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

RC车扰民吗?关键看你怎么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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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万里长江建首个护鸟声屏障##武汉这座长江大桥加400米罩护鸟# 【武汉这座长江大桥,加个罩子想干吗?】11月19日,初冬的天空更见高阔。万里长江武汉新洲江段,双柳长江大桥一跨过江,气势如虹。大桥北岸接线工程上,一座形如保护罩的银灰色全封闭式声屏障,坐落于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中心。这座声屏障长400米、高6.38米、横跨34米。现场环保监测数据显示,声屏障区域内声环境稳定在昼间50—55分贝、夜间40—45分贝——正是鸟类的“舒适区”。湖北交投双柳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汪西华介绍,工程完工后,在大桥设计最高时速运行条件下,交通噪声可减弱至日常交谈水平。@长江日报 网页链接 长江日报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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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苏州发布 @廉石声音 @江苏建设 @今日相城 《苏州相城区众泾社区城中村拆迁安置违法违规情况反馈》 被反馈主体: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众泾社区居委会: 一、基本情况概述 苏州市相城区众泾社区约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中村拆迁安置,涉及约千余户、数千名居民。表面上,该项目以“村民自治”为名义推进,实则由相城区政府发起拆迁安置任务,下达至元和街道及众泾社区具体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众泾社区居委会作为甲方(民事主体身份)与被拆迁居民家庭签署《农户协商搬迁补偿协议书》,并组织抽签选房;安置小区由城投公司开发建设,农户再与城投公司签署安置房购销合同。然而,当出现拆迁补偿、房屋质量、环境影响等相关争议时,街道及相关部门却以“协议为社区自治组织签署的民事协议”“房屋买卖关系归城投公司负责”为由,拒绝承担官方拆迁安置行政工作中的相关监管责任义务,声称争议属于“村民自治民事主体间纠纷”,与行政行为无关。而当集体土地完成拆迁腾退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则以政府征用名义,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进而通过上市招拍挂进行商业化开发,形成“行政目标主导、民事流程包装、风险责任转移”的特殊操作模式。 二、核心违法违规情形 (一)以“民事外壳”伪装行政征收,规避法定职责与程序 1. 主体资格造假,混淆法律关系: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及大型安置工程的主导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案涉约3平方公里规模的拆迁、土地属性变更(集体转国有)、成片商业开发等行为,远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权限(仅负责本村公共事务、调解民间纠纷等)。众泾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无实施征地拆迁、签订安置协议的法定权限,其未公开出示有经县级以上政府合法书面授权即作为甲方签约,属于越权代理,签约形式涉嫌违法。而“元和街道办事处动迁办公室”在《农户协商搬迁补偿协议书》上加盖备案章的行为,直接印证街道是拆迁安置的实际执行主导者,居委会应仅为受委托的执行方,案涉协议本质是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协议。 2. 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居民核心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及建设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必须履行公告、听证、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但在本次拆迁安置中,相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提前公告安置区域(超4A类噪音区)的环境风险、土地转国有后的商业开发用途等核心信息,未征求全体被拆迁居民意见,也未组织听证,直接剥夺了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同时,选房环节存在“同拆不同权”的区别对待,强制部分居民在噪音最严重的楼栋抽签,却允许其他居民选择安静楼栋,违背公平补偿原则。 3. 刻意转移风险,逃避行政责任:在整个流程设计中,政府通过“社区签补偿协议、城投公司签购房合同”的民事化包装,将拆迁安置的行政责任完全剥离。当出现协议履行争议、房屋质量问题、噪音污染等纠纷时,官方以“民事关系与行政无关”为由推诿,让居民陷入“找社区无执行力、找城投无行政监管权、找政府被拒绝”的维权困境,而政府却顺利实现土地征收、商业化开发的行政目标,将过程风险与后续责任全部转移给居民和民事主体。 (二)安置行为实体违法,严重侵害居民合法权益 1. 安置区域环境恶劣,违背“生活水平不降低”法定原则:被拆迁居民原居住于0类、1类低噪音宜居区域,却被统一安置在常台高速公路、227苏州北站高架路、苏州中环春申湖枢纽合围的超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科星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置小区24#、26#等楼栋10层以上,夜间等效声级普遍达60.3-66.7dB(A),最大声级近80dB(A),远超《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4A类区域夜间55dB(A)限值,居民24小时遭受不间断交通噪音侵扰。