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热门盲盒与另一款新品外观高度相似,最终引致一场备受关注的诉讼。此案的终审判决不仅为当事人划定了责任,更通过创新的取证方式和明确的法律界定,为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揭示了在相似性纠纷中,如何更精准地保护原创设计与市场秩序。
智能速览
泡泡玛特“夜某城”系列盲盒外观遭“朋某岛”产品高度模仿。
法院创新在潮玩展进行问卷调查,61.8%受访者产生品牌混淆。
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仿冒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公司被判赔偿泡泡玛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余元。
此案明确了保护产品“识别度”对鼓励产业创新的重要性。
精华内容
当两款产品“撞脸”到难以分辨时,法律该如何界定侵权?这起盲盒案件的判决,巧妙地运用不正当竞争法,为保护创新成果开辟了新的路径。
相似度引发的争议
北京泡泡玛特公司推出的“夜某城”系列人偶盲盒,凭借其独特设计迅速成为市场热门。不久后,市面上出现了由深圳欢某公司生产的“朋某岛”系列盲盒。经比对,“朋某岛”的多款人偶在整体设计风格、形象气质上与“夜某城”高度相似,仅在局部细节上做了改动。这种相似度不仅让泡泡玛特员工感到“像孩子被偷走”,甚至有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为“朋某岛”打上了“夜某城”的标签,显示出市场已出现混淆。
创新的调查取证
为精准判断公众混淆程度,深圳前海法院采取了创新的调查方法。审判团队走进潮玩展,随机邀请现场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填写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在没有任何品牌和来源提示的情况下,有高达61.8%的受访者误认为“朋某岛”是泡泡玛特公司的产品或与其有关联。这一数据化的证据,为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混淆提供了坚实的量化依据,成为本案判决的关键一环。
法律层面的界定
此案的审理核心在于法律适用。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在具体的装饰特征和姿势上存在差异,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然而,被告通过模仿原告产品的主要设计特征和整体风格,制造出足以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商品,这种行为属于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判决厘清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保护了产品的“识别度”这一核心商业价值。
判决的深远影响
被告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此判决结果对文化创意产业意义重大。它明确指出,即使在著作权法难以覆盖的灰色地带,只要模仿行为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攫取他人创新成果,同样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这为打击“隐性搭便车”行为提供了判例,鼓励创作者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指引行业在合法边界内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创新,促进产业健康循环。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创意产业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新的视角,强调了产品“识别度”的价值。它警示市场,简单的局部改动无法规避法律风险,真正的创新才是长远发展之道。未来,如何更精细地界定创意保护的边界,将是整个行业持续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