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独臂奶奶替亡子还债引热议,亲人离世后债务该由家人承担吗?我们用50+用户观点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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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丈夫去世曝出17万债务妻子拒还# 小丁介绍,从2022年开始,三年时间里,表哥先后问他父母借了17万元。“有5万元是借去给他20岁女儿生日办酒席,后面10万元是他之前包矿石亏掉了,我爸贷款贷来借给他了。”,表哥刚过世时,表嫂曾向他们表示会归还借款,但现在态度却突然变了。表嫂周梅大姐告诉记者,直到丈夫去世,她才发现对方早就出轨了。 宁波倪少的微博视频

2. #夏酱妈收到的挠头私信# 这个真是看得我直挠头,如果是我,结了婚,哪怕是我的钱,也是小家庭的钱,即是孩子的保障和未来。建议停止“输血”,根据我的经验,你不给,他们也有办法解决。你给了,他们就永远没有其他办法。还有厘清债务,跟他们讲清楚哪些贷款是他们责任,不能让你承担。亲情是相互的,他们想着你,你才能想着他们。如果是这么不管女儿死活,我觉得我的亲情也有限度。

3. #在亲戚32万借条上签名被判连带还钱#32万借条签名被判连带还款,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敲响法律警钟。王某以“见证人”为由抗辩,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债权凭证签名前留空白、未明确身份的行为,违背常理且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的判决既符合证据规则,也彰显了法律的严谨性。见证人与担保人虽一字之差,法律责任却天差地别。前者仅承担证明义务,后者需在债务人违约时连带偿债。司法实践中,债权凭证上无明确身份的签名,需结合签字位置、书写习惯等综合认定,模糊表述无法成为免责理由。此案警示我们,人际交往中切勿随意在债权凭证上签名。若确需见证,务必注明“见证人”身份并留存证据;若无意担保,更要坚决拒绝签字。法律不保护模糊的意思表示,唯有规范签名、明确权责,才能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债务纠纷。#秒懂热点就用智搜# 在亲戚32万借条上签名被判连带还钱

4. 【#57岁大叔负债4600万靠卖烤肠还债#】唐健曾是青岛餐饮界叱咤风云的人物,年入千万,坐拥数家名店,日入最高达32万,一度觉得自己“无所不能”。然而跨界投资失败,债务如雪球般滚至4600万,最终卖房卖车、妻离子散。2015年大年初一,他站在山顶的巨石上想一跃解千愁,却因念及老母、幼子和73个债主家庭而退了下来。“还债的第一步,不是找钱,是直面。”他戴上口罩,在离自己昔日辉煌饭店500米的街边摆起烤肠摊。12元一根,无人问津时,他把麦德龙猪肉采购发票贴在摊前,用真诚换回信任。从门可罗雀到日销20万,从绝望摊主到工厂老板,他用了8年。57岁的唐健曾失去所有,但从未失去直面人生的勇气。债务仍是那座山,但他已从山下重新出发。凤凰网IP节目的微博视频

5. #小齐说法# 【债务人去世后一般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债权人张某向债务人刘某出借资金20万元,后双方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书,载明:“1.债务人自即日起每月底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2.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协助追缴余款,债权人有权追加利息或提起法律诉讼。”该份协议书上,刘某在债务人处签字并按手印,原告张某在债权人处签字并按手印,被告王某在保证人处签字并按手印……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吧~债务人去世后一般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 发布了头条文章:#案件速递#《债务人去世后一般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债权人张某向债务人刘某出借资金20万元,后双方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书,载明:“1.债务人自即日起每月底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2.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协助追缴余款,债权人有权追加利息或提起法律诉讼。”该份协议书上,刘某在债务人处签字并按手印,原告张某在债权人处签字并按手印,被告王某在保证人处签字并按手印……下面一起来看@山东高青县法院 的案例吧~ 债务人去世后一般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7. #贷款借出10万亲戚去世还款难#所以千万不要帮别人背贷款/担保,如果无法承担损失的话,也尽量不要出借自己的钱,无论对方有多么舍得你信任……因为……不仅人性不可预测,还存在借钱的那个会出现意外的情况,这种欠债的人意外身故而名下无遗产可执行,或者继承人之间在遗产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债务无法还或者不能及时归还,最终帮忙贷款/担保的那个成了老赖的案例真不少。