且相关部门仅对部分路段安装隔音板,对核心噪音源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属于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居民居住品质大幅下降。 2. 存在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待遇,损害长远生计的可能性:案涉拆迁本质是政府主导的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已转为国有并上市招拍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政府必须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落实社保参保、补缴或补贴待遇。但相关部门以“村民自治搬迁”为借口,可能存在未为符合条件劳动力居民落实社保待遇,通过混淆拆迁属性规避法定社保成本,严重侵害居民长远生计保障权。 3. 协议签订存在欺诈,违背居民真实意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禁止行政行为中的欺诈行为。相关部门在《农户协商搬迁补偿协议书》《安置房购销合同》中,未告知安置区域超4A类噪音污染、被征地农民社保权益等关键信息,房屋交付验收文件也未包含噪音污染验收事项,属于刻意隐瞒关键信息的欺诈行为,导致居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协议,违背真实意愿。 (三)土地征收与开发流程违法,背离公共利益原则 1. 借“村民自治”之名行“行政征收”之实:案涉约3平方公里集体土地的拆迁腾退、属性变更(集体转国有)、上市招拍挂,均由相城区政府及下属部门主导推进,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的集体土地征收属性。而相关部门刻意将其包装为“村民自治协商搬迁”,实质是为了规避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履行的审批、公告、听证、社保安置等法定义务,降低征地成本,主观逃避法定强制性责任义务的意图明显。 2. 牺牲民生安宁权利益换取商业开发0类区域1类区域区域环境优势,违背公共利益宗旨:根据《苏州市相城区教育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原安静宜居的被拆迁区域被规划用于高档商住小区、别墅区及学校等开发,属于商业与公共利益混合开发项目。相关部门将居民安置到噪音污染远超4a区域标准的劣质区域,实质是将被拆迁居民视为“商业开发的成本承担者”,而非公共利益的受益者,背离了集体土地征收“基于公共利益、保障民生权益”的立法宗旨。 三、结论 苏州相城区众泾社区城中村拆迁安置,通过“行政目标主导、民事流程包装、风险责任转移”的违规操作,在主体资格、程序履行、实体权利保障、土地征收开发等多个环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相关部门刻意混淆“村民自治”与“行政征收”的法律性质,规避法定职责与程序,牺牲被拆迁居民的居住安宁权、公平补偿权、知情权参与权行政异议权等核心合法权益,换取土地商业化开发利益,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行政准则,必须依法予以纠正。被拆迁居民提出的核查协议合法性、公开听证资料、落实社保待遇、完善降噪措施、重新核算补偿等诉求,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得到该有的关注和重视并依法予以支持。 书面反馈人:万春雷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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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廉石声音 @中国政府网 @苏州检察发布 @今日相城 @苏州发布此案历经2年左右合理合法异议诉求处理,但还是彻底卡住了,生态环境局/科说管不了,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也说既成事实没办法管不了,区政府让找信访局,信访局说只记录安排决定不了任何结果,元和街道拆迁安置办直接就撂挑子撒手不管了,城投集团公司勉为其难装个隔音板后就凭地面4a标准强词夺理摆烂,高速公路管理局讲先有路后有房不是他们责任。2年一晃而过,可居民业主面临的严峻交通噪音污染侵害事实情况却没有任何实效性优化改善,更不要说彻底解决了。所谓的民生急难愁盼优先解决工作原则在哪里?政府职能部门公务同志们真的就是反正又不侵害自己动动手指动动嘴巴应付了事得了吗?不得不承认,此案很难办,可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要求大家为什么一开始不专业严谨认真公平合理合法研判后再抉择决定呢?最终拿被拆迁安置居民民生福祉核心安宁权当牺牲品,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保障生活水平不下降居住条件有改善公平合理安置补偿的法定责任义务都强行抛脑后了。纠错比登天还难,但难道就不用纠正错误维持若干居民一辈子几代人活该被非法侵害不用管了吗?《举报投诉反馈信》 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元和街道办事处、相城城投集团公司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本人万春雷,系原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边吕池浜142号农村居民。现就本人及家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遭遇的程序违法、安置选址违规、居住环境恶化及相关单位拒不履行法定责任等合法权益受损问题,向贵单位实名举报投诉,恳请依法依规全面调查处理,维护被拆迁农村居民的正当权益。 本人原居住于阳澄湖边吕池浜142号,该区域为环境静谧的农村居住区,日常噪音幅值仅30分贝左右,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居住区域)噪声限值标准,居住条件舒适宜居。后该区域被相城区人民政府征用拆迁,由相城区住建局委托元和街道办事处具体执行拆迁安置工作,相城城投集团公司参与相关建设及安置事宜。然而,此次拆迁安置的一系列操作,严重违背国家关于农村拆迁安置的法定原则和公平公正要求,导致本人及家人居住条件大幅倒退,生活受到极大困扰。 