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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车能赔,但90%的人因这三处疏漏被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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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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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适合买“抵押车”?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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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遭商险拒赔?法院:拒赔理由成立!】随着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私家车跑滴滴、货拉拉已成常见现象。但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事故该如何赔付?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私家车投保非营运车辆商业三者险后从事货拉拉营运,发生事故后某保险公司以“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法院判决车主自行承担38万余元赔偿责任。2024年10月的一个夜晚,黄某某驾驶自家轻型栏板货车在某路口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查,黄某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该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黄某某在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多次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运货,均未告知某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处于空车状态。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死者家属18万余元,但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三方多次协商无果后,2025年3月,死者家属将黄某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强险以外的损失41万余元。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黄某某擅自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未通知某保险公司,显著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责约定,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则认为,事故并非发生在运货途中,某保险公司理应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营运车辆相较于非营运车辆,运行里程更多、使用频率更高,事故概率明显上升,黄某某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已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且未通知某保险公司,即便事故发生时为空车,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并未改变,故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赔偿死者家属38万余元。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提醒:不少车主试图通过兼职营运补贴家用,但需注意非营运车辆投保后从事营运活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显著增加事故风险。保险合同的核心是风险与保费匹配。非营运车辆保费远低于营运车辆,若以低保费覆盖高营运风险,则违背公平原则。投保人若确需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手续、调整保险方案,确保使用性质与保险合同约定一致,切勿为节省保费隐瞒车辆用途变化,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商业险拒赔,最终得不偿失。同时应当注意,车辆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结合营运持续时间、接单次数、事故发生时状态等综合判断,但主动履行通知义务是避免拒赔风险的关键。(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作者:陈立烽 胡谨镳 江瑜琳)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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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人适合买“抵押车”?避坑指南

2. 【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遭商险拒赔?法院:拒赔理由成立!】随着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私家车跑滴滴、货拉拉已成常见现象。但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事故该如何赔付?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私家车投保非营运车辆商业三者险后从事货拉拉营运,发生事故后某保险公司以“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法院判决车主自行承担38万余元赔偿责任。2024年10月的一个夜晚,黄某某驾驶自家轻型栏板货车在某路口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查,黄某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该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黄某某在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多次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运货,均未告知某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处于空车状态。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死者家属18万余元,但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三方多次协商无果后,2025年3月,死者家属将黄某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强险以外的损失41万余元。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黄某某擅自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未通知某保险公司,显著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责约定,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则认为,事故并非发生在运货途中,某保险公司理应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营运车辆相较于非营运车辆,运行里程更多、使用频率更高,事故概率明显上升,黄某某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已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且未通知某保险公司,即便事故发生时为空车,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并未改变,故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赔偿死者家属38万余元。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提醒:不少车主试图通过兼职营运补贴家用,但需注意非营运车辆投保后从事营运活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显著增加事故风险。保险合同的核心是风险与保费匹配。非营运车辆保费远低于营运车辆,若以低保费覆盖高营运风险,则违背公平原则。投保人若确需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手续、调整保险方案,确保使用性质与保险合同约定一致,切勿为节省保费隐瞒车辆用途变化,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商业险拒赔,最终得不偿失。同时应当注意,车辆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结合营运持续时间、接单次数、事故发生时状态等综合判断,但主动履行通知义务是避免拒赔风险的关键。(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作者:陈立烽 胡谨镳 江瑜琳)法姐讲法 #法治微课堂#

3. 我朋友偶尔会做一点儿抵押车辆放款的生意 前几个月抵押了一台5系给他,18年530li 11万公里 全款车 放了15万,现在这车正常的收车价都到不了15万 但是有个致命问题的是这车当时抵押进来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 然后现在车主没钱了,还不起车款了,我朋友准备把这车现在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时候,发现过不了户了 车主偷偷把绿本,行驶证给补了一套 ,把这套资料又拿到外面去办了个贷款 这一下子天都塌了,车主现在也没有钱来赎车 如果当黑车卖的话,这车也就值个7万左右 现在又有了第三方债权公司牵扯进来 这种情况是最恶心的,当时收进来所有手续正常,绿本,行驶证都有,车主真不地道 而且这种行为即使报J,没有任何作用只会判定经济纠纷,我当时那台001亏了我5万多,不过不一样的是,我是收车,把钱打给车主,车主没有还贷款,跑路了,我最后等了半年没办法亏了5万多当黑车处理了 武汉·一诺汽车

