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

综合 | 广州黄埔法院:混合销售、搭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源自公众号:网络法实务圈

02-08 18:50

通过一则真实的商标侵权案,明确网店在销售中混合销售、搭售行为的法律边界。此举旨在为电商经营者提供警示,说明在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时,如何避免因不当操作而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综合 | 广州黄埔法院:混合销售、搭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综合 | 广州黄埔法院:混合销售、搭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智能速览

  • 广州黄埔法院判决混合销售、搭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在商品标题使用他人商标,但搭售自家商品,超出合理使用范畴。

  • 未能明确区分商品来源,主观上存在攀附商誉的故意,构成侵权。

  • 网店整体宣传易让消费者误认其为官方授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此类行为划定了明确的法律红线。

综合 | 广州黄埔法院:混合销售、搭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精华内容

网店为了吸引流量,在商品标题中突出知名品牌,实则搭售自家产品,这种操作是否合法?广州黄埔法院的一则判决给出了清晰的界定。

合理使用的边界

经营者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来指示商品来源,但这一权利有明确的边界。本案中,被告在所有“汤臣倍健”商品的销售链接中,都设置了可选项用于搭售其自家的“千恩健”商品。这种做法并非单纯销售正品,而是利用“汤臣倍健”商标的商誉,为自己的关联商品争取更多交易机会,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已超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范畴。

混淆商品来源

在网络购物场景中,商品标题的品牌词是消费者识别和检索的关键。消费者通常会默认一个商品链接下的所有商品都来自同一品牌。本案被告在同个链接下混合销售两种品牌的商品,却在标题和主图等关键位置仅突出“汤臣倍健”,未对“千恩健”进行同等显著的标注。这种做法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并已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伪装官方身份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限于单个商品链接。本案被告在其网店首页进行了大范围、全方位的“汤臣倍健”商品宣传,并在礼品卡显著位置展示该品牌信息。这种宣传方式,足以让相关公众误以为该网店是“汤臣倍健”的官方授权代理商,从而对网店的经营资质和商品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终审判决结果,为此类混合销售和搭售行为的法律定性提供了权威参考,明确警示电商经营者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营销活动,诚信经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此案的判决结果为所有电商从业者敲响了警钟,清晰地界定了品牌使用的法律红线。在追求流量和销量的同时,如何平衡营销策略与合规经营,是每个商家必须深思的问题。未来的商业竞争,终究是建立在诚信与规则之上的。

内容由AI生成
0
扫一下,分享更方便,购买更轻松
0评论

当前文章无评论,是时候发表评论了
提示信息

取消
确认
评论举报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