任主体,负有全面的版权审核、申请授权义务。而艺人作为表演者,是直接实施表演行为的侵权行为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艺人明知或者应知无授权仍强行表演,即在法律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责任,而构成共同侵权。另外,艺人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著作权权利人。(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视频 范琳松) 法姐讲法 法治日报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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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网文短剧“二创”是不是抄袭? 司法判决厘定边界】司法判决正在为网络文学作品的二次创作划清权利边界。网页链接 11月21日,问答社区知乎旗下“盐言故事”网文平台发布消息,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多家短剧公司擅自将该平台原创短篇小说《阮阮》改编成短剧《不再说从前》上线播出的侵权行为,作出一审判决:该短剧情节设定与小说《阮阮》内容高度雷同,严重侵害了后者的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财新从知乎获悉,被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此前的10月中旬,宁波市中级法院对外披露,该院审结涉热门网络小说《桃花马上请长缨》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作小说改编成短剧《将军!夫人她请旨和离了》并上线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被告赔偿25万元,3家关联公司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 “二创”通常指在现有原创作品基础上,以改编、演绎等发挥二次创意的方式,创作出新作品,其既可以对原作故事情节、角色等进行扩展、改编,也可以加入全新的故事元素。其中网络文学的同人写作、微短剧等视听化改编是“二创”的不同表现形式。“二创”是对原创作品的再创作,但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极易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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