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

盲盒“撞脸”案终审:不算抄袭却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源自新浪微博:梁平法院

02-01 20:22

一款热门盲盒与另一款新品外观高度相似,最终引致一场备受关注的诉讼。此案的终审判决不仅为当事人划定了责任,更通过创新的取证方式和明确的法律界定,为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揭示了在相似性纠纷中,如何更精准地保护原创设计与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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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泡泡玛特“夜某城”系列盲盒外观遭“朋某岛”产品高度模仿。

  • 法院创新在潮玩展进行问卷调查,61.8%受访者产生品牌混淆。

  • 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仿冒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 被告公司被判赔偿泡泡玛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余元。

  • 此案明确了保护产品“识别度”对鼓励产业创新的重要性。

盲盒“撞脸”案终审:不算抄袭却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精华内容

当两款产品“撞脸”到难以分辨时,法律该如何界定侵权?这起盲盒案件的判决,巧妙地运用不正当竞争法,为保护创新成果开辟了新的路径。

相似度引发的争议

北京泡泡玛特公司推出的“夜某城”系列人偶盲盒,凭借其独特设计迅速成为市场热门。不久后,市面上出现了由深圳欢某公司生产的“朋某岛”系列盲盒。经比对,“朋某岛”的多款人偶在整体设计风格、形象气质上与“夜某城”高度相似,仅在局部细节上做了改动。这种相似度不仅让泡泡玛特员工感到“像孩子被偷走”,甚至有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为“朋某岛”打上了“夜某城”的标签,显示出市场已出现混淆。

创新的调查取证

为精准判断公众混淆程度,深圳前海法院采取了创新的调查方法。审判团队走进潮玩展,随机邀请现场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填写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在没有任何品牌和来源提示的情况下,有高达61.8%的受访者误认为“朋某岛”是泡泡玛特公司的产品或与其有关联。这一数据化的证据,为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混淆提供了坚实的量化依据,成为本案判决的关键一环。

法律层面的界定

此案的审理核心在于法律适用。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在具体的装饰特征和姿势上存在差异,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然而,被告通过模仿原告产品的主要设计特征和整体风格,制造出足以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商品,这种行为属于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判决厘清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保护了产品的“识别度”这一核心商业价值。

判决的深远影响

被告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此判决结果对文化创意产业意义重大。它明确指出,即使在著作权法难以覆盖的灰色地带,只要模仿行为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攫取他人创新成果,同样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这为打击“隐性搭便车”行为提供了判例,鼓励创作者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指引行业在合法边界内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创新,促进产业健康循环。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创意产业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新的视角,强调了产品“识别度”的价值。它警示市场,简单的局部改动无法规避法律风险,真正的创新才是长远发展之道。未来,如何更精细地界定创意保护的边界,将是整个行业持续探索的课题。

精选参考来源

#今日说法##盲盒撞脸泡泡玛特被判赔25万#【#泡泡玛特盲盒遭撞脸员工称像娃被偷#,起诉获赔25万,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来自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一款名为“夜某城”的系列人偶盲盒,,一上线便凭借独特设计和艺术风格成为市场热门。走红后不久,泡泡玛特公司注意到,市面上出现了一款由深圳市前海欢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型商品“朋某岛”,外观与“夜某城”极为相似。法务团队比对指出,“朋某岛”中的多款人偶在诸多设计要素上与“夜某城”如出一辙,仅在个别五官、发型、衣着纹饰等局部做了改动,有员工直言,就像自己精心养育的孩子被“偷走”了一样。。甚至有网友为“朋某岛”添加了“泡泡玛特”、“夜某城”等话题标签。“这款产品已经让消费者混淆,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2022年10月,泡泡玛特公司以欢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海法院审判团队走进潮玩展随机邀请消费者和经营者填写调查问卷。61.8%的受访者在未提示任何品牌和来源信息的情况下,误认为“朋某岛”是泡泡玛特公司商品或与泡泡玛特公司有关联。2023年12月,前海法院一审判决,欢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被诉商品仿冒涉案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5万余元。欢某公司对这个结果表示不服。其认为,“朋某岛”系列人偶是独立创作设计的作品,不构成装潢上的相同或近似,不会引人混淆,法院开展问卷调查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遂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7月,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派新闻的微博视频
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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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盲盒撞脸泡泡玛特被判赔25万#【#泡泡玛特盲盒遭撞脸员工称像娃被偷#,起诉获赔25万,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来自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一款名为“夜某城”的系列人偶盲盒,,一上线便凭借独特设计和艺术风格成为市场热门。走红后不久,泡泡玛特公司注意到,市面上出现了一款由深圳市前海欢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型商品“朋某岛”,外观与“夜某城”极为相似。法务团队比对指出,“朋某岛”中的多款人偶在诸多设计要素上与“夜某城”如出一辙,仅在个别五官、发型、衣着纹饰等局部做了改动,有员工直言,就像自己精心养育的孩子被“偷走”了一样。。甚至有网友为“朋某岛”添加了“泡泡玛特”、“夜某城”等话题标签。“这款产品已经让消费者混淆,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2022年10月,泡泡玛特公司以欢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海法院审判团队走进潮玩展随机邀请消费者和经营者填写调查问卷。61.8%的受访者在未提示任何品牌和来源信息的情况下,误认为“朋某岛”是泡泡玛特公司商品或与泡泡玛特公司有关联。2023年12月,前海法院一审判决,欢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被诉商品仿冒涉案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5万余元。欢某公司对这个结果表示不服。其认为,“朋某岛”系列人偶是独立创作设计的作品,不构成装潢上的相同或近似,不会引人混淆,法院开展问卷调查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遂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7月,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派新闻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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