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姆会员商店已将“好健康”(GOODHEALTH)牡蛎精胶囊全渠道下架,并对海关检出污染物批次的已购会员启动退款:全额款项原路返还,会员无需操作、无需退回商品。但退款仅限涉事批次,不在批次内的产品无法退;已经食用的,品牌方称“无影响”,海关则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这份指南帮你判断自己属于哪种情况、现在该做什么。
事情是怎么发生的:海关先通报,品牌与山姆接连跟进
10月21日晚间起,多名山姆会员收到山姆发来的召回短信。 短信说得很直接:应品牌方要求召回已售出的部分批次商品,全额退款直接办理、款项原路返还,会员既不需要做任何操作,也不用把商品寄回去。南方日报
召回的源头在海关。10月10日,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海关在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时,从多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售卖的标称为新西兰、澳大利亚“好健康”牌牡蛎精胶囊(GOOD HEALTH OYSTER PLUS)中检出污染物成分,产品批次号分别为B05M、C25M、D36D、E96B、F36C、F46C、G66E、G76E、J26E。这份通告同时提醒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涉事产品,安全理性作出消费选择。封面新闻经视直播
10月14日,“新西兰好健康Goodhealth”官方账号发布主动召回公告,公司目前已采取停止销售、库存封存、渠道通知、生产企业排查等措施,同时提醒持有涉事批次产品的消费者立即停止食用,公司予以全额退款,无需先行寄回产品。经视直播
山姆方面,客服于10月22日确认已应海关风险提示要求将商品下架并配合召回,本次山姆召回涉及F36C、G76E、E96B、G66E共4个批次,是海关所列9个批次的子集。中新经纬
山姆会员:退款自动办理,你只需要核对两件事
买过上述4个批次的会员,退款由山姆自动办理,不需要到店、不需要在App提交申请,商品也不用退回。真正要做的是两件事。
第一件事,核对批次。把包装上标注的批次号与F36C、G76E、E96B、G66E对照,山姆客服也说得很明白,目前仅能对召回批次内的产品进行退款,不在涉事召回批次内的相关产品是无法退款的。 换句话说,如果你买的是其他批次,即使商品也吃了不放心,这次也拿不到退款。南方日报
第二件事,确认到账。款项按原支付渠道返还,到账时间以支付渠道为准;订单在涉事批次内却迟迟没收到退款的,通过山姆App联系客服处理。商品本身则已全部撤柜:有记者致电北京、上海、南昌等多家山姆门店,工作人员均表示该商品已下架,上架时间未知。极目新闻
已经吃了怎么办:品牌、山姆、律师各有一个说法
关于有没有危害,目前只有涉事品牌一面之词。“好健康”方面对媒体解释,公示所说的“污染物”其实指“检出的海洋生物天然存在的一个物质,不是生产加工等外来污染”,并称产品符合新西兰食品安全标准。海关通告未披露具体污染物种类与含量,该说法截至发稿没有权威第三方印证,已食用者不必恐慌,但也不宜把它当作安全背书。经视直播
山姆客服的口径更保守:该批次产品暂时不要食用;会员追问除退款外能否另有补偿时,客服只表示“会将此问题进行记录,同步给相关部门”,并建议健康安全问题致电“好健康”消费者热线咨询。经视直播
不少会员已经吃完了手里的产品,对“只退钱”的安排并不接受。有网友发文称,今年6月在山姆购买了这款74.9元一瓶的牡蛎精华胶囊,现在已经全部吃完,担心影响身体健康并提出赔偿。 品牌方的态度也很明确:为配合海关风险检测主动召回,目前给出的方案就是仅退款。 这一安排再度引发对会员制商超品控的讨论,有媒体评论直接追问,消费者对山姆的信任还能撑多久。极目新闻蓝鲸新闻钱江视频
想要主张更多赔偿的,可以参考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胜的分析: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主张十倍赔偿,但关键是要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销售者“明知”;海关通告已大幅降低“不合格”的举证难度,而“明知”仍需订单、召回短信、批号等证据佐证;他建议第一时间封存剩余胶囊、截图保存召回通知与购买记录、完整保留就医票据,先与购买平台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经视直播
不是在门店买的:跨境电商渠道同样要退
这次检出污染物的,正是多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售的同款产品。品牌召回覆盖全部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共9个批次,范围比山姆在售的4个批次更宽。在山姆以外渠道购买过的消费者,可通过原购买平台的订单售后入口,凭订单信息申请退款。 品牌方公告同时承诺,消费者如寄回产品,运费由公司承担,退回产品将统一隔离封存、不再流入市场。封面新闻经视直播
天猫“好健康海外旗舰店”已下架牡蛎精产品,店铺客服称该产品10月份下架,未接到再次上架通知。封面新闻
最后浓缩成三句话:在涉事4批次内、在山姆买的,什么都不用做,退款自动原路到账;批次核对不上或在其他渠道买的,走订单售后入口主动申请;已经吃完的,先停止食用、留存订单与召回通知截图,是否主张十倍赔偿取决于“明知”证据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