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买错一张机票,三分钟内申请退票,1130元的票价最后只退回372元。湖南孟女士这次经历,把机票退改签里那个让很多人头疼的问题,直接摆到了台面上。
她原本准备乘坐飞机,提前花1130元买好了机票。下单后仅仅一分钟,她就发现自己选错了航班,赶紧操作退票。前后不过三分钟,结果却被扣掉758元,扣费比例接近75%。
航班明明是七天之后,距离起飞还有一段时间。孟女士的男朋友越想越不对劲,便向航空公司投诉。得到的回复很简单:“规定就是这样。”
这句话听起来像是在解释,实际更像是把问题推回给消费者。
普通商品买错了,很多商家都会允许退换,最多收一点手续费。到了机票这里,消费者刚付款几分钟,航班也没有马上起飞,却一下子被扣走七成费用,谁碰上都得愣一会儿。
航空公司当然会有成本。座位预订、系统操作、销售渠道,都可能涉及费用。但问题在于,孟女士退票时距离起飞还有七天,航空公司重新销售这张票的时间并不短。既然票还有机会卖出去,扣掉758元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退票费在法律上通常属于违约金。违约金的作用,是弥补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不是用来惩罚消费者,更不是一张自动生效的“罚款单”。
如果消费者临近起飞才退票,航空公司确实可能面临座位空置、重新销售困难等损失,收取一定费用可以理解。可像这种刚买三分钟、距离出发还有七天的情况,实际损失和758元之间,怎么看都很难对得上。
更麻烦的是,机票退改签规则往往藏在购票页面不起眼的位置。文字小、信息多,消费者急着买票时,很少有人会把每一条限制都看完。等到真的需要退票,才发现一张1130元的机票,退回来的钱还不到四成。
这种由航空公司提前拟定、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或放弃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不能只方便商家一方,还要公平合理;如果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也应当用明显、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不能把规则放在角落里,出了问题再拿出来当挡箭牌。更不能因为消费者点击了“同意”,就认定所有扣费都天然合理。
民航部门要求航空公司实行阶梯费率,退票时间不同,收费标准也应有所区别。但具体每一档扣多少,仍然给了航空公司较大的自主空间。企业自己制定规则,自己执行规则,消费者往往只有被动接受的份。
问题也就出在这里:如果退票费高到远超实际损失,机票退改签就可能从成本补偿变成一项额外收入。旅客退票,航空公司先扣下一大笔钱;只要座位随后卖出去,还能再获得新的票款。这样一来,消费者承担了几乎全部风险,航空公司却很难说自己吃了多大亏。
孟女士并不是唯一遇到这种情况的人。有人买错日期,有人选错出发地,有人临时调整行程,最后都因为退票费太高,只能咬牙认赔。更多人嫌投诉麻烦,觉得为了几百元折腾不值得,于是问题就这样一次次被放过去。
可消费者不投诉,不代表扣费就合理;大家习惯了,也不代表这种规则就该一直存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民法典》也对格式条款提出了公平要求。航空公司可以制定退改签政策,但政策不能只考虑自身收益,也要把消费者的实际处境放进去衡量。
三分钟内发现错误并及时退票,和起飞前几小时突然取消,风险显然不是一个级别。退票费用也应该随着时间、舱位和实际损失合理变化,而不是简单套用一档高额扣费。
航空公司需要盈利,这没有问题。真正关键的是,盈利不能建立在消费者看不清、来不及反应、投诉成本高的基础上。规则越复杂,越应该讲清楚;扣费越高,越应该拿出与损失相匹配的理由。
孟女士被扣掉的758元,表面看是一笔退票费,背后却是消费者和行业规则之间的力量差距。机票退改签不能只追求“规定写了什么”,还得回答一个更基本的问题:这项规定,究竟公不公平。
规则不是免检通行证,写进条款也不等于天然合理。三分钟扣走七成票款,这笔账,不能只让消费者一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