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销售中常见的搭售保险服务,若商家未实际履行投保义务,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湖南衡阳一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商家因未按约定为顾客购买保险,最终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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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购买电动车时额外支付300元委托代办保险
事故发生后发现商家根本未投保
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有偿委托合同关系
商家被判赔偿保险损失1.2万元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精华内容
电动车销售中的搭售保险服务本应是消费者的保障,但当商家只收费不办事时,法律将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这起案件的判决给出了明确指引。
案情经过
2022年6月,唐某在某电动车行购买二轮电动车,支付车款2999元。销售凭证显示车辆单价2699元,另有一份限额12000元、三年保费145元的《衡阳市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
2023年10月,唐某为避让小车紧急制动摔倒受伤,产生医疗费3.3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经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唐某负次要责任。
2025年5月,唐某与小车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22万余元赔偿。但当唐某联系投保单上的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电动车行从未为其投保。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与电动车行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唐某额外支付300元委托代办保险,而电动车行收取了300元但实际保险费仅145元,属于有偿委托合同。
电动车行辩称没有代买保险业务,但对300元差价用途无法自圆其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其他用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电动车行未履行购买保险义务,导致唐某无法享受相应保险赔偿权益,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唐某要求电动车行赔偿保险赔偿损失12000元的诉请。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
本案中电动车行系个体工商户,张某为经营者,应当共同承担本案债务。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电动车行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该判决明确了商家在搭售保险服务中的法律责任边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电动车商家搭售保险时与消费者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应遵循诚信原则及时购买相应保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未收报酬,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可能面临索赔。
消费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后,应注意支付价款是否包含代办保险业务的相关费用,及时索要并核实保险单据,避免车辆脱保增加财产风险。
如遇到类似唐某的情况,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商家承担未履行委托义务造成的损失。
保留好销售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材料,是维权的重要基础。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也对电动车销售行业的搭售保险行为进行了规范。消费者在面对类似服务时应当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商家又该如何诚信经营?这些问题值得持续关注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