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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妈

斩断融资“隐形枷锁”:法院向不合理收费亮剑

源自公众号:觅策商事研报

01-14 14:46

面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司法机关正通过具体案例明确表态。一系列标志性判决显示,金融机构超出监管范围收取的“融资承诺费”等费用,因变相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被法院认定无效并从本金中扣除,为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保护企业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斩断融资“隐形枷锁”:法院向不合理收费亮剑智能速览

  •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收费行为。

  • “融资承诺费”被司法实践定性为变相“砍头息”。

  • 法院判决将不合理的融资承诺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 此举旨在破解民营企业融资贵难题,降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 司法裁判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一致,强化企业权益保护。

斩断融资“隐形枷锁”:法院向不合理收费亮剑精华内容

“砍头息”并非仅存在于民间借贷,某些金融机构的违规收费同样隐藏着此类借贷陷阱。近期多起标志性判决,正为这一乱象划定清晰的法律红线。

典型案例剖析

在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某银行在向房地产公司发放3.5亿元贷款前,收取了1000万元的“融资承诺费”。该银行辩称此为资金占用费,但成渝金融法院二审认为,调配资金是银行应承担的经营成本,将其转为有偿服务缺乏依据,不当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最终,法院判决该笔费用应按照“砍头息”规则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定性“砍头息”

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在于认定此类收费的法律性质。根据《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由监管机构制定。这些“融资承诺费”并不在准许范围内。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的规定,认为这类收费在效果上减少了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数额,与“砍头息”无异。例如,北京金融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就将某银行收取的2400万元承诺费从4亿元贷款本金中扣除。

司法政策导向

这一系列判决并非孤立事件,而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最高法明确指出,要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利息和费用收取行为。各级法院被要求对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不予支持。这与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高度契合,旨在合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效力认定争议

实务中,部分收费行为的合同效力存在争议,因其可能违反的仅是部门规章。但当前主流司法观点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当规章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时,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将金融机构违规收费行为认定为无效,是对其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否定性评价,符合国家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政策导向。

这一系列司法判决不仅为深受不合理收费困扰的企业提供了维权路径,更向整个金融市场释放了明确信号:金融服务必须回归实体经济本源,质价相符。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的深入,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有望得到更切实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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