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式”宠物表演:娱乐边界与动物保护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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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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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保护法(草案·建议稿) (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禁止虐待动物,保障动物基本福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平衡,弘扬尊重生命、文明向善的社会公德,防范暴力行为传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动物,指人工饲养、流浪、伴侣、养殖、实验、表演、工作等陆生脊椎动物;野生动物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适用实验动物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反对虐待、禁止虐杀、禁止遗弃、禁止恶意传播暴力影像,坚持人道管理、科学处置、社会共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农业农村、公安、城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联合执法。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举证虐待动物行为,依法受保护。 第二章 禁止行为与基本规范 第六条 禁止任何形式虐待动物:(一)以殴打、刀割、火烧、毒杀、溺毙、拖拽、活剥等方式故意伤害;(二)故意长期不喂食、不供水、不救治,造成严重痛苦;(三)以取乐、牟利为目的,组织或参与动物伤害、斗兽等活动;(四)在公共区域投放剧毒药物,危及人畜安全;(五)遗弃伴侣动物,造成公共危害或动物死亡;(六)拍摄、剪辑、传播虐待动物视频、图片、直播;(七)教唆、纵容、雇佣他人实施虐待;(八)其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极端痛苦的行为。 第七条 饲养人对动物负有看管、防疫、绝育、救助义务,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第八条 小区物业、单位、园区开展消杀作业,必须公示药剂、时间、范围,严禁以“消杀”为名毒杀伴侣动物与流浪动物。 第九条 流浪动物实行人道管控,鼓励TNR(捕捉—绝育—免疫—放归/领养),禁止无差别捕杀、虐杀。 第十条 动物交易、养殖、运输、屠宰必须人道,禁止野蛮装卸、残酷致死。 第三章 管理与救助 第十一条 建立动物救助与收容体系,鼓励合法公益组织参与。 第十二条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恶性繁殖、恶意弃养。 第十三条 网络平台不得为虐待动物内容提供传播渠道,发现立即下架、报警、留存证据。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宠物机构发现虐待行为,有义务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虐待动物行为,由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无害化处理与环境消杀。 第十六条 遗弃动物造成危害、公共区域恶意投毒、多次虐待、手段残忍,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传播虐待影像,由网信、公安依法处置;情节严重,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实施违法行为,双罚制:处罚单位,并追究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虐待动物致人损害、传播疫病、危害公共安全,依法承担民事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机构隐瞒事实、阻挠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加重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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