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秦朔把起诉材料递到了上海法院,代理律师是国浩,案由是名誉权。李亮当天回应:会积极应诉。蓝鲸新闻第一财经
围观的人多半盯着“非蠢即坏”。这四个字最难听,也最容易被截图。但在名誉权官司里,难听不构成胜负。真正要命的,是李亮10月29日写下的另一句话——
我们自己讨论,感觉可能是后面“利益相关方”坚持要他做的这个定性,与他本人原来的专家风格非常不符。微博
这句话没有骂人。它只是暗示:秦朔那篇“字节时间”,可能不是他自己的判断。
名誉权纠纷先分事实和意见。“非蠢即坏”挂在数据口径的争论上,属于对论证质量的评价。秦朔是公共写作者,主动把一个全局定性推进舆论场。作为公众人物,他对涉及公共议题的批评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单靠这四个字,胜诉很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通常不担责,但“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除外。知乎
“利益相关方”不一样。它指向一个可验证的事实:有没有人指使,有没有商业关系。李亮用了“感觉”“可能”,但暗示只要足以让读者得出“收钱办事”的结论,法院就可能按事实陈述审查。知乎
问题在于,这条暗示所依赖的证据链,断过一次。
10月28日上午,李亮发微博称,秦朔在朋友圈点评了一篇题为“《兰香如故》为什么火成现象级?”的文章,并说这篇文章是秦朔“自己撰写”的,还称秦朔对腾讯视频有“深入骨髓”的赞赏。他把这次点评和两天后的“字节时间”串在一起,用来说明秦朔“不符合此前真实学者的风格”。微博
当天,秦朔在朋友圈否认,说“这不是我写的,我不能掠人之美”。他还说,把别人写的文章安到他头上、以影射他和腾讯有关系,是“胡扯”。财经网
当天下午,李亮写出“知错不改,还故意扩大误导性观点,那就非蠢即坏了”。界面新闻
第二天,他又发了那条长文,写道:我们自己讨论,感觉可能是后面“利益相关方”坚持要他做的这个定性。措辞改了一点:不再说“撰写”,改成“在自己朋友圈发布对该公司某影视剧深入骨髓的赞赏”。但推断没有变——23号参加活动,24号夸剧,26号写文章,所以背后有人“坚持要他做”。微博
这就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组证据:一篇被指为秦朔所写、他本人否认的文章,一次当日的公开更正,以及更正之后仍然发出的动机推断。
对秦朔一方,这组时间线用来证明李亮在被告知文章作者有误后,仍用同一条时间线作动机推断,至少是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对李亮一方,它也是防守的难点:他可以证明秦朔确实参加了活动、确实在朋友圈点评过那篇剧评,但从这里推到“有人指使”,中间缺一份合同、一段聊天记录,或者任何能指向具体“利益相关方”的材料。目前公开信息里,没有看到。
当然,李亮也有自己的牌。他是在回应一个公共议题,措辞有保留,他列举的活动和他对那篇剧评的点评,秦朔一方也没有否认;秦朔是公众人物,企业高管对公共讨论有表达空间。法院完全可能把“利益相关方”整体看作语境中的意见,而不是事实指控。
所以,现在谈谁赢还早。起诉材料刚提交,是否立案、诉讼请求是什么,公开信息里都没有。能确认的只有一件事:这场官司的核心证据,不在那四个字里,而在那句更正之后仍然发出的“感觉可能是”。
骂人留下的是情绪,动机推断留下的是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