一、拆迁安置存在的核心违法违规问题 (一)安置选址源头违法,将居民安置于非宜居的4a类声环境区域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夜间噪声限值为45分贝;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并非集中安置农村居民的适宜区域。相关单位未遵循农村拆迁安置“居住条件有改善”的法定原则,擅自将安置小区选址于常台高速公路、227高速公路及苏州中环高速公路临路的4a类区域,且选址前未公告区域噪声污染状况、未组织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直接剥夺了被拆迁农村居民的法定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征收程序的硬性规定,安置选址行为从源头便不具备合法性。 (二)安置房分配规则不公,强制安排临路噪声污染最严重楼栋 在安置房分配环节,相关部门未按公平公正原则提供抽签选房等平等选择机会,而是强行将本人及部分居民安排在临路噪声污染最严重的楼栋。依据《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安置房分配理应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房源的权利。此种强制分配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居民的居住环境恶化程度,是对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三)安置环境严重恶化,彻底违背“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法定原则 国家对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明确要求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条件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定原则**。本人原居住地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噪音仅30分贝左右;而新安置小区不仅选址于非宜居的4a类区域,且夜间实际噪声幅值高达近80分贝,既远超4a类区域夜间55分贝的法定限值,更远超1类居住区域的噪声标准。与此同时,原居住的优质安静土地被规划用于修建商业住宅小区、高档别墅区及学校等文教住宅社区,形成“优质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农村居民被驱离至污染区域”的失衡局面,直接导致居民居住条件严重倒退,与法定安置原则完全相悖。 (四)拒不履行降噪法定责任,噪声污染问题持续侵害居民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有效降噪措施;已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采取综合降噪措施。但新安置小区所在的4a区域在建设时未采取任何有效降噪措施,本人及其他居民明确提出降噪诉求后,相城区人民政府、相城区住建局、元和街道办事处及相城城投集团公司拒不履行全面降噪达标的法定责任义务,仅在常台高速公路一侧安装隔音板,且仅能让底层区域噪音小幅降低,4层以上居住区域的外部噪声污染仍严重超标。此后,相关单位明确拒绝进一步采取增设声屏障、建设生态隔离带、为居民住宅安装隔声门窗等综合降噪措施,持续放任噪声污染侵害居民身心健康,严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五)背离公共利益原则,拆迁安置目的合法性存疑 此次拆迁将农村居民原优质宜居土地用于商业住宅及高档别墅区开发,却将居民安置于噪声污染严重的高速临路4a类区域,明显偏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此种操作实质是牺牲被拆迁农村居民的居住权益为商业开发让路,严重背离征收拆迁的立法初衷。 二、核心法定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人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1. 恳请贵单位立即对此次农村拆迁安置的程序合法性、选址合规性及降噪责任履行情况开展全面调查,认定将居民安置于4a类声环境区域的行为违法,并依法纠正该违规安置决定;2. 责令相关单位优先为本人及同类被安置居民置换至符合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宜居安置房,确保居住条件达到“不降低、有改善”的法定要求;若无法置换,则需在采取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安置小区噪声达到4a类区域法定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本人及家人长期、足额的噪声污染专项补偿,弥补居住环境恶化造成的生活质量下降、健康损害等永久性损失;3. 责令相关单位限期采取增设声屏障、建设生态隔离带、为居民住宅安装隔声门窗等综合有效降噪措施,对安置小区噪声污染进行彻底治理;4. 公开此次拆迁安置的完整流程、土地规划用途审批文件、安置小区环境评估报告、降噪措施实施方案及补偿方案,保障被拆迁农村居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农村拆迁安置本是改善农民生活、推进城乡发展的民生工程,却因程序违法、选址违规及拒不履行法定责任导致居民权益持续受损。本人坚信贵单位会秉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核查处理上述问题,给被拆迁农村居民一个公正的答复。 本人愿配合贵单位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盼早日收到处理结果! 举报投诉人:万春雷联系电话:15050122963日期:2025 12 11

8. #微博声浪计划##听见微博# 懂车帝50款热门车声音对比测试结果出炉,国产车声学性能全面反超进口车。仰望U8前排行驶噪音45.7分贝超迈巴赫S级,小米YU7静态隔音登顶,国产旗舰综合五星占比过半,打破进口车静谧性神话。 玩车队长的微博音频