8. 【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予以执行?】2023年5月,王某向李某借款25万元,2024年11月,王某意外去世。2024年12月,李某以王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刘某(王某之妻)、王某甲(王某之子)为被告提起诉讼……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9. 钱真的能让人癫狂我朋友的哥哥,在他们妈妈死后,得到了巨额的遗产 尝到亲人离世的甜头了在几年前 买保险不用本人签字的时候她哥哥给我朋友买了三份意外险。。。总之死了有钱的那种受益人的名字是她哥哥自己……我朋友一直不知道,最近生病了 准备资料报销自己买的的保险才查出来 三份、、以前他们吵架,哥哥总是威胁说:信不信找人弄死你…… 细思极恐 说实话,我在外面见识到很坏很坏的,最多算恶人。但家里这种有问题的,那简直是恶魔。

10. #子女放弃继承85万债务民政局当管家#【法院判了!#老人欠85万去世子女放弃继承#】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老人去世后欠下85万,三个子女均声明“放弃继承”,遗产陷入无人管理状态。最终,法院判决指定当地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负责清产还债。法院指出,此举并非让政府“继承”财产,而是赋予其中立“管家”职责,以清理遗产、清偿债务。@陕视新闻 陕视新闻的微博视频

11. #案件速递# 【债务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是否仍需承担债务人的债务?】2011年4月,借款人孙某A向银行借款100万,借款人孙某A之妻孙某B签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原告孙某C之妻董某为该笔借款担保……下面一起来看@山东高青县法院 的案例吧~

12. #孤老贷66万去世银行向民政局讨债#【#孤老贷66万去世民政局被判还款#】10月29日,@九派新闻 获悉: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孤寡老人生前向银行抵押贷款66万元,却因急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没有遗嘱,没有继承人,抵押的房产就在那里,但程序上却陷入了“找不到被告”的僵局。为解决债务清偿问题,银行先向法院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老人已无继承人,遂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贷款。民政局辩称,被告无义务偿还,只是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配合原告进行拍卖,用该房屋的拍卖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如果宣老的遗产不足以偿还,那么超出部分无需偿还。对于诉讼费,如果宣老的遗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则无需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额放贷义务,而宣老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债权人银行可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被告民政局作为宣老的遗产管理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民政局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按约定主张逾期利息。如被告民政局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宣先生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被告民政局继续管理,不足部分由被告民政局在管理的宣老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九派新闻的微博视频

13. 公司无财产偿债,股东是否担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查实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程序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任某、章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获得了法院支持,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20年8月24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经营站签订《建设工程钢管脚手架分包合同》,约定由某建材经营站承接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某康养城工程KTV项目的钢管脚手架搭拆等分项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事宜产生争议,某建材经营站起诉至扶绥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761016.92元及工地看管人员工资补偿款27000元。判决生效后,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某建材经营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等方式,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某建材经营站调查发现,某建筑工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任某、章某各认缴出资500万元,但二人至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为此,某建材经营站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任某、章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任某、章某作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股东,在法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某建筑工程公司仍无财产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任某、章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二人应在各自未实缴出资的500万元范围内,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此,法院支持了某建材经营站的异议请求。法官说法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立法初衷,在于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减轻股东初始的出资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然而实践中,有些股东滥用该制度,既不按公司章程约定实缴出资,又通过转让股权、抽逃出资、拖延出资期限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为有效规制上述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对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以及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的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赋予债权人在公司无财产偿债时,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打破了部分股东“认缴不出资、欠债能脱身”的错误认知。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应当想方设法还清债务,公司股东需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这既是公司正常运营的保障,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负责。任何试图通过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抽逃出资、转让股权等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都无法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via:山东高法

