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调解结案:“双方”两个字,为什么让人读出“和稀泥”

源自280位全网作者

11-03 20:32

11月2日14时许,九寨沟五彩池观景台。流传最广的那段视频里,62岁的薛某朝27岁的赵某某连挥数拳,年轻人面部流血,旁边有人喊“别走”。

第二天,九寨沟县公安局的通报用一组整齐的句子结了案:因拍照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致赵某某、李某某、薛某受伤,经就医治疗后均无大碍。 通报还说,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双方均认识到自身错误,相互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协议已履行。没有拘留,没有罚款。央视网

评论区的高赞追问是:双方各自错在哪里,能不能说出来。网友说的“和稀泥”,主要不是嫌没抓人,而是通报只有“双方”,没有“各自”。

先把法律说清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达成协议,不予处罚。调解不是“没有责任”,而是用道歉、赔偿、谅解换取了“不予处罚”。如果双方都动了手,依法双方都可能被罚;调解反而是一个让双方都免于处罚的出口。

问题在于,调解的入口是“情节较轻”,前提是“查明事实”。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把“查明事实”写进了调解程序: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通报只给了结论:谁先动手,谁升级了暴力,三个人的伤情分别是什么,调解协议里有没有赔偿——全部缺席。知乎

最先被追问的是“谁先动手”。警方在通报前接受大河报采访时,留下一句带“应该”的判断:从派出所了解到的情况,应该是年轻一方先动的手。 “应该”既不是认定,也不是不认定,恰好留下了最大的猜测空间。正式通报里,这句没有出现。于是,视频里挥拳的人,和口头说法里“先动手”的人,成了两个无法拼合的版本。大河报

其次是伤情。通报只有“均无大碍”,没有伤情鉴定。网传的鼻骨骨折、缝十余针,官方没证实,没用可核验的结论压下去。流血不等于轻伤,“无大碍”也不是法医结论;而是否达到轻伤,直接决定案件是治安还是刑事。蹊跷的是,通报把薛某列进了伤者名单,但视频里只看到两个年轻人流血;他的伤在哪、怎么造成的,没有说。

最后是调解本身。通报说“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但双方是否被告知可以拒绝调解、协议里赔了什么,公众都不知道。自愿是调解的法定前提,只写“双方申请”,不写程序,“自愿”容易读成“被自愿”。

关键是,“和稀泥”并不是网友生造的词。人民日报在报道修法时写过:有些地方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倾向于“和稀泥”式执法,导致“被打还手就是互殴”的观念一度先入为主。 央视网解读新法时也说过:为了快速平息矛盾,往往会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这种处理方式看似公平,实则让受害者寒了心。 新法写进正当防卫、写进“应当查明事实”,针对的正是这个老毛病。人民网央视网

九寨沟这份通报,偏偏在措辞上太像那个老毛病:双方、均、相互,每个词都在对称,唯独没有回答视频里那个不对称的画面。

不能因此说调解错了。如果双方真的都动了手,依法双方都可能被处罚;调解反而是让两个人都免于处罚的出口。这未必是“偷懒”,可能是法律框架内最不坏的选择。但“最不坏的选择”需要解释: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账,治安处罚是公权力对暴力的评价;免掉后者,不能连“那几拳怎么算”也免掉。

62岁的薛某不享有“70周岁以上不执行拘留”的待遇,年龄不是本案免罚的理由;真正让网友不安的,是“动手”在公法上没有留下可见的代价。道歉赔偿解决得了两个人的纠纷,解决不了一群人对规则的担心。所以,“和稀泥”说的不是调解,而是调解之前那一步:事实有没有查清,责任有没有分清,自愿有没有保障。把这三件事讲清楚,调解才不会显得像抹平;讲不清楚,下一次再有十几秒的视频冲上热搜,大家还是会说那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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