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上午投保,下午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投保车险仅隔数小时
便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约定“次日零时起保”
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实质上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单方面延后至投保人交纳保费并完成缔约的数小时之后,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对于“次日零时起保”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对交强险和商业险应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一、对于交强险而言,机动车交强险是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的法定强制责任保险,贯彻即时防范风险原则,其核心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应采取即时生效等方式,即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约后,保险人对该要约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以充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应认定为交强险保单的无效条款,保险合同自投保时即时生效。
二、对于商业险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商业险合同属于双方协商自愿订立的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保险期间可以自行约定。在对商业险中“次日零时起保”条款效力认定时,需结合投保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可以作如下区分:对于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如首次投保、新车),保险公司必须对“次日零时起保”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投保人对该条款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不认定“次日零时起保”条款有效,在“空档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对于非首次投保类、营运车辆、公司类车辆等投保,投保人往往对商业保险的投保规则、合同条款等较为熟悉,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对保单中的“次日零时起保”保险生效时间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约定的认可,可以认定“次日零时起保”保险条款有效,除非投保人举证证明其对“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确实不知情。
因此,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务必对保险条款中的保险生效时间、保险期间等条款进行仔细阅读,避免出现保险“空档期”;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应就保险生效时间、保险期间等进行充分提示说明,充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