14. 【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024年4月,甲公司与乙超市(个体工商户)签订供货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超市供应食品等,由乙超市进行销售,合同期限自2024年4月至10月。甲公司向乙超市供应食品及日用品,累计供货金额为2万余元,但货款一直未予支付。后乙超市已于同年10月注销。甲公司将乙超市的经营者于某诉至法院 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15.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吗?】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债权人可能在一个债权上既要求债务人提供物保(抵押、质押)也要求债务人提供人保(保证),以此降低交易风险。当债务人到期后未还款,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时,应如何确定不同担保之间的履行顺序?是否可以随意选择?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16. 【一束光的温暖!#51岁儿媳独自照顾公婆不忘做公益#】51岁的季娟是苏州市小红帽协会的义工,她每天都会到爱盲服务队提供帮助,包括在地铁站接送视障人员和为跑团成员准备点心。2019年,季娟的丈夫何俊华因突发心梗不幸离世,随后公公的身体也接连出现问题。退休后的她不仅承担起了照顾公婆的责任,还继续投身公益。公益组织在她困难时也给予了她温暖。十多年来,季娟累计服务时间超过1200小时,她说,在黑暗中,是他们彼此照亮。#苏州就是这么暖#@蟹视频 蟹视频的微博视频

17. #青岛烤肠大叔要2年内还清4600万#57岁青岛大叔唐健,曾是餐饮界翘楚,后投资失败负债4600万。他变身烤肠大叔,拒绝“割韭菜”还债,利润留存促发展。他笃定2027年前还清债务,盼与漂泊儿子团聚。大众新闻-半岛都市报的微博视频

18. 《电锯人》的电次为什么要继承父亲的债务,不是人死账消吗?

19. #丈夫赌球欠债被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赌球欠债妻子被诉还钱合理吗#?

20. 老婆死了,女婿跟娘家人是什么关系?

21. 【约定“以房抵债”,债权人出具收到条后,原债务是否消灭?】原告公司从事建筑材料销售。被告李某与王某原为夫妻,于2024年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债务均由李某承担。2017年至2018年,李某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在原告公司购买1098115元的混凝土。期间,王某在工地为李某帮忙收货、购物等。后,李某支付了250000元货款,剩余848115元货款金额尚未偿还。 2022年3月6日,王某与案外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购买房产一套,但未办理房产预售备案登记,原、被告之间亦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2年3月7日,原告公司与李某、王某达成书面抵顶协议,约定以该房产抵顶货款626763元。2022年3月7日,原告公司向李某出具收到条载明“今收到李某商砼款626763元(以王某认购协议书中的房款与车位款抵账)2022年3月7日 原告公司(公章)”。2024年,该房产因房地产公司涉其他经济纠纷案件被法院采取查封措施。2024年9月,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李某和王某偿还货款848115元和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李某辩称以房抵债已办理完手续,尚欠货款是221352元;被告王某辩称其已与李某离婚且约定债务由李某承担,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22. 【#民政局再回应独居女子遗产归公#:尚未接收,正处理身后事】#上海独居女子离世遗产尚未处置# 据南方都市报,近日,上海虹口区46岁独居女子蒋女士离世,其遗产处置问题引发关注。12月29日,虹口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向南都N视频记者介绍事件进展时表示,目前民政局尚未接收蒋女士的遗产,在履行相应的遗产管理人职责后仍有剩余遗产的,会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认定是无主财产后,才会收归国有并用于公益事业。虹口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法院判决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民政局将依法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务债权等职责。“目前相关事宜都在同步进行中,有人过来申报我们都会做好登记。”该工作人员称,目前民政局尚未接收蒋女士的遗产,民政局在履行相应遗产管理人职责后,仍有剩余遗产的,会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是无主财产后,才会收归国有,并用于公益事业。此外,蒋女士的“身后事”也在同步处理当中。据南都此前报道,上海虹口区46岁女子蒋女士因病于12月14日离世,因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蒋女士遗产依法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接收。#独居离世女子遗产预计近300万#

23. 前国脚戴琳被曝欠球迷钱不还,曾多次言语辱骂,亲属发文称孩子已经去世,如何评价?戴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4. 不结婚的人越来越多,结婚后不生孩子的也越来越多,以后这种无主遗产收归国有的案例也会越来越多。《民法典》明确规定无继承人的遗产由民政部门兜底管理,在清偿债务、处理争议后,剩余归国家用于公益,主要用于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项目。

25. 出资不足(1)【出资不足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非出资不足】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对公司的责任】①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②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③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足的股东追偿;④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债权人】①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②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③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足的股东追偿;via:瑞达法考 法姐讲法 #打卡法考365#

