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化工品运输条件鉴定书需要准备什么?(1)
所述的样品若属于标本、生物制品类产品、血液及血液类制品、转基因微生物和生物、医学或临床废弃物,须满足如下要求及提供相应资料:
一、 标本
1、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要提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部门、医院、生产单位或委托及申请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其中需明确样品有无感染性、样品的来源、用途,样品的唯一辨识信息【如:采集编号或样品编号】,其中样品的来源、用途、辨识信息需加在报告的名称上作为限定,如:孕妇手术输血用血液 采集编号:960110。
(1)通过将血滴在吸附材料上而采集的干血滴;
(2)粪便潜血检查样品;
(3)为输血或配制血液制品用于输血或移植而采集的血液或血液成分,准备用于移植的任何组织或器官;
2、对于存在病原体的可能性极小的人或动物标本,标本包括但不限于排泄物、分泌物、血液及其成分、组织和组织液拭子以及身体部位等。
(1)需要客户提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部门、医院、生产单位或委托及申请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其中需明确样品有无感染性、样品的来源、用途、样品的唯一辨识信息【如:采集编号或样品编号】,包装情况。
(2)其中样品的来源、用途、辨识信息需加在报告的名称作为限定,如:孕妇检测胎儿染色体用血清 采集编号:960110。
(3)关于包装情况需确认是否满足如下要求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说明:
a)容器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一个或多个防漏主贮器; 二)一个防漏辅助容器;和三)一个外容器,在容量、质量和预定用途上具有足够强度,并且至少有一个表面尺寸至少达到100毫米x100毫米;
b)对于液体,主贮器和辅助容器之间应当放有能吸收全部内装物的足够吸收材料,以便在运输过程中液态物质的任何释出或泄漏不会达到外容器,也不会损害衬垫材料的完整性;
c)如果多个易碎主贮器置于一个辅助容器中,应当将它们分别包扎或隔开,以防互相接触。
d) 如果运输时使用制冷剂冷藏或冷冻样本时,提供的说明中需明确是否满足下列条件:
当干冰或液氮用于样本的制冷时,干冰或液氮必须放在中层包装和外包装之间。当制冷剂消融,内部支撑必须保证中层包装仍旧处于原始位置,且外包装必须是防漏的。如果使用干冰作为制冷剂,包装必须设计和制造成运行释放二氧化碳气体以防止累积的压力可能撑破包装。
主容器和中层包装必须保证制冷剂在使用时温度的稳定性,如果制冷剂散失,温度和压力是始终保持不变的。
二、 生物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疫苗
需提供国家有关当局颁发的送检样品的生产许可证,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是否按照要求生产和包装、为最后包装或分销之目的运输并且是为了医务专业人员或个人治疗使用的。
注:如果非医务专业人员或者个人治疗使用的生物制品,需提供评估报告或者检测报告证明样品无感染性,如无法提供则需要客户确认是否接受按照6.2项分类,并确认样品存在的感染性病原体符合UN2814,UN2900或UN3373中的哪个联合国编号,才可出具报告,否则将无法出具报告。
三、 转基因微生物和生物、医学或临床废弃物
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或通过资质认定或获CNAS 17025认可的实验室(或等同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证明无感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