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订房遇照骗为啥赔不到三倍律师说这四种情况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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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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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定欺诈时应当注意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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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鹏:向12315 举报,要分清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向12315 举报,要分清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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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退一赔三”?
向12315 平台举报或投诉,
分清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不是所有虚假宣传,
都构成欺诈;
满足“故意+误导+交易”三要件时,虚假宣传,可被认定为消费欺诈!
适用《消保法》“退一赔三”。
一、法律定义
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功效、产地、销量、评价、荣誉等方面,
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广告法》第28条。
欺诈,
(消费欺诈,属民事案件)
故意告知虚假或隐瞒真实,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交易。
依据是《民法典》第14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二、构成欺诈的3个要件,缺一不可
主观故意:明知虚假仍宣传,或刻意隐瞒关键事实(非过失、非一般夸大)。
客观误导:内容虚假,引人误解,足以让普通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
因果交易:消费者,因该错误认识,而购买,付费,存在交易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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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构成欺诈的情形
无中生有!
虚构功效、资质、销量、用户评价、获奖!
夸大到违背常识:保健品治癌、普通食品治病、近视可逆转摘镜。
!!!!!
隐瞒关键事实:隐瞒质量缺陷、过期、翻新、非原厂。
虚假承诺,
“无效退款”,“百分百见效”,却不兑现。
四、不构成欺诈的情形
(仅行政违法)
轻微夸张!
如“最好”“顶级”,无实质误导。
过失表述错误!
(非故意)。
宣传瑕疵,
不足以影响交易决策。
五、法律后果
(构成欺诈时)
民事,
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
行政,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刑事,
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可涉诈骗罪。
六、维权要点
证据:截图、聊天记录、订单、宣传页、录音、鉴定报告。
渠道:
12315投诉、
市场监管举报,注意是举报,
向法院起诉。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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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直播带货、短视频种草、社群团购等新消费场景不断涌现,
商家的宣传花样也越来越多。但与此同时,“夸大功效”“虚构原价”“假称限量”等套路也让不少消费者直呼“踩坑”。
那么,
商家说的和实际收到的不一样,算不算虚假宣传?
能不能要求“退一赔三”?
什么情况下构成“虚假宣传”,又在什么条件下能认定为“消费欺诈”并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一,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及要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虚假宣传”要件:
1.经营者,提供了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宣传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
2.该差异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策。此处“足以”的认定,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应当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等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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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定及要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
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欺诈”要件:
1.主观方面:
具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意图;
2.客观方面,
实施了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3.消费者基于此行为,
产生了错误认识;
4.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
而购买了产品。
!!!!!
核心在于,
认定经营者主观上是否有“主观故意”的意图。
三,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区别
1.并非所有虚假宣传行为,都构成消费欺诈。
张玉鹏简介
张玉鹏,男,1960年11月出生,陕西省渭南市人。大学文化,法律专业毕业,现为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
16105202110368048
曾从军5年,从警39年,曾任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法制处正副处长多年。曾立集体三等功2次,立个人三等功1次。
张玉鹏于2018年与张一星和霍剑著有《警察常见执法过错100例》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广大。
2020年从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退休之后,担任专职律师,长于刑事辩护,长于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长于办理民事借贷案件,长于办理执行案件。
交流联系咨询电话
1879233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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