4. 这图把我看笑了,汽车这种自由度这么高的东西,商家胆够肥啊,还敢搞金融游戏。大哥这种路数,属于玩的比较极限的。还有不那么极限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抵押车套手续——重复抵押——骗全损——故意撞车骗商业险——磨车架号+套牌其实只要你对汽车足够了解,所有的套路在你眼里都有漏洞,很多人不干,无非就是怕亏损方玩不起,惹急了,把我们套麻袋打一顿。这位大哥就是利用了这个漏洞。汽车不像房子,虽然它说是固定资产,但实际上它不一点都固定。同时汽车也是普通人能掌握的最精密工业品,也是威力最大的刀剑。只要你记住这点,汽车这种东西,大有作为。#大v聊车#

5. #案件速递# 【明知是抵押车而低价购买,买卖风险应由自己承担】2024年9月,赵某某通过某平台看到孙某某直播售卖二手车,其中一辆本田汽车的售价仅为69000元。赵某某遂联系孙某某现场看车,孙某某明确告知了赵某某该车为抵押车,并出示了相关抵押手续……下面一起来看@冠县法院 的案例吧~

6. 花67万买的车投保了52万,被严重追尾后几乎报废,对方全责其保司却只赔24万:按二手车市场价评估

7. 还有人信这种直播?纯套路。第一种,空车引流,把你忽悠去店里,告诉你不巧,车卖了,再推荐你看其他车。第二种,套路定金,你觉得这价格闭眼买,直接交定金,结果合同里各种强制收费你没看,提车时候发现了,不想要了,定金不退。第三种,事故车、水泡车、火烧车、抵押车、盗抢车。第四种,标价你开不走,后续每一道手续都要额外收费,你钱已经花了一半了,只能继续往里砸。

8. 【#外卖员持C1照骑车撞人被保险拒赔#】#法院认定准驾不符不等于无证驾驶# 外卖小哥骑车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近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明确外卖小哥持有C1驾照骑电摩虽属准驾不符,但不等同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无证驾驶”,保险公司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3月15日晚,外卖小哥王某某骑电动车送外卖,在鞍山市一路口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与行人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某所骑车辆为两轮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魏某某构成十级伤残。随后,魏某某将王某某、其所在配送公司及该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索赔144862.79元。法院查明,配送公司为王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赔偿限额每人每次60万元。经核算,魏某某合理损失共计144662.78元,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一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王某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经鉴定属机动车,其虽然持有C1驾照,但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依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拒赔。配送公司反驳称,保险公司提交的“无证驾驶免责”材料仅为产品展示文件,非案涉保单组成部分;且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未举证投保人知晓条款内容,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同时,事故成因是王某某未停车让行,与驾驶资格无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未举证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魏某某119071.49元,配送公司赔偿剩余25591.2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王某某属无证驾驶,请求改判。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事实,明确王某某持C1驾照驾驶电动摩托车虽属准驾不符,但不等同于保险合同中的“无证驾驶”。其一,王某某C1驾照有效,行政准驾管理与保险风险控制目的不同;其二,外卖配送电动两轮车普遍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保险公司明知骑手身份及车辆用途,收保费后拒赔有违诚信;其三,苛求外卖小哥判断车辆属性,认定其“无证驾驶”有失公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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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正常、合规的抵押车是合法的,但要区分“抵押行为”和“交易/购买”两个环节。 一、抵押行为本身合法 - 车主将自己的车抵押给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签书面合同、办抵押登记,完全合法。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94条、第400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1条 。 - 车管所登记后,车辆状态显示“抵押”,绿本(登记证)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 。 二、购买/交易抵押车:合法但有条件 - ✅ 合法情形 1. 已解除抵押、无查封、可正常过户。 2. 抵押未解除,但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或你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3. 法院拍卖/裁定的抵押车,凭文书可过户。 4. 债权转让(仅买使用权,不过户),手续齐全、债权清晰、非盗抢/查封车。 - ⚠️ 风险/不合法情形 - 未解除抵押、未获抵押权人同意擅自买卖:不能过户,抵押权人可依法优先受偿、甚至拖车。 - 车辆被查封、锁定、盗抢、走私、拼装:交易无效,可能被追回、扣车。 - “一车多押”、隐瞒债务:易引发纠纷。 三、一句话总结 - 抵押行为合法;合规交易合法;未解除抵押且未获同意的私下买卖,风险极高、不受完全保护。

42. 如何规避抵押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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