26. 【#贾跃亭称每天努力还清债务重归祖国#】#贾跃亭仍为老赖# 11月19日,Faraday Future(FF)创始人、联席CEO贾跃亭通过个人社交渠道表示,他自愿新增的第二个债权人信托正式成立,加速偿还国内担保债务尽责到底早日回国。据了解,第二个债权人信托资产由FFAI股份+AIxC股份两部分组成,首笔资产将很快转入。其中,AIxC将在美国时间20日(北京时间21日)在纳斯达克举行更名挂牌和全新战略发布仪式。“还债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一份道义和信念。无论身在何处,我每天都在为早日还清债务、重归祖国而努力。只要能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我都会全力以赴。欢迎债权人尽快联系国内第二信托债务处理小组。”贾跃亭表示,“我生命中只有两件事,一个是打造EAI生态,给社会带来变革性的驱动作用,一个是还清国内债务,早日回到祖国。”#贾跃亭成立还债信托偿还国内债务# 贾跃亭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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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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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民法典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163条

69. 《民法典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161条

70. 律初解读

71. 遗产处理之十一(遗产继承和遗产债务的边界)

72. 继承遗产也要还债务?

73. 《民法典》VS “替父还债”,法院判了

74. 昔日合伙人离世留下的债务,继承人需要偿还吗?

75. 【青春普法】2025年第35期

76. 继承百万遗产却要还30万债?法律116条明确

77. 普法小讲堂 | 父债必须子偿吗?继承遗产后债务如何处理?

78. 遗产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能否免除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责任

79.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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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债权人不能证明被继承人遗产情况,其权利法院不支持

82. # 离婚后男方的债务需要子女偿还吗? 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离婚后子女通常无需承担父母债务,但需注意以下法律要点

83. “父债”必须“子偿”吗?

84. 《民法典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160条

85. 【欢欢说法】父债必须子偿?

86. 【咨询律师】债务人死亡债务还要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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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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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中恒信律师 | 王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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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普法强基】先处置遗产后声明“放弃继承”?法院

106. NO.3154【实务参考】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但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也未移交遗产,不能免除偿还责任

107. 继承人为“逃债”,声称“放弃继承”?法院判了

108. 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谁承担

109. 每日一法

110. 放弃继承权,签字后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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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找谁要求还钱?这是关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的问题,如果继承人全部都放弃继承,按照法律规定,那么债权人可以找遗产管理人要求还钱。但如果也不知道遗产管理人是谁,那又该怎么办呢?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建议是,债权人仍然可以先找继承人,因为只有继承人才最有可能知道谁是遗产管理人,也只有继承人才最有可能了解和保存有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第1161条的规定,只是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而已,但不等于继承人再无其他任何义务。毕竟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一般而言,继承人是最了解被继承人遗产状况的人,尽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没有清偿遗产债务的义务,但没有了继承人的协助和配合,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将难比登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所以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于遗产债务的清偿仍有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在遗产管理人方面,《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和第1146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尽管在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但对于债权人而言,通常是不知道被继承人有没有遗嘱的,即使有遗嘱,也是继承人最有可能知道或者持有的。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则有义务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时债权人也只有先找到继承人,才能知道继承人是否推选、是否担任遗产管理人。只有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此时才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所以对于债权人而言,首先还是要先找到继承人,只有先找到继承人才能拿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证据,只有在拿到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有效证据后,这个时候,债权人再去找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如果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对于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也持有异议,不愿意出面协助债务清偿的,那么此时债权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尽管在目前的遗产债务清偿司法实践中,对于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有部分司法裁判文书仍判决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也尽管有部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可能因为这种判决的强制执行而被逼无奈清偿了遗产债务,但这对于债权人而言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因为毕竟这种判决和这种执行都是不正常的,将来必定会改变,债权人还是……#遗产继承 #法律咨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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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继承债务不是“父债子偿”?法院这样判,老毕了! 本文通过莫某某遗产债务案例,颠覆了“父债子偿”的传统观念。案件中,李某某在继承丈夫莫某某遗产范围内被判决偿还债务,但法院执行时冻结其个人账户资金。李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冻结款项源于遗产,因此裁定返还资金并解除冻结。文章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强调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部分可不承担,除非自愿。同时,文章分析了执行程序中证据的重要性,指出法院不能随意推定遗产范围,必须基于事实采取行动。本案体现了法律对继承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平原则在债务清偿中的适用,为类似继承纠纷提供了指导。下一个视频将探讨支付宝实名账户被法院划扣时,实际使用者能否维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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