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白嫖成功了?”上海,女子团购海鲜火锅券在某店就餐,岂料,女子两天后多次呕吐高烧,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急性肠胃炎。然而当时,女子没找火锅店赔偿,而是时隔一年后才找店家协商,起初,店家只愿赔餐费和医药费,但拒绝惩罚性赔偿。这让女子无法接受,起诉店家索赔6083.77元。法院这样判!
事情要从2025年3月22日说起。
当天中午,吴某通过网络平台花费438元,购买了一家火锅店的四人海鲜火锅团购套餐。
随后她和三名友人一同到店就餐,全程正常消费,用餐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不适,当场也没有向店家反馈食材异味、菜品不新鲜等问题。
就餐结束后,吴某正常离开门店,当天并未出现腹痛、呕吐、发烧等异常症状。
直到2025年3月24日晚上九点,距离就餐结束已经过去两天时间,吴某突然身体不适,前往当地医院内科急诊就诊。
就医时,吴某自述已经发热一天,经过医生检查诊断,最终确诊为感染性发热、感染性胃肠炎,也就是大众常说的食物中毒、急性肠胃炎。
吴某事后回忆,接诊医生曾告知她,就诊时间偏晚,若是再拖延,有可能出现窒息晕厥的情况。
这次生病让她身体承受了不小的不适,也产生了相应的医疗开销。
可谁也没想到,确诊生病之后,吴某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始终没有联系涉事火锅店沟通情况,也没有提出任何赔偿、退费的诉求。
在这一年里,她没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没有和店家协商,仿佛这件事就此翻篇,火锅店从头到尾都不知情。
转眼到了2026年3月18日,距离此次海鲜火锅就餐已经过去近一年时间。
吴某在律师朋友的提醒下,得知民事追责存在三年有效期,随即突然找到当初就餐的火锅店,提出赔偿诉求,要求商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餐费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等所有损失。
岂料面对时隔一年突然上门的索赔,火锅店的态度十分明确,只同意退还438元餐费、承担对应的医疗费用,坚决拒绝吴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
双方诉求无法达成一致,协商彻底陷入僵局。
随后,吴某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向涉事火锅店索要各项赔偿共计6083.77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庭审过程中,吴某清晰陈述了自己的主张。
她表示,自己在火锅店正常就餐后,随即出现身体不适,最终被医院确诊食物中毒。
她认为,火锅店作为餐饮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食材安全、卫生,此次自己患病完全是因为店家食材不达标、未尽到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商家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涉事火锅店在法庭上给出了条理清晰的抗辩理由,直接点出了整件事的核心漏洞。
店家表示,吴某就餐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从未向门店反馈过身体不适、食材问题,门店根本无法留存当日食材样本、核查当日食材情况,时隔一年早已无从溯源。
除此之外,当天是四人共同就餐,若真的是店内海鲜火锅食材存在问题,大概率会出现多人不适的情况,但除了吴某之外,其余三名同桌就餐人员均无任何异常,当日门店其他消费顾客也没有出现食物中毒的投诉。
基于这些情况,店家认为吴某的肠胃炎病症,无法认定和门店餐饮服务存在关联,不认可高额赔偿诉求。
然而吴某依旧坚持自身诉求,认为就餐后短时间内发病、医院诊断结果足以证明是食材问题,商家理应担责。
可谁能想到,法院的审理结果,完全推翻了吴某的维权逻辑。
法院经过完整审理查明,首先确认了吴某2025年3月22日在该火锅店消费438元四人套餐的事实,双方对于消费时间、地点、金额均无异议。
但法院同时指出,感染性胃肠炎的诱发原因十分多样,个人体质、饮食搭配、作息状态、其他饮食摄入等多种因素,都可能引发病症,并非只有食用不洁食材这一种诱因。
最关键的核心问题在于,吴某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此次患病,和火锅店当日提供的餐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另外,吴某就餐后时隔一年才提出索赔,不符合日常维权常理,也直接导致涉案场景、食材情况无法核查,举证条件彻底灭失。
法院最终认定,吴某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属于举证不足。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吴某需要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6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正式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所有诉讼相关费用也由吴某自行承担。
这场时隔一年的餐饮维权纠纷,至此落下帷幕。
其实看完整个案件,不难发现这场维权失败的核心症结。
很多普通人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吃完东西生病、有医院诊断证明,就一定能向商家索赔成功。
拖延一年再追责,不仅场景无法还原,证据彻底失效,也违背了正常的消费维权逻辑。
同时也能看出,法律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会纵容无依据的索赔诉求,不会让商家为无法证实的责任买单。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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