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者网购体验影响不大:央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今天央行(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网络支付的账户分类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其中,7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引发争议的两条内容——个人账户分类和余额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限额——在正式版《办法》中均得到修改。《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对比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之前的两类(综合类和消费类)扩充到三类(I、II、III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同时,个人消费者的单日累计余额支付限额可由5000元提高至1万元。
整体来看,《管理办法》针对网络支付的额度限制仅限于账户余额,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新规的影响。同时,像“蚂蚁花呗”这样的支付产品,也不受余额支付限额的约束。比如,在双11这样的特殊节点,消费者进行大额消费时,可以用快捷支付或蚂蚁花呗这样的支付产品进行付款,不会影响购物体验。这也意味着,用户在使用网络支付进行日常消费时,其使用体验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据央行透露,根据代表性支付机构所提供的交易数据,2014年全面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累计5000元以下的个人客户数量占80.13%,日累计限额管理措施可以满足绝大部分客户的实际需求。
第三章第十一条节选
(一)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 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二)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三)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第四章第二十条节选
(二)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节选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 95%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2倍。
在《办法》中,央行还首次明确了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的新思路,鼓励行业中合规经营、有充分风险管控能力的企业更好地开展服务和创新,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办法》正式出台的同时,央行还发布了“《办法》条款释义”,对每一条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解释,感兴趣的值友可以做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