9. 过完元旦我就报警...楼下跳舞的大爷大妈们真的太吵了...刚刚我查了一下怎么样算扰民,不知道对不对。在小区中,判断是否构成扰民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 噪音分贝标准 住宅区:白天(6:00-22:00)≤55分贝,夜间(22:00-次日6:00)≤45分贝。商住混合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工业区:白天≤65分贝,夜间≤55分贝。交通干线两侧:白天≤70分贝,夜间≤55分贝。 2. 时间因素 夜间(22:00-次日6:00)噪声限值更严格,特殊时段(如高考、中考)可能进一步降低。装修作业通常仅限工作日8:00-12:00、14:00-18:00,节假日和夜间禁止。 3. 实际影响 即使分贝未超标,若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深夜施工、宠物持续吠叫),也可能被认定为扰民。 4. 特殊情况 特殊区域(如医院、学校)限值更低,白天≤50分贝,夜间≤40分贝。 我是陈塘关李靖的微博视频

10. 电梯的低频噪声侵入室内,业主将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庭……住电梯房,本是为了便利没想到低频噪声日夜萦绕脑袋瓜嗡嗡的……卧室紧挨电梯井低频噪声扰人眠2019年,江某购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顶楼。2023年7月,江某入住后发现,卧室与单元楼两台电梯井道共用墙体,电梯机房位于卧室正上方。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噪声通过结构传声侵入室内,严重影响了其与家人的睡眠质量和日常生活。经与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就噪声污染防治事宜协商未果,江某于2024年7月委托具备法定检测资质的某环境监测中心对卧室“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22:00至22:30期间,卧室多个低频段倍频带声压级均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限值。之后,江某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履行噪声污染防治义务,支付房屋空置损失费5000元等。法院:案涉房屋噪声超出标准判令某置业公司采取防治措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噪声,源于建筑物内部的固定设备(电梯),并通过墙体等建筑结构进行传播,属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性社会公众认知,住宅中居民对噪声的可容忍程度应明显低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噪声污染标准。若经检测案涉房屋内的噪声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即应认定为噪声污染。某置业公司作为案涉楼宇的开发商与电梯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噪声防治的首要责任。而根据现有证据,案涉电梯运行状态正常,物业公司已履行了日常维保职责,故江某无权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房屋空置费等,因江某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其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失已实际产生,故不予支持。本案最终判令某置业公司对案涉单元楼电梯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江某房屋内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要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开发商应担防噪源头责任物业公司应加强日常巡检维护本案中,检测报告显示噪声已超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噪声污染。某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负有在设计、建造阶段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的法定义务。即便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也不能免除其对实际形成的噪声污染所应承担的防治责任。而某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现有证据表明电梯运行正常,噪声问题与物业服务无关,故无需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噪声防治的源头责任。在规划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等环节充分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从根本上避免噪声污染问题。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公用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发现噪声异常,应及时处理。居民若遭遇此类噪声污染,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留存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居住安宁权益。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via:山东高法

11. 懂车帝的噪音测试本应该可以做的更科学,完整视频看完以后,有两项是很专业的结果:1.在转鼓上能够精准测试出电机噪音,所以这个数据全网都是最精准的数据2.音响数据,测试环境全网第一但是因为转鼓是代替不了真实路噪和风噪的,不管是60公里时速,还是90公里时速,真实的驾驶环境,都是会有风噪和路噪但是懂车帝这个测试,应该说只测出来了噪音三大声源中:电机、路噪、风噪的其中之一,电机噪音如果只拿这个数据来证明谁的车更优秀未免有点以点概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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