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查出问题后再买保险,到底能不能赔?法院用真实案例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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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节 ≠ 带病投保:探讨健康告知瑕疵 开庭日记 | 肺结节 ≠ 带病投保:当保险公司用“健康瑕疵”拒赔时,法院的裁判尺度在哪里?
2026年5月15日 多云转晴 ⛅️
今天开完这个庭,从法庭出来时阳光有些刺眼,但我的当事人温在过去一年多里,经历了确诊癌症的恐惧、治疗的痛苦之后,还要面对保险公司一纸拒赔通知时,不能不说是心寒的。
她在2024年11月,为了安心温给自己买了一份癌症医疗保险。短短一个月后,这份“安心”就被一纸“肺恶性肿瘤”的诊断书击得粉碎。更让她心寒的是,当她拿着7万元的医疗费单据,按照合同去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立即回绝了她。
庭审焦点:是很多拒赔案件的经典开场白:“你这是带病投保。”
保险公司调取了温过往的就诊记录,发现她在2023年7月和2024年3月,也就是投保前不久,曾在医院被诊断为“孤立性肺结节”。在保险公司看来,这就是“病”,你在投保时没有“完全健康”,所以保险合同可以不算数,我们不用赔。
这就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投保前发现的“肺结节”,是否构成本次“肺癌”理赔的免责事由? 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认定客户“未如实告知”或“带病投保”而拒赔?
庭审中,我们牢牢抓住了两个关键点:
1. 保险合同的本质:温投保的是 “癌症医疗保险” ,合同的保障范围非常明确——癌症。保险公司要援引“带病投保”条款拒赔,这个“病”必须与后来发生的保险事故(即肺癌)有直接关联。仅仅证明投保前身体有某个“异常”(结节),是远远不够的。
2.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保险公司斩钉截铁地说“结节就是癌前病变,就是带病”,那好,请拿出医学证据来。请出示权威的医学诊断证明或鉴定意见,证明2024年3月的“孤立性肺结节”就是2024年底“肺恶性肿瘤”的直接原因或必然发展阶段。
在整个一审、二审过程中,保险公司除了反复强调“她有结节”这个事实外,始终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结节”与“癌症”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必然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均指出,认定“带病投保”并因此免除保险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严格条件:一是投保人未告知的“病情”客观存在;二是该“病情”与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子里,法院认为:“孤立性肺结节”与“肺恶性肿瘤”是两种不同的医学诊断。在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前者必然导致后者的情况下,不能武断地将“有结节”等同于“患癌症”,从而认定其“带病投保”。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需按约赔付全部医保外费用。
周律想对你说🌺🌺🌺:
这个案子,温赢了。赢在法律的严谨,也赢在事实的清晰。但作为律师,我更希望看到的是,保险公司在做出拒赔决定时,能多一分医学上的审慎,多一分对合同精神的尊重,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客户的焦虑来规避责任。
愿每个人都能买到明白的保障,更能在风险来时,获得痛快的赔付。这,才是保险最初的意义。
(本案依据真实判决,其中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保险理赔周霓律师 #肺结节 #肺癌 #如实告知 #保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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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申请